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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与嫌犯重名被判刑 曾戴镣铐到学校现身说法

少年与嫌犯重名被判刑 曾戴镣铐到学校现身说法

在租住的平房外,王企(化名)向记者展示证实自己清白的无罪释放证明书。 本报记者 王雪迎摄

  与嫌犯重名 新疆一少年被羁押212天
  当地政法委书记承认错抓、错拘、错判
  只因与嫌疑犯重名,新疆博乐警方实施抓捕时错误地将一名15岁少年刑事拘留。两个月后,他被当地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09年1月,他在少管所里遇到抢劫案主犯,冤屈终得澄清,张冠李戴的荒唐真相随之被揭开。
  错案缘起重名
  2008年9月4日,正在网吧上网的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某中学初二学生王企(化名)被博乐市东风派出所民警抓捕。
  “你是王企吗?”“是。”“有身份证吗?”“有,但还没办好。”“认识马清林(化名)吗?”“认识。”“你跟马清林抢了多少钱?”“我没抢钱啊。”
  简单对话后,民警给王企戴上手铐带到公安局。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王企描述了两年前被抓的一幕。
  莫名背上抢劫的罪名,当时15岁的王企“有点蒙了”。王企说,“在看守所,我被关了3天。我没参与抢劫,为啥把我抓起来?我是被冤枉的!”他不断向办案民警解释,告诉对方他的冤屈。
  王企告诉记者,他当时想起马清林还有一个朋友叫王企,就对民警说,“你们抓错人了,还有一个王企!让被害人来指认就清楚了!”
  “民警以为我在狡辩,就不断地恐吓我、威胁我,掐着脖子打我。那段时间,我身上有很多被打的青紫印记。”王企说,第四天,有人告诉我,只要我承认就放我回家。听了这话,我就承认了。没想到,我却等来了逮捕的通知。”
  据当时参与办案的民警熊理介绍,2008年3月20日,一名受害人家中被盗,警方在被砸损的窗玻璃上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比对分析的结果指向刚从少管所出来的少年犯马清林。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得到马清林藏匿在阿拉山口的线索,遂赶赴距离博乐市87公里的阿拉山口口岸,将马清林和留宿他的少年(在阿拉山口当保安)一并带回。
  熊理说,随后发生的一件事,扰乱了办案人员的视线。
  “当天晚上,马清林跳楼逃跑了。”参与办案的另一位民警王春中说,按照程序,本该对留宿少年的身份进行审查,但因为大家都忙着追捕马清林,再加上根据已掌握的证据,留宿马清林的少年保安似乎没有参与盗窃案,且又是未成年人,所以在简单询问后,民警便通知少年的父亲将其领回。
  熊理和王春中都表示,当时并不知道该保安也叫王企(化名)。
  3月28日,在逃的马清林被捕。王春中说:“在讯问过程中,马清林连续交代了9起亲自参与的抢劫、盗窃案,对事实供认不讳。为挽回受害者的损失,被问及赃物流向时,马清林交代是王企帮着卖了首饰。
  马清林交代,“销赃”的王企正是本文开头所提及的初中生王企。熊理说,4月18日,民警曾把王企抓到派出所,由于王企当时未满16岁,参与销赃不属于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就让其父亲王富财交齐罚款后将其领回。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企承认自己干过错事:“马清林是我的小学同学,他辍学后与我联系较少。当年3月,马清林突然找到我,让我帮他卖金戒指,我就分两次卖到首饰店,给了马清林一千多元,自己留了近两千元,之后再无联系。”
  随后,警方以马清林涉嫌抢夺罪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应是抢劫罪,于是将此案退回,要求补充侦查。”熊理说,在补充侦查阶段,马清林交代了伙同王企、张某共同抢一部手机和10元钱的事实。
  熊理说,由于当时犯罪嫌疑人马清林及张某的供认中并未说明还有一个王企,就想当然地把曾参与“分赃”的初中生王企抓获,随即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公检法层层把关,未发现“被顶罪”事实
  “帮马清林卖金子的事已经给我带来了很大的教训,不能因为犯了一次错误就搞有罪推定啊!”王企说,“当时我一直对办案民警说自己是冤枉的,没有参与抢劫,要求受害人指认,却没人听我的话。”
  熊理说,马清林的突然跳楼逃跑,转移了办案人员的视线,使该对“真”王企进行的身份审查被搁置一边。补充侦查时,马清林的交代,让民警想当然地以为“此王企”就是“彼王企”,没有经过细致审查,便将“此王企”刑事拘留。
  记者查阅了博乐市公安局2008年9月4日18时抓捕王企当天的讯问笔录,其中的一部分对话如下:
  民警:“你知不知道因为什么公安机关抓你?”
  王企:“知道,我和马清林抢过一个学生的手机和钱。”
  民警:“如实交代。”
  王企:“2008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马清林在博乐市阜新中学附近看见了一个学生,马清林提出抢钱,是马清林提出来的,马清林上去掐住那个学生的脖子,抢走了10元钱,我拿皮带抽了那个学生一下,我没有说话,马清林将学生口袋里的一部手机拿走了……”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企说:“我没有参与抢劫,对马清林与王企(在阿拉山口当保安)抢劫的过程并不知晓。当时民警见我不承认,就把马清林的讯问笔录拿来给我念了一遍,最后,我就按照他们念的凭印象说了一遍。”
  王企说,此后,该笔录成了“母本”,在法院供述时,也几乎是这个版本。
  熊理告诉记者,当时本应让案件主犯马清林亲自指认,但由于当时王企与马清林交代的基本一致,且当时马清林已被送往伊犁少管所,就没有进行指认。“没严格履行程序,是我们工作的失误。”熊理说。
  案件随后被移送至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卢峰告诉记者,在案件审查阶段经常有翻供的当事人,但当时审查案件时,王企对整个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随后就按照程序移送至公诉科审查起诉。
  卢峰表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与之相矛盾的是,我此前在审查其他未成年人案件时,曾请求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见面,但却因看守所避免串通泄密而拒绝。”
  卢峰说,当时王企被羁押在看守所,如果通知法定监护人见面,就必须将嫌疑人从看守所提出来,由于检察院没有能力羁押,只好作罢。因此,作为王企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在法院审理之前没能与儿子见面。
  2008年10月30日,博乐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由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企抢劫一案。庭审现场,王企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遂启动简化审理程序。其间,博乐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的康姓辩护律师为王企作了有罪辩护。
  11月30日,博乐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企有期徒刑两年。
  审理此案的法官刘美岚说,审理过程中的程序和事实清楚,若被告人王企、法定代理人或辩护律师有一方在法庭表示是冤枉的,肯定会休庭重新调查,但孩子从始至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羁押期间曾戴镣铐到学校现身说法
  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王企一直没能见到父母,向管教提起遭受冤屈却没人相信。他的心情非常压抑,越来越沉默。这个正值青春期的少年很在乎周围人的想法,“同学们会怎么想我,肯定都把我当成贼!”
  “被判刑时,我才真正知道法律的厉害!”王企说,由于在被捕之前对各种法律程序一无所知,看守所的其他少年犯曾告诉他,你犯的事较轻,肯定会没事的。于是,他就不再争辩,别人让干什么,就照做。
  “最难受的是羁押期间,曾戴着手铐脚镣到学校现身说法。”王企说。
  2008年12月5日,看守所管教交给王企一封忏悔信,要求他作为少年犯代表到博乐市的3所学校现身说法。
  “我从小偷窃……”念着信里自己根本没做过的事,王企难受得嚎啕大哭起来,这个表现却被民警解释成“发自内心的悔过”。王企讨厌现场摄像的媒体和台下偷笑的学生,他觉得其中肯定有认识的同学,“明明没有犯罪,还要我这样说,大家一定都在嘲笑我,当时真想死了算了!”
  2009年1月中旬,王企被送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少年犯管理所,当天,他遇到了抢劫案主犯马清林(化名)。“你咋进来了?”马清林有些奇怪地问王企。得知被抓的经过后,马清林对他说:“你是冤枉的,是那个保安王企,不是你。”
  随后,王企向管理所管教反映情况,并在被宣判后首次见到父母。
  “我是被冤枉的……”儿子的哭诉让父亲王富财大吃一惊。“我不敢相信这是真的,虽然是同名同姓同年龄,但其他资料并不相同呀,经过公安、检察、法院层层调查把关,怎么可能出现这么大的疏漏?”王富财说。
  随后,王富财与爱人赵美玲四处奔波取证,找到案件受害人高斌(化名)及其父母,哀求对方说明真相,到管教所指认正在服刑的儿子并非参与抢劫的王企。经过受害人的指认,王富财立即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这场重名错案的真相终于被揭开。
  2009年3月,博乐市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王企错案。
  2009年4月2日,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王企被无罪释放。此后不久,实施抢劫的王企被抓,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被错案改变的家庭
  儿子的清白找回来了,但王富财一家曾经拥有的幸福生活却被错案改变。
  王富财说:“从儿子判刑的那一刻起,家里就再也听不到笑声了,孩子的妈妈整天唉声叹气,原本经营不错的一家早餐店也因为无心打理,渐渐没了生意。”
  得知孩子被错判后,王富财干脆把早餐店关了,在博乐市和伊犁少管所两地奔波,为儿子洗刷罪名。
  儿子被无罪释放后,夫妇俩本想事情总算告一段落了,但王企的表现却让他们更担心了。他先是因头痛难忍住院,后来一阵子几乎夜夜都失眠。王企说,晚上睡觉时头像针扎的一样疼,脑袋里翻来覆去想的都是在3所学校“现身说法”的情景,虽然法院判了无罪,但难改留在同学心里的印象,他害怕大家仍误解他是贼。
  母亲赵美玲发现儿子变了,原来性格虽不算外向,但胆大机灵。从少管所出来后,儿子像变了个人似的,胆子很小,看到穿制服的老远就躲,看到保安会绕着走。
  “儿子被冤枉已经很委屈了,还无处倾诉。现在只要一想起儿子被羁押的212天里遭的罪,我的心就疼。”说这话时,赵美玲眼眶里泛起了泪花。
  “一定要为儿子讨个说法!”2009年6月,王富财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博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提出了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并要求为儿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009年9月14日,博州中院针对“王企被限制人身自由212天”这一错误,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当按照做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要求,做出赔偿2.3万余元的决定,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王富财表示,无法接受这一结果。
  博乐市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政法委书记毕晓鹿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在这起案件上,博乐市政法系统确实存在错抓、错拘和错判的问题,办案人员主观疏忽大意、不细致和理所当然的态度,是导致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同年12月,博乐市公检法系统分别对王企错案相关科室及办案人员进行了内部处分。针对主要办案人员,博乐市公安局对民警熊理、王春中给予全局通报批评并做出书面检查,离岗培训并扣发三个月的岗位津贴;博乐市人民检察院对办案人卢峰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并扣发奖金;博乐市人民法院取消主审法官刘美岚当年评先进资格,全院通报批评
  王企告诉记者:“我现在几乎每天都在想,什么时候能彻底摆脱错案的影响?我最希望的是司法部门能到曾经现身说法的3所学校澄清事实,告诉大家,我不是贼!”
  毕晓鹿表示,“既然有错,我们就依法纠错,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针对现身说法一事,政法系统可以在曾现身说法的3所学校对其给予名誉恢复。但坚决不认同当事人代理人提出的索赔‘谈判’。”
  今年1月,赵美玲在律师的建议下,带儿子来到乌鲁木齐做了司法鉴定。鉴定书记载:被鉴定人王企,创伤性应激障碍损伤,七级伤残。
  “孩子身心受到的巨大伤害,是多少钱都无法弥补的!”目前,王富财准备继续上诉,要求补偿经济损失,恢复名誉。
    用制度保障人权,杜绝冤案错案
  没有真正的忏悔,就永远不会收获错案最深刻的真相;没有重复错案倒逼出的法制进步,无论多么圆满的善后处理,也难以被宽恕。因此,无论职务升迁,还是工作岗位异动,都不能勾销当年办案人员该担当的责任,无论于情还是于法。
    没有真正的纠错制度作保证,人们就有理由担心,类似错案可能再度突兀出现。不能总是等待“死者复生”导致冤情真相暴露这样的奇迹。
    用制度保障人权,用制度杜绝冤案错案发生,这才是我国民主法治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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