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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熟悉政策法规的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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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绵阳市某县的,我们蔬菜农场(属于菜农,现已转为居民)分配土地款,已经分配过一次,我们是由生产队统一卖统一分。现在分配另一块土地的钱(是早已经卖了的)时,数年前就已经因为单位占地而成为土地工的一群人(原社员成为土地工后户口很早已迁出)却回来要求一起分款,来的土地工里有两家所属企业新近破产。我想咨询的是他们这样做不是两次享受土地权益吗?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政策法规来驳斥他们?希望高手帮助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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