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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庭现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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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PING321  PK  天空  (专业的PK不懂的)
等判完了,其他人在说话。
谢谢合作.

案情如下

2008年2月7日,被告人苍蝇,在事发地点建设银行取款结束时,犯罪嫌疑人李疯对其实施了持刀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苍某反抗,李某便对苍某实施了不法人身伤害。用刀刺中去苍某左腿1刀,胸部2刀,头部2刀,腰部1刀,并导致苍某失血性休克.

李某见苍某昏迷,便开始抢夺苍某包内现金15万元,在抢夺以后,李某蹲在地上数钱,这时苍某突然清醒,掏出从美国走私购买的手枪USP(HK公司生产),一枪打中了李某的头部(爆头秒杀),导致李某脑组织爆裂,缺损。当场死亡.

苍某电话报警,报警完毕后昏迷.

后由于医护人员的及时的抢救,犯罪嫌疑人苍蝇保住了性命.并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惟.
此过程由全程监控录象拍摄,证据确凿,真实有效.

现在移交司法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苍某的档案,某公司董事长,无前科,无任何犯罪违法记录.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档案,无业,曾经因为强奸网友未遂坐牢3年.06年释放.

现在开始庭审.

回复 #1 ZHAOPING321 的帖子

苍某应无罪释放,此案属于正当防卫!
不对,这里不是美国
人人都有着自卫的借口 持有枪  
还玩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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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ZHAOPING321 的帖子

这是两个不同的犯罪问题,应分别处理,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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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可以,但是可判非法持有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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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处理也不能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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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你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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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我来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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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我跟你把角色互换  
你提起公诉 我来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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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ZHAOPING321 的帖子

本案中: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苍某反抗,李某便对苍某实施了不法人身伤害。用刀刺中去苍某左腿1刀,胸部2刀,头部2刀,腰部1刀,并导致苍某失血性休克.
其中李某已经对苍某实施了不法侵害,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苍某对李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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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在本案中,苍某使用了枪支弹药,并造成了李某的死亡,所以根据刑法第几条来着?李某应负非法藏有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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哑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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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 ZHAOPING321 的帖子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有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
犯罪嫌疑人苍某的档案,某公司董事长,无前科,无任何犯罪违法记录.所以虽然非法持有枪支但是情节显著轻微,而且在李某抢劫的过程中是苍某电话主动报警,报警完毕后昏迷.后由于医护人员的及时的抢救,犯罪嫌疑人苍蝇保住了性命.并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惟.被害人苍某已经构成自首,所以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苍某应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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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某有自首情节,法院考虑采纳,但犯有非法持有枪支
刑法第128条规定,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且苍某走私枪支弹药的犯罪情节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了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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