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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查赃物“摆乌龙” 引发“民告官 官告民”

公安查赃物“摆乌龙” 引发“民告官 官告民”

  警方在一起盗窃案“摆乌龙” 引发“民告官 、官告民”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公安查赃物时“摆乌龙”,将扣押的两只价值3.3万元18K金镶钻石手镯归还了“失主”,事后被物主起诉索赔。无奈之下,公安以不当得利对指认被盗首饰的“失主”提起民事诉讼,但对方坚称自己才是手镯的所有人,拒绝交出。日前,法院终审判决应归还错误发还的两只手镯,上缴国库。
  起因:首饰被盗公安查脏
  2005年1月26日,李小姐向白云区公安分局棠景派出所报案,称她存放在棠景街又一居花园住处的一批价值约20余万元人民币的珠宝首饰被盗了!白云公安分局决定以盗窃立案进行侦查。同年年底,李小姐路过荔湾区长寿路某钟表店时,发现了她被盗窃的珠宝首饰中的三件镶钻石手镯以及一件镶钻石戒指。
  随后,白云公安分局拘传了该钟表店负责人梁先生,并当场扣押李小姐指认的4件被盗首饰。经鉴定,4件首饰总价格超过10.5万元,其中两个18K金镶钻石手镯的价格分别为14642元、18320元。2006年5月12日,棠景派出所认定扣押的上述物品属于李小姐所有,并予以发还。
  民告官:拿错赃垫付3万价款
  被指“销赃”的梁先生不服气了,声称自己被错误拘留了数十天,而且他才是被扣押的4件珠宝首饰的所有人。2007年12月5日,梁先生向白云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其后,白云公安分局作出了支付梁先生刑事拘留期间的赔偿金2342.28元,但认定扣押4件珠宝首饰的行为不违法。
  梁先生不服申请复议,于是,梁先生向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白云公安分局赔偿被扣押的4件物品。
  经赔偿委员会审查,最终认定白云公安分局所扣押的一只镶钻石戒指和一只18K金镶钻石天鹅图案手镯确实是李小姐被盗的物品,但不能证明另两只镶钻石手镯属于李小姐。因此,广州中院作出赔偿决定书,由白云公安分局返还从梁先生处扣押的两只18K镶钻石手镯,如无法返还,应按照鉴定结论确定的价格给予相应的赔偿。
  2009年1月21日,因为李小姐拒绝返还原物,白云公安分局根据生效赔偿决定书,支付了两只手镯的相应价款约3.3万元。
  官告民:错误发还属不当得利
  其后,白云公安分局向法院起诉,称李小姐拒绝将法院认定属于他人的两只镶钻石手镯返还,其持有这两只手镯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李小姐将两只镶钻石手镯返还。
  李小姐为证明两只镶钻石手镯属其所有,出具了两份番禺区某珠宝首饰公司于5年前出具的证明,称曾于2004年6月在该公司加工镶嵌钻石两只手镯,还附了样板图纸。并坚称,这两个加工过的手镯是她自行设计、独一无二的,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只手镯批量生产或生产过多件。
  两级法院均认为,根据赔偿决定书,白云公安分局向李小姐发还两只手镯属发还错误,且李小姐提交的证明也不足以证实这两只手镯就是她交给珠宝首饰公司加工的,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属于李小姐所有,应认定其取得这两个手镯是源于公安的错误发还行为。因此,李小姐应将两只手镯返还白云公安分局,由其上缴国库;如不能归还,则赔偿3.3万元,由其受偿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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