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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宾川300人冲击县政府打伤民警 25人获刑

云南宾川300人冲击县政府打伤民警 25人获刑

云南宾川300人冲击县政府打伤民警 25人获刑 2010年09月06日21:28云南网杨之辉我要评论(366)字号:T|T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近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对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字应聪、字永祥等2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25名被告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字应聪等10名被告人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杨文江等1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宣告缓刑。25名被告人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赔偿宾川县人民政府、宾川县公安局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779元。
聚众冲击移民指挥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字应聪、字永祥、杨建春以字应聪之子字学红被刘亚东(另案)故意伤害致死为由,邀约新川村村民围堵宾川县移民指挥部,要求公安机关交出前往处警的民警和杀人凶手,同时包租的面包车拉乘字安寿、茶正贵、杨云彪、杨文江、郑伟、吴国军、杨新海、字应攀、茶罗祥等80多名新川村村民到宾川县人民医院冲击停尸房,拉扯在停尸房维持秩序的民警,欲将尸体抢回抬往宾川县移民指挥部停丧闹事,后经现场执勤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竭力劝阻而未得逞。
次日8时许,宾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前往字学红被伤害现场进行勘查时,遭到被告人字应聪及其家属和字应聪煽动的部分新川村村民的围堵、辱骂,致使现场勘查受阻,办案人员无法离开,后经新川警务室民警和有关领导赶到劝说,现场勘查才得以进行,办案人员方得以离开。12时许,被告人字应聪、字永祥、字安寿、茶正贵策划,杨建春、李洪玉、吴文华参与商议、邀约其他新川村村民一起到宾川县人民政府讨个说法,要求政府将 “凶手”和“帮凶”交由他们处理。
尔后,被告人字应聪、字永祥、杨建春、字安寿、茶正贵相互电话邀约、组织移民和车辆欲到宾川县人民政府讨说法。随后,300余名新川村村民在被告人字应聪、字永祥等人的“凡是一起去的人由字应聪家付车费”的鼓动下,乘坐由被告人字应聪、字永祥、杨建春组织的白原川等人的面包车和字永祥等人驾驶的三轮车前往宾川县人民政府。新川村村民到达县城后,在没有找到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地点的情况下,被告人字应聪、字永祥等人组织300余名新川村村民前往县城1号岗亭红绿灯处,采取手牵手的方式阻堵交通,致使车辆无法正常通行,交通中断一个多小时,造成多家商铺停业,部分群众心理恐慌。
在阻断交通的同时,被告人茶正贵、施家顺等数十人积极参与阻拦疏导交通的执勤交警的车辆,持矿泉水瓶、木棒等物追打执勤交警,并持铁凳砸打岗亭,威逼执勤交警交出摄相机,并将交警被迫交出的相机砸毁,致使执勤交警和协警人员10余人受伤。
15时许,新川村村民又在字应聪、字永祥等人的带领下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讨公道”,围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大门,叫嚣让县人民政府“给说法”,把杀人凶手和“帮凶”交出来,并辱骂前来做劝说工作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16时30分许,在极少数人的煽动下,茶正贵、施家顺等数十名新川村村民用钢管、木棒、石头、砖块等物殴打执勤民警,打砸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玻璃门、公示牌、门窗和用于监控的摄像头等办公物品,打、砸、抢站在县政府门口执勤民警手中的盾牌,致使宾川县人民政府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执勤民警和协警人员20余名被打伤,部分警用装备被损毁。
最后,在州、县处置该事件指挥部的指挥下,抽调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采取措施,将现场闹事、打砸的字应聪、字永祥、杨云彪等56名移民强行带离现场,事态才得到控制。经鉴定,宾川县人民政府被损物品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9654.00元,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被损物品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394.00元。经法医鉴定,执勤民警刘明受轻伤,任桂、张仕光等三十二名公安民警受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白原川、茶如华、施家顺、李扬鑫、杨新海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明、张仕光伤后到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检查费等共计人民币4881.00元,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明后期治疗需人民币3800.00元。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施家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巍山县公安局于 2006年9月13日对施家顺予以考察。
25被告分别领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字应聪在其子字学红被伤害致死后,不是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而是以向政府“讨说法”为由,与被告人字永祥、字安寿、茶正贵共谋、策划,被告人杨建春、李洪玉、吴文华参与商议,被告人施家顺、字绍祥等积极参与,分别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行为,致使交通堵塞,多名民警受伤,国家机关部分物品受损;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务,影响了国家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侵害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本案25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字应聪等2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本应严惩,但考虑到案件引发的原因和各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于其他直接对抗政府、直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件相对较小等案件实际,量刑时总体上考虑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罚。
被告人字应聪、字永祥、字安寿、茶正贵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余21名被告人积极参与冲击国家机关,系积极参加者,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施家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施家顺、白原川、茶如华、李扬鑫、杨新海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由于25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宾川县人民政府、宾川县公安局、刘明、张仕光、任桂要求25名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宾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25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并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的经济损失。案件宣判后,被判处实刑的字应聪等10名被告人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被判处缓刑的15名被告人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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