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领了40年的工伤工资是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我1969年2月应征入伍,1975年3月退伍。本年10月份被原昔阳黄岩酒厂招工进厂(后1997年交接改名为大寨酒业有限公司),我在1982年因工受伤,出院后一直在厂里看大门,1986年根据当时政策60岁的老职工不转外,其余亦工亦农和临时工全部转让农民合同制工人,(注:亦工亦农当时只有我们这个地方有这个职称)那年我35岁,也在转制其列。后由于身体原因,当时的厂长经厂务会研究决定让我带85%的工资回家休养并保留劳动关系,当时工人工资是60/月所以85%也就是51元工资,一直到现在还是领着51元的工伤工资(注;现在厂承认我领的是工伤补助)。到2007年厂被个人买断,以前是国营企业,当时他接收厂的时候是三不变政策及企业不变;厂不变;原人员不变;到现在我快到退休年龄了,我找他退休他说我在86年的时候没有转制所以按现在政策不被纳入社保范围退不了休,可当时我也在转制范围而且和我一起的同事在1986年就都转了,当时是集体转制,后来档案一直是单位自己保管。后我多方求证且有当时转制时的厂长证明还有那几年一位厂长的证明(注;因为其间换了好几个厂长)和近些年来保管档案的两个人的证明,都证实我转了有档案,可档案不是我保管请问这里有我的责任吗?后来经商量厂里给出了一份补办档案的证明且劳动部门根据事实情况同意补办,可现在他又反悔了不同意补办了(因为招工履历表上面要有单位的盖章他不同意盖)劳动部门说他不盖我们也没办法。所以委托哪位律师可以帮忙其它条件都不是问题。最后请问有工伤工资这个名称吗?还有工伤补助;工伤医疗;工伤就业;工伤津贴这些是怎样发放的?尤其工伤补助是一次性的还是可以按月发放?特别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