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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为去广东凑路费合谋抢劫 被判刑五年

江西一男子为去广东凑路费合谋抢劫 被判刑五年

中新网南昌1月17日电 (王昊阳 魏长根 付文玉)江西一男子邹某想去广东东莞打工,但是没有钱买车票,竟与他人合谋抢劫。1月17日,此案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邹某犯抢劫罪,获刑五年零五个月。邹某未能踏上开往广东的列车,只抢到一张通往监狱的门票。

  据办案人员介绍,2010年5月9日下午14时许,邹某与“吉安佬”(另案处理)因缺少去东莞的路费,在南昌火车站附近合谋以非法手段谋财。

  下午15时许,二人在铁路八村附近坐上被害人李某的黄包车,当车行至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华夏医院斜对面非机动车道时,二人叫李某停车,并人拿出一把尖刀威胁李某交出现金。

  李某趁二人不注意时,将刀夺走并弃车而逃,争夺过程中李某被抓伤颈部,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丙级。邹某和“吉安佬”下车追赶,没能追上便骑上黄包车离开,李某见状回头拔掉了黄包车的钥匙。因没有钥匙无法发动,邹某和“吉安佬”便采取脚踏方法将车骑走。

  李某在后面追赶二人,并在群众的帮助下,追到青云谱区墅溪路将黄包车截停,并抓获邹某。

  被告人邹某在庭审中辩称,作案时,其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的行为记不起来。经调查,审讯录像足以证实被告人邹某在审讯时意识清醒,且其供述情节与被害人及相关证人证词所述情节吻合。故对被告人邹某之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于1999年6月29日因盗窃罪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丙级,已构成抢劫罪,且其属累犯,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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