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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我们的这种案子要多少天才能办完?

请问下我们的这种案子要多少天才能办完?

不报警,只咨询!!!!!案件在受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8/5/10号那天我们晚上吃完烧烤去开宵!双休日人多没空闲的机子,我们就在那找机子,我身边过来一个小伙(我用“甲”来代表)。把我撞了一下,我看了下是谁把我撞了一下,我还以为谁在和我开玩笑,结果一回头看了下不认识,甲却还理直气壮的说:“你没见过啊”。紧接着拿着我的领子不放手要拉我下去单条,我自然是不去,网吧的网管看着了,也自然的去挡驾,甲就给我了一拳,把我拉了下去,我朋友看着后下去挡驾了,甲把我拉到网吧楼底下又给了我一拳,然后甲叫了网吧对面吃烧烤的几个人学生过来,我一看认识,他们也没打我只有甲还在那不住手的打我,而叫过来的那几个一看我一块挡驾的哪个是外地人,就往死里打,我们一块的还另外一个利马叫了个人去也挡驾,另一个朋友叫去的那个挡驾的为了不让甲打到我伸手去挡被木马扎砸烂了手,我辛好只有一个人打没什么大事,我也不与计较,可我朋友最先挡驾的却被他们打的头破血流,他们其中一个还喊:“谁叫你多管闲事。”(其中有些事我没写明白,因为我对公安伤心透了。但是我感肯定我们没有动手,和骂人。)而甲是混混,叫来了是学生(学生在网吧对面烧烤台喝酒,学校地址不便在此说明)。接着原接话题,我利马带我受伤较为严重的朋友去附近医院包扎,我也迅速报案。一会警察到了我一五一十的说明原因,到网吧找去,可去了人不在,叫我们明天到办案科去。我就正准备带朋友在我家去,我刚进楼门甲叫的那些我认得的人就在等我,说把甲先不要撤,学生的一个人撤了。我当时非常郁闷,我刚报的案,只说了两个人,他们怎么知道的??后来说下去才知道,有个学生的姐夫是公安局的,就是当天值班的那个,要我们私了,才给250元,(其中也不是太详细)我朋友只是简单包扎了一下缝了6针,就花了140,还没做CT到底严重不,医院都没住,当时没钱看啊。第二天我朋友去公安局,不知道怎么回事要他找5/10值班的民警,要他明天在来,5/12我朋友早上去,他给我说那个值班的不在,局长也不在,我打了110一问叫我们找办案科,局长也在。不知道是他在忽悠我还是谁在遮挡?他们说这个案子要1个月才能办完,他们要调查。请问要这么长吗????还有我们报案不到30分钟怎么他们就知道了,这个公安人员难到不用保守秘密吗?不用在做什么调查,我只想知道多少久可以办完,还有我们是不要留下当天相关的证据,具体是那些,如果他们不受理或不公道我们是不可以到公安厅去告,我们还是技校生,如果警察不管,我们在用我们的办法做。我们第一次报案都已成年,打我们的都是青年人,和少年。

本人

谢谢各位指点,我们案件在受理我纰漏,只想知道时间是不是对

本人

我文化不高说的不太清楚,也不具体,更不完全。敬请谅解!
如果已经备案,按楼主所说您朋友的伤势来看,应该构成轻微伤(具体鉴定由相关部门出具),如果不愿自行和解,那么处理时间也许会很长,一般情况证据确实,会判行政拘留,要是伤势很严重的,甚至要移交到检察部门,然后起诉,最后到法院的话,整个过程要三、五个月都不奇怪,要牵扯到别的案情估计时间还要长些

下面给楼主提供关于人体伤害的相关法律知识参考: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两院两部”共同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 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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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案件是谁在受理,提到的公安局吗?  如果你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公安局有打你的人的亲属,让其受理是不是会不公正或者一拖再拖呢。证据当然要保留,如证人当时在场的人员,要留意他们是否还在那里上班或者去了那里,以后可以找到为你们作证。在者医院出具的有关票据,收据等。你可以直接以人身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样也许会快些。如果是公安局已经受理,你有权利要求不让打你的人的姐夫参与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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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们给我提的建议,我现在就准备一下帮我的朋友说哈,这样我也就不是太迷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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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气  祝你们的案子尽快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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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情真像你说的那样,那么那帮人真是太猖狂了!

烂用职权,庇护犯罪!中国有这样的警察实在是一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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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用职权,庇护犯罪!在中国我见过并尝试过.......
我以前去一个游戏厅发现有赌博机,报了警,但警察来了不但不管,还把我骂了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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