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两位男童被火车撞死案近日在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宣判。法院认定火车司机在发现行驶线路上有人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制动停车措施,违反了行车操作规程,措施不当导致惨剧发生,为此一审判处沈阳铁路局负此次事故的七成赔偿责任,合计赔偿两名男童家属70余万元。
2010年6月5日下午,沈阳铁路局所属的一列货运列车从大连金州开往旅顺。当日14时50分许,这一列货运列车在行经革镇堡至营城子站之间的一座铁路桥时,将正在铁路上行走的两名年龄分别在9岁和11岁的男童撞死。
事发后,相关方面组成事故调查组,认定两名男童违法进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区内,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死者及其监护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名男童家属不接受此结论。在多次与铁路部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沈阳铁路局告到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索要赔偿。
去年8月和12月,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期间,法院还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根据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结合副班司机的陈述和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能够确认副班司机在距离男童200米左右就看到。对《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与此矛盾的结论,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涉案的火车司机在发现线路上有小孩时,先是鸣笛警告,后在驶至近处时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违反了行车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不当。因此,被告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两名死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回家还有其他道路可走的情况下,却在铁路线路上纵向行走,造成人身损害,其自身及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为此,认定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为3:7,判决沈阳铁路局应赔偿两死者家属共计70余万元,其中含精神抚慰金。(记者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