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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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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歹徒做案,公安帮凶,残害良民。
原告人:郑全玉,男,汉族、60岁,农,住山东省五莲县洪凝镇郭村店子村。
被告:孙世和、成年、汉族、五莲县公安局局长、法人代表。
被告:韩柏林、成年、汉族、五莲县公安局治安科科长。
被告:赵永利、成年、汉族、公安局法医。
案由:抢劫、盗取移民款、消户口、涉黑报案坐牢。
请求:追究刑事,民事医疗损失等等,给王苗兴,郑全玉治好面容,有公安局负联代责任。
事实和理由:在2009年元月10日郑全玉去大郭村银行提水利移民补助款,被他人盗取走600元钱,银行不告诉是谁提走的。找水利局,叫我报案。1月15日报案,在二月十二日下午3点半左右到公安局信访接待处询问处理情况。半时后从楼里出来(治安大队)两人,叫到楼里边谈办事,进房间给带上手铐,到晚间7点左右送进(牢房)看守所,在牢房里被他人把郑全玉打成,心脑肺食道肝肿化水,肾肿,脾大等,坐牢31天,是韩柏林等人作为。
2001年8月17日中午12点左右,我养蚕被四名歹徒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不由我询问和制止,用木棍先行把郑全玉打倒再地,吐血、脑震荡等毁面容又把王苗兴打倒在地,昏迷,脑震荡,损神经、心脏病,毁面容等。韩柏林所长不叫出警现场,奔波拆后7天才到医院去,叫大夫别写真实病情,别给治疗等,法医赵永利安他所为,留有十处伤痕,照了十处做鉴定7处,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定为轻微伤),为此,追处理(知道歹徒住址姓名)给王苗兴打仗警告处分,给郑全玉,寻衅滋事打仗,7天拘留,我医疗损失14万多元,至治疗到2008年。
2010年5月16日,郑秀兰有2000元存款,到银行提不给,说:“你没有户口了钱不给等”奔波才知道5月16日把户口消除。消户口钱不让提,是什么意义呢?
综上所述,事实是真实,病例,证据未附,在奔波有关单位巡回无音,人民的生命财产被剥夺,冤无地方申?天下的观众请给帮助!上述事实给一个说法。
2001年10月、2009年5月、2010年7月投诉过,投诉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郑全玉、王苗兴、郑培升、郑秀兰、何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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