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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谁可悲呢?

究竟是谁可悲呢?

八年前在锦州市太和区太安里有一居民区(原锦州市电路电机厂家属住宅)。由太和区政府招商引资,辽阳双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开发动迁。这本来是件好事,(这里是一片平房,环境很差,冬天垃圾成堆夏天污水横流蚊蝇肆虐)居民早就盼着这一天,很快就签署了动迁协议并搬了家。协议标明从2003年十二月开始至2004年十二月止,动迁户自己解决住房的每户补助720元租房费。也就是说一年以后动迁户就可回迁了。无论有什么困难一年时间总还可以克服。
    房子拆了,但是一年过去却发现没有动工的迹象,人们开始不安起来。于是开始找有关部门询问,得到答复是五一动工,五一过了又拖到十一,又拖到来年,后来终于动工了却是盖盖停停。人们从此也就断续的踏上了上访之路(只到区政府和市政府,没敢到别处去上访,就这样据说还有被拘留被打耳光的),也曾想借助媒体的力量找过大海热线,却始终得不到解决。
    经过八年的持久战,2010十二月底新楼终于竣工。可是人们已经没了当初的喜悦心情,睹楼伤情唏嘘不已。八年的煎熬他们已经身心疲惫。八年,在人类的历史长河只是短暂的一瞬,可是在人的一生中却是那么的漫长(尤其是在痛苦的等待中)。人生能有几个八年可以等待?特别指出的是在这儿居住的,大多是已经离退休或将要离退休的人(当年,年龄在60-80岁左右)。他们在垂暮之年却不能有属于自己的安稳的家,只能寄住在子女及亲友家,或在外租房,忍着居无定所,颠沛流离之苦。俗话说金窝银窝不如自家的狗窝,他们苦苦的期盼早日归巢,年复一年,度日如年,望楼长叹。很多老人在这漫长的煎熬中逝去。他们去世时近乎绝望的眼神、给子女及亲友的心灵带来了无法抹去的伤痛。
    新楼下来了,当人们办理入户手续时开发商(其间几易商家,现在是锦州辽西万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知:超标准增加面积费用按原协议增加了。取暖费交全年的(取暖期已过半)还要交十年的房屋维修基金及两年的物业费。
    当初签署动迁协议时有为了照顾年纪大的、可以高龄申请低层,不参与抓楼号的协议。可是商家为了利益根本就没考虑高龄要低层的需求,一二层都盖成门市房或车库。最低的是经过外跨楼梯的三层。当年申请低层的现在都已八九十岁,走这外跨楼梯极其困难,尤其赶上雨雪天气根本就没法走。这哪是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党和国家有很多好的政策,但是都抵不过利益的驱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2004年《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一)每户搬迁补助费300元;
  (二)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的租房补助费每平方米每月8元(每户每月低于120元的,按照120元计算);
第三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拆迁人迁出之日起,多层住宅建筑规模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得超过18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24个月;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30个月。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延长之日起增加过渡期租房补助费50%。增加的过渡期租房补助费,拆迁人应当自延长之日起按月支付给被拆迁人。
    按照2004年《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40平米租房补助费为例,2003年底至2004年底的租房补助费应该是40x8x12=3840元。可协议却标明从2003年十二月开始至2004年十二月止,动迁户自己解决住房的每户补助720元租房费。过渡期延长的租房补助应该是40x(8+4)x12x6=34560元。从2003年底至2010年底的租房补助应是34560+3840=38400元。可开发商一共才给补助一万多元。
    不到一万平米的六层建筑竟建了八年,国家的法律条文竟然不算数,百姓真是无奈呀!可悲呀!可悲!究竟是谁可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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