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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以所谓“合法”的名义在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腐败以所谓“合法”的名义在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腐败以所谓“合法”的名义在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
2008年04月27日 21:04:25 作者: xingzhongjc
作者:于建嵘 社科院研究员
社会泄愤事件是目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在参加者、发生机制及行动逻辑等方面都不同于维权事件和有组织犯罪。产生社会泄愤事件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及政府管治困境。
政府官员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不让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知道下面的真实情况,搞信息隔绝。决策者最后获得的信息是不真实的。根据这些不真实的信息建立的所谓预警机制只能是形式主义的。其次,关于处置技术方面,从总体来讲,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十分有限,有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这些不当主要表现在,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往往错过最佳处理时机,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即走入“起因都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怪圈,从而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应急能力的薄弱。事情发生了,又经常希望借用暴力来解决。最后就是问责制。应该说,在社会管治方面,目前中国有较为严厉的问责制,但这种问责主要是政治性的。众多的一票否决实际上就是一种政治追究,而且规定了所谓“责任倒查”制度。问题是政府官员是非常强的政绩共同体。这就导致一些问题大事化小,最后不了了之。正是由于上述情况,社会的管治能力是相对低的。
正确处置社会泄愤事件,提高国家的管治能力要从多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民众的政治认同。这其中最基础性的工作,就是要建立真正的公平公正体制,让社会各阶层真正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发展要持续,社会要和谐,就得公平公正,让民众少些社会不满。怎样才能使中国社会公平和正义呢?这其中真正建立民意表达机制,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各种利益的博弈是十分重要的。为此,应当使工人和农民的利益表达组织化。
其次,建立科学的司法制衡制度,树立法制的权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这是解决中国政府管治困境对策的重点。目前,作为中国传统的国家管治基础的意识形态受到无法修复的冲击,而作为管治国家最重要的、具有工具性的法制体制又存在太多的问题。这个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国家司法权力因体制性的原因被地方政治利益化了。司法当然与政治相关,这是基本的常识。但从国家管治的技术层面上来说,司法如果不能与政治特别是政治权力人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即使制定再多的法律,最终仍然是人治,不会走向法治。中国目前在社会管治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民众对司法不信任有关。中国司法最大的腐败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掌握或影响国家审判权以所谓“合法”的名义在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
许文进真实股东身份一目了然,伪证事实昭然若示(转)
//club.dayoo.com/read-gzss-10544.htm


近日报纸网络报道了5月17日广州中院18庭开庭审理的控告规划局总工职务侵占案的消息,社会反响极大。案件基本事实是原天河规划分局局长许文进与受聘于其手下的总工程师合作成立公司,是公司的真正股东, 并将他人为许文进出资的几百万的款项由总工代许文进经手转入公司.后因许文进个人与出资人发生纠纷,出资人向许文进追讨债务, 而产生一系列纠纷,许文进将其个人债务矛盾转嫁并与其出资人合谋出伪证陷害合伙人.许文进一伙人利用其权力资源,使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公安人为意向取证,有意歪曲事实,隐瞒证据,诬陷被告人。恳请纪检监察机关秉公办事,深入调查事实真相,找出全部证据,依法惩治许文进等人的违法行为,尽早还被告人清白。

首先看看案件主要人物及相互关系事实:
许文进:原广州天河规划分局局长,公司真实股东,公司一切事物的决策人,至今仍超期未缴交其所认缴的100.5万元注册资本,已造成严重违约;
张某:受聘于天河规划分局任总工,公司股东;
阮某:受聘于天河规划分局,为许文进出资250万元(不要收据凭证),直接由某单位划账转入公司账户,后与许发生追债纠纷;
罗某:天河区某街道党委书记,为许文进出资150万元现金(不要收据凭证), 后与许发生追债纠纷;
徐飞娥:罗某的外甥女,经手罗某向许文进出资150万元的支付,张某代许文进经手接收托转;
梁锡源:农民,许文进表弟,名义股东,代替许文进办理工商登记,案件举报人。整个事件从头至尾梁就办了三件事,登记、报案和作伪证,从未参与过公司任何经营运作活动;
吴万江:许文进专程从美国花10万元高薪聘请的“五大绝”高管,代替许文进出面经营管理(详见本论坛文章:许文进真实股东身份事实:高薪聘用“五大绝”美国高管)

一目了然的事实: 许文进是相关人物中的核心人物,除许飞娥外,所有人都与许文进有关,而且是有着特殊的工作或利益关系。试想在人物关系中如果否认掉许文进,强行将梁锡源换到许文进的中心人物位置,是一种何等扭曲的画面:阮、罗为农民梁锡源无条件地出资400万,扶贫?解困?行贿?堂堂大书记如何至于沦落到去祈求农民梁的如此地步?阮某为何对农民梁如此慷慨,一掷“几百万”金?二人甚至连收据都不要,善哉!善哉!张某又如何能够出巨资与一个不相识、不相知的农民合作?

再看时间事实: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罗、阮为许文进出资转款;2007年5月,张某转让部分股权给许文进,许文进不便出面,让梁锡源代替许文进在工商登记。正是这一前一后的时间差,证明了许文进真实股东身份,斩断了许文进与梁锡源之间任意替代转换的桥梁。依据此事实,只要否认许文进,就否认了本案中罗、阮存在的空间,无法将罗、阮与梁扯到一起。

“不怕,咱们有权!这世道,谁拥有的权力资源大,谁就有发言权!”“有的可以说成无,无的可以说成有,实在没事实就造它个事实又何妨?”“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嘛!哈哈!!!(配音:独家狂笑)”

办法只有一个“掩耳盗铃”:第一,无视事实,该看见就看见,不该看见的就当它不存在,“就是看不见你能奈我何?”;第二,隐藏事实,让一切证明许文进是股东的证据消失;第三,歪曲编造事实,许、阮、罗、梁、徐合伙共同编造证词,互相证明。你说我,我说你,一起再诬陷诬陷他,想什么就说什么,说什么就是什么,其乐融融,自鸣得意,更享受无限,爽!!!他们太得意了,他们真是乐昏了头,竟然忘了自己的身份。一个与公司毫无关系,只不过是为许文进出资的人,凭着假股东梁开具的证明,就自以为是股东了,竟也招摇撞骗地跑出来控告;一个高明地隐藏在背后,一方面说自己与本案毫无关系,而另一方面又振振有词地证明许不是股东,梁是股东。真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闹剧,可悲的闹剧!!!公诉方自然“嘴大”说什么是什么,不容辩解。信息时报2010-5-18日关于此案的报道:“公诉方认为,许某阮某及罗某等的证词及工商局的登记可充分表明,许某并不是真正的股东,而梁某才是真正的股东。”

但事实就是事实,“掩耳盗铃”只能是自欺其人。许文进及其同伙与公安一起花了近两年的时间来预谋、策划、编造歪曲和隐瞒事实,可是即使是“万人巨作”也无法改变上述铁一般的事实,公安最终完成的起诉意见书从头至尾自相矛盾、自我否定 ,且不能自圆其说,并在股东身份的判定上采用双重标准。可就是这样的起诉意见书在检察院两次退案补侦并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仍按照原文向法院提起诉讼。好一个旷世之举的“五大绝”起诉书-- “ 没有法理、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正义、没有良心、没有廉耻”的起诉书.

这样的一个“齐天大谎”、这样的“五大绝”起诉书,竟敢公然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严肃崇高的法庭之上,是公诉方对广州市法院的公然蔑视;是对广州市法院办案人员及相关领导负责人的智慧侮辱;是藐视法律、藐视公理、藐视国家、藐视人民、藐视广东省及广州市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狂傲。

多么惨烈的一幅画面,“一群狼围住了一只羊” ,“一群穷凶极恶的狼,追咬着一只羊,一只代罪羔羊。”

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严惩事件中不法人员,还人民公正、给人民信心,使百姓安生、使百姓活得有尊严!相信中国是有希望的!!!
司法腐败推动着社会道德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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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进一伙人利用其权力资源,使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公安人为意向取证,有意歪曲事实,隐瞒证据,诬陷被告人。恳请纪检监察机关秉公办事,深入调查事实真相,找出全部证据,依法惩治许文进等人的违法行为,尽早还被告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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