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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法院判决不公!请求法律支持!

冤案!法院判决不公!请求法律支持!

案情概要:
涉及人物:
河北衡水ABCD个人,常州E有限公司,G个人。G为E公司业务经理。
过    程:
衡水人A、B二人合伙个体工商户自03年就是E公司的代理商,06年5月,A、B邀C、D两人一起,和E公司、E公司的一个业务员G签订了合伙协议,组建合伙企业,经销E公司的产品。A为衡水方的代表。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E公司指派G前来负责,和ABCD四人一同组建合伙企业。
E公司和G的入股资金59万以货物电动车的形式陆续发到ABCD所在地。按照口头约定,要求每天的销售款打到以E身份证办的银行卡上——卡由A、B、C、D指派的财务保管,只有G知道密码。两人同时操作才能取出款来。

但是在E公司和G的入股货物发到一半的时候,A就开始截留货款,指示会计每天将销售款不存到G的账户上,而是存到A的个人账户上,到06年7月29日全部货款发完货后,ABCD将G赶走。控制了货款。
G离开时,要求退还自己的13万的入股货款,A同意了。让G写了一个取款说明,让财务把卡交给G,G取出10万元拿回。还有三万元没有拿回。

    这个时候,ABCD原有的电动车和DE发过去的电动车是混在一起卖的。AB的货物也没有进行验资。CD也没有出资。

E离开衡水后, DE多次去要债,06年10月,ABCD和E公司对帐之后,A被迫写下一个欠条给E公司。ABCD继续经销E公司的产品。

2007年1月,ABCD开始同时销售E公司的竞争产品,多次劝阻不听。

2007年6月,在经销合同期满后,E公司向ABCD发出了中止代理合伙的通知,停止供货。

2007年7月,A向法院提起诉讼,将BCDEG告上法庭,要求E承担70多万的亏损。

一审法院指定了一个清算事务所,根据A提供的收据、白条、帐本进行了清算,亏损24多万元。清算人只有一个会计师资格的人签字。没有司法鉴定人专用章。而且是在开庭时,EG才当庭拿到清算报告;清算人也没有出庭接受质证。至今未知清算人的联系方式。

一审法院判决借条无效,E公司承担全部亏损。
E公司不服,上诉至衡水中院。中院裁定:程序违法,发还重审。
重审判决:清算合法,合伙协议为联营合同,借条无效,E公司承担全部亏损。

请问这个案子该怎么判裁公正客观?请各位专家帮忙!拜谢!

冤案!法院判决不公!——合伙协议内容

合伙企业合作协议

为进一步提升“E”品牌在衡水地区知名度和销量,经充分沟通,合作伙伴达成共识如下:
(六)        合作伙伴同意在衡水成立“常州E驻衡水经销处”,总投资金额为八十万元,股份构成为:
E公司:四十万元,占股份57.5%,到帐日期__________
A :十万元,占股份12.5%,到帐日期__________
G :十三万元,占股份16.25%,到帐日期__________
B:三万元,占股份3.75%,到帐日期__________
C:五万元,占股份6.25%,到帐日期__________
D:三万元,占股份3.75%,到帐日期__________
(七)        合伙企业负责人有E公司委派___________。合伙企业与E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按合伙企业机制运作,06年度公司不参与分红,如若出现亏损,亏损部分由公司承担。分立关闭,更换财务人员,须经代表合伙人投资份额2/3以上表决通过;日常经营有负责人决定。
(八)        合伙企业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股份制企业制度运行,即:财务人员由股东推荐,总账、现金会计由两大股东各推荐一名,设立企业帐户,现金管理收支两条线。现金卡只能存入,一人不能取出,若汇款,取现金,必须由两人参与。

(九)        股东入股后不能退股,如有转让要求,只能在股东内部转让,如不能解决,E公司随时可以转入,合伙企业股份人员未经股东表决,不得随意操作其它“电动车”品牌,否则一经发现,经股东会表决后,可限时令其转让其股份。

(十)        衡水几位股东推选A为代表。

股东签字:XXX  XXX  XXX  XXX  XXX  XXX

2006年5月10日

(注意:协议中的空白处都没有文字,没有填写。)

冤案!法院判决不公!——经销协议内容

经销协议书
                                                       (编号:         )
甲方:常州E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衡水E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的开拓    E     牌电动车的市场,有效地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促进双方的全面合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条款:
    一、        行销区域:
1、甲方授权乙方担任甲方产品   E       牌电动车在 —— 总经销商,具体县市为__--------------____
2、乙方承诺月度销售目标为 200   辆,最低销售目标为 150   辆。年度销售目标为  2400  辆,若乙方连续三个月无法达到最低销售目标,甲方有权重新审定乙方经销资格。
4、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在乙方经销区域内另聘经销商,乙方亦不在甲方与其它签订经销合同的经销区域内经销。
5、乙方代理权不包括外销,如发现乙方有外销行为,甲方则可立即取消本协议,乙方并负责违约法律责任。
6、甲方应保护乙方市场,不得发生冲击市场的行为,乙方应努力完成销售目标,同时乙方不得冲击甲方其它经销商的市场。
7、乙方经营过程中出现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直到取消经销权。
二、订货、交货、付款
1、乙方每次订货应提前向甲方提出有关型号、款式、颜色、数量、到达期限等具体要求及特殊要求的书面通知。甲方予以确认后通知乙方及时付款,货款必须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或由甲方委托收款人收取。
2、订单的有效形式为传真件。
3、一次订单超过100辆以上有特殊配置要求或单一型号有特殊超过50辆,须预付30%订金,必要时另议。提货前补足余款,甲方按乙方要求保质保量在规定时间内交货。
4、交货地址: E 公司
5、付款方式 :款到发货
6、双方在付款及发货上应严守承诺,以免影响正常的合作和产生误解。
7、甲方需提供合格的产品,乙方在收到甲方每批货物时,如对其质量有异议,应在3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传真件)质量异议,以便双方及时处理。
8、电池为消耗品,且管理困难,超过二个月的电池甲方不接受调换。
9、根据市场的变动,甲方将不定期对产品品种及价格进行调整,甲方对乙方库存车不负责补差价。
三、售后服务
1、乙方有义务承担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甲方负责为乙方培训售后服务技术人员一至二人。
2、甲方长期供应乙方维修所需配件,第一次提货时根据提货量配发一定的三包配件。对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所需配件,甲方负责调换,其余按供应价供给。
3、如乙方需要更换超过三包期或不在三包范围内的零配件,则需支付甲方统一规定的配件费用。如乙方更换非甲方供应的配件而产生的整车使用问题,概由乙方负责。
4、售后服务中心所发配件收到后三日内确认无误回传E,否则按默认处理。乙方应及时退回三包旧件,否则将会影响乙方的售后服务工作。
5、甲方给予乙方三包件周转金额为 叁万元__超出部分现金购买,合同终止前结清。
6、配件的结算日期为每月25日。
四、广告
5.        甲方有义务做好甲方产品的广告宣传,甲方提供乙方必要的广告资料。
6.        经营店面装潢可按“E”专卖店的格式与要求进行装潢。
7.        乙方在经销区内为甲方产品作媒体广告、促销活动,并将广告策划方案及报假以书面形式传真甲方,经批准后方可制作,其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8.        甲方为乙方及周边地区制作统一闷头喷绘(需乙方上报分销商地址、电话、负责人资料)。
五、其他事宜祥见附件: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06年5月10日至07年5月9日止。
七、乙方完成年销总量________,甲方给乙方返利__________;一方完成年销总量________辆至______部分,甲方给与乙方返利_________。为了激活市场,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特价车,促销车型计量但无返利,以书面传真形式为准。
八、乙方要求甲方特殊配置,如________则乙方每辆补加_______元。
九、返利部分与善后服务周转资金年终同时结清。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一执份。
补充(手写):乙方完成年销总量2000辆以下部分,甲方给与乙方专卖补贴60元/辆,超过2000辆部分,甲方给予专卖补贴70元/辆。不做专卖无任何补贴。
王东成

甲方:E电动车有限公司        乙方:
代理人:G        代理人:A
地址:XXXXX        地址:
开户银行:XXXX        开户银行:
账号:5 XXXXX        账号:
税号:3 XXXXX        税号:
电话:  XXX        电话:
传真: XXXX        传真:
邮编:         邮编:
2006年 5 月 10  日        2006年 5 月 10  日

冤案!法院判决不公!——借条内容

借 条
1、E公司06年在衡水搞联营销电动车出资金49万,因有点亏,现转入我使用。现欠公司肆拾玖万元整。
2、每年E公司出房租费50%(40000)元因房费太高。
3、还款计划,08年5月还壹拾万元,09年5月还壹拾伍万元,20010年5月还清。(有返利返还)。   
衡水A(签字)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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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没有执行合伙协议,

ABCD没有执行合伙协议,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算是联营企业吗??一年多时间里,没有履行哪一条款,合伙协议只是摆在了一遍,E公司也认为不能合伙,有了欠条,就回到原来经销代理的关系上去了。ABCD认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没有变化;也是按照个体工商户交的定额税——没有专门为合伙企业去办理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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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合法吗?判联营能依据这个清算报告吗?

法院对这个没有组建起来的合伙企业进行了清算,清算人是XX清算事务所,清算人只有一个人签字,只是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审开庭时,E公司才当庭拿到了清算报告。清算人没有出庭质证。一审以合伙企业名义判决E公司承担全部亏损。二审以清算程序不合法发还重审。重审以联营企业名义,仍然判决E公司承担全部亏损。
   请问:《清算报告》明确说“本报告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而重审中判为联营企业,还能依据一审中的清算报告吗?
   像这种没有组建起来的合伙企业或者说是联营企业,财务帐册是不是收据、白条、随便写写就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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