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懂劳动法的律师朋友能否帮助下我,解答疑惑?
1、去年我在一家公司打工,我把我的人事档案转到该公司(内含组织关系、大学、参军入伍及退伍所有档案),当时的人事主管说公司帮我办理三险一金等福利。没有过多久那人事主管就辞职了。三险一金就一直没有办理,公司其他同事也没有办理过劳动法规定的社会福利。
2、今年初我要求公司帮我办理三险一金,或把我的人事档案交给我,我转出挂靠另家单位自己买三险一金。而公司领导却说那时候辞职的人事主管没有交接我的档案,也不清楚是不是真的把我的档案转到公司了或者是当时人事主管把我档案遗失了(我对此答复非常不满意)。当时便想辞职,但是该公司在当地是有名的无赖企业,对于辞职的员工一般不发给当月工资,更何况我还有1000多块钱的押金(每月扣50元岗位责任金)
3、5月份左右我有收取到公司的一笔货款1万左右,我便把我的工资和押金扣除下来,其余的钱交给另个同事那里存放。
4、我辞职出来后便和该公司领导交涉,叫他们帮忙找出我的人事档案,我再和公司进行交接货款
5、该公司以要报案,涉及经济犯罪相威胁,叫我交出全额货款
问:现在我该怎么办?我这样做是不是触犯了法律了?(求各位熟悉法律的朋友给予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