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0]酉阳法院法官将人身保护令送给受害人 酉阳县法院供图 |
法院这样裁定
一、禁止他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前妻,或与前妻以及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接触。
二、禁止他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前妻的住所、工作场所。
三、他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不得到前妻的家中进行探视。
若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他处罚。
离婚后,他仍要求与前妻同吃同睡,不准她另嫁他人,前妻稍有不从,便施以拳脚。女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法院发出人身保护裁定(下称人身保护令),禁止男方在她住所200米内活动。
此事发生在酉阳县。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离婚诉讼后的人身保护令。昨日,酉阳县法院民一庭法官打电话回访女方,她说,现在过得很好。
离婚后前夫还和她同吃同睡
今年41岁的钟婷婷(化名),与44岁的陈武(化名)是酉阳县桃花源镇人。两人于1991年共赴新疆务工,期间恋爱结婚,生育一子。2010年2月2日,两人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酉阳县法院法官介绍,离婚判决生效后,陈武拒不搬出钟婷婷的房屋,还要求与她同吃、同睡,多次威胁、殴打钟婷婷。
2010年3月21日,陈武晚上回家发现钟婷婷未回家,就打电话询问,并骑车四处寻找。钟婷婷回家后,双方发生争执。随后,陈武将钟婷婷所穿的裤子撕坏,并写下字条威胁。
2010年4月26日,根据钟婷婷的强制执行申请,酉阳县法院对陈武搬离钟的房屋依法进行了执行。陈武搬离后,仍以探视小孩为名经常到钟的住所进行骚扰,如果她不开门,就威胁和辱骂。陈武还不允许钟婷婷从事美容美发工作,不允许她另嫁他人。
钟婷婷不堪忍受,多次向派出所、妇联以及法院反映。
法官作出裁定保护受害人
2010年5月6日,钟婷婷向酉阳县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该院立案受理。根据进一步核实,钟婷婷离婚后遭受家暴属实。
两天后,酉阳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内容有3项,包括陈武不得在距离钟婷婷的住所、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陈武若违反,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当日,法院工作人员向陈武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并告知他违犯法律的后果。
慑于法律威严,在收到人身保护裁定书后,陈武再未骚扰、威胁钟婷婷。
“这是全国第一例离婚诉讼后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市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屹说,重庆针对家庭暴力严重损害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在20个基层法院试行人身保护令。从2010年7月起,全市已发出12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家暴受害人的救济变得更加及时、直接和有效。 重庆晚报记者 陈国栋
作者:陈国栋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