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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契税与房地产开发商合同纠纷问题

二套房契税与房地产开发商合同纠纷问题

本人于2009年9月购置90平米住房一套,当年10月1日交房,本人属二套房购买者,根据2010年10月出台的房产契税新政策要加收契税。购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4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4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说明在契税新政策出台之前就应由出卖人报房产部门备案,目前出卖人要求本人补交契税。本人认为极不合理,本人与地产商多次交涉未果。目前预想达到以下目的:
1、本人不愿补交契税,由于开发商工作拖拉延误办理房产证而影响;
2、本人要求开发商按房价1%赔偿。
以上要求是否合法,应通过何种方式途径维权,请各位专家指导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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