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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漫长啼血上访路,何处是尽头??

7年漫长啼血上访路,何处是尽头??

上访书
上访人:孟秋玲,女,汉族,1949年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上访人:艾保常,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河南省叶县昆阳镇南大街广场南路6号院。
被上访人:孙月臣,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叶县昆阳镇火车站路449号。(系艾保常的合伙人兼司机)
被上访人:安恒现,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叶县昆阳镇北大街。(系艾保常的拜把子兄弟)
被上访人:王二立,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叶县昆阳镇南关火车站路474号。(系艾保常的小舅子)
被上访人:艾保,男,1938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河南省叶县昆阳镇南大街。(系艾保常的大哥)
被上访人:艾克峰,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司机,住河南省叶县昆阳镇南大街156号。(系艾保常的亲侄子)
备注:以上几人在叶县法院前三次审理开庭时是艾保常的证人,现在又都变成原告了。
被上访单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昆阳,系该院院长。
枉法审判员:沈郁峰、李宏民、尉振东、张耀伟、毛东有、张书志、周国良、孙建辉、史群力、吴国庆。
违法书记员:霍俊营(独自开庭审理独自记录4次)。
被上访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振国、王绍峰、陈亚超。
上访请求:
1、依法撤销(1)叶县人民法院2002年8月14日(2002)叶民初字第301号判决书;(2)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3月6日(2003)平民终字第216号判决书;(3)叶县人民法院2005年3月31日(2003)叶民一初字第522号判决书;(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14日(2005)平民终三字第364号判决书;(5)叶县人民法院2006年5月21日(2005)叶民一初字第1397号判决书;(6)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19日(2006)平民终三字第466号判决书;(7)叶县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3日(2007)叶民一初字第241号判决书;(8)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4月1日(2008)平民终二字第160号判决书.
2、依法追究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违法审判造成冤假错案及审判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3、由于冤假错案造成控告人7年上访、上诉、申诉及名誉损失;
4、正本清源,还控告人公道,要求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上访的事实和理由:
1、审理基本概括。
2002年2月,艾保常(原审原告)以一份伪造的欠条,向叶县人民法院诉我欠其运费九万元,一审认定并判决我欠运费款四万二千一百元;我不服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5年3月叶县法院重审并判决我欠运费款九万元;我又上诉,平顶山市中院于同年10月以原判决认定事情不清,再次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06年5月叶县法院仍维持九万元的判决;我又第三次上诉,平顶山市中院于同年9月以债权人非艾保常一人,应追加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原审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7年11月叶县法院依照二审意见,追加孙月臣、安恒现、王二立、艾保、艾克峰5人为共同被告,重审认定并判决我欠艾保常等六原告运费款九万元;我第四次上诉,2008年4月平顶山市中院驳回我的上诉维持原判。就这样一份伪造的欠条,经过四次一审,四次二审,成为真实的欠款!一名原告债权人最终演变为六名债权人共同所有这份欠款,我也由不是债务人最后成为债务人。奇冤!!
2.上访人孟秋玲,本不欠被上访人艾保常、孙月臣、安恒现、王二立、艾保、艾克峰6个人的款,怎么会形成什么债务纠纷呢?所谓的:2000年3月3号“欠条”截止99年总欠拉仙桃煤运费壹拾陆万肆仟陆佰伍拾贰元整(164652.00)孟秋玲;此欠条控告人根本都不知道更没有写过此条,也更没有欠被控告人什么拉煤运费,纯属艾保常合伙伪造和编造的,艾保常还坚称欠条是用一支笔书写的。控告人为什么这么说欠条是伪造的假欠条呢?控告人有事实证明:1.2004年12月17日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人付广芬、朱海霖。鉴定结论:检验的2000年3月3日署名“孟秋玲”的欠条内容及落款时间、字迹与“孟秋玲”不是同一支笔书写形成。是否同一时间书写,无法鉴定。2.2007年10月29日湖北省钟祥市公证处(2007)鄂钟祥证字第1299号公证书对湖北省钟祥市程远松的陈述公证,谈话笔录。3.2003年7月7日交的申请调查费、鉴定费。4.2002年3月2日湖北省钟祥市燃料公司洽谈煤炭业务证明。5.2000年3月2号湖北省钟祥市燃料公司的2000年3月2日控告人亲笔书写的领款条证据。
3. 我多次在法庭上要求艾保常出示“1号”证据的完整原始件,艾保常根本拿不出来。在第三次二审时,艾保常终于承认“1号”证据“欠条”就不存在,是其从6号证据上剪下来的。但原审法院对完整原始真实的6号证据不予认可,却采信了剪裁下来的“1号”证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4. 艾保常坚称欠条是其与我在对完仙桃的帐后书写的欠条,那么按常理,我或者是在仙桃的那份帐页上打下欠条,或者是我在另外一张空白纸上打下欠条,决不可能在信阳、驻马店的帐页上打下仙桃的欠条。再者,我是老初中生,又不是文盲不会写字,我自己完全可以打欠条,并不需要他人为我写下欠条内容后,我再签自己的名字,甚至签了名字连时间年月日也不写上,再让他人写上年月日。可见该欠条随处都是不合常理的地方。艾保常提供的6号证据:该信阳、驻马店的帐页,应该是依据运输单(三联)做账的。我们的结算方式是:双方各拿一联运单结算,结算后运单销毁,无运单就不能结算。艾保常作为会计,应出具往湖北仙桃运煤的运单,还应出具仙桃的帐页,单•帐相符,帐•单相符,这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我多次在法庭上要求出示,但其至今不能提供,且原审法院始终不重视此重要问题,造成假欠条变成真欠条,非法债权人成为合法债权人,造成冤假错案。
5.此欠条上哪一点写着欠你艾保常的钱了??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此欠条成立并是欠你艾保常的钱?
二、一审二审审判程序违法。
1、第一次一审:①书记员独审独记四次;②我提供的证据让原告使用;③ 开庭时我是口头答辩,法院为什么向案卷里塞加 “有涂改、我没有签名,也没有捺指印”的无效答辩状。
2、第二次一审:①开庭时审判员郭丰莉、王敬彬未参加庭审,只有审判长张耀伟、书记员齐勇业二人。 ②法庭收取了我的调查取证申请和调查费用,却不去湖北钟祥调查。还把我的申请书从案卷中抽走。 ③把我陈述的2000年3月3日在湖北省钟祥市要账的事实私自改为我去了湖北仙桃市,说我人在仙桃却提供钟祥证据,自相矛盾,我提供的1、2号证据不予采信。④我根本没有交书面答辩状,却称我答辩状上称。
3、第二次二审:审判长吴振云、审判员万军涛未参加庭审,只有审判员王绍峰、书记员梁缘缘开庭,我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中院不去调查也不说明原因。
4、第三次一审:法庭仍然用第一次一审时的无效答辩状,应付了事。
5、第三次二审:①审判员李新保、审判员孙艳梅未参加庭审,只有审判长宋振国、书记员王万军开庭。 ②无任何依据就追加了5名债权人。③判决书送达时间超期,判决书2006年9月19日打印并盖印章,可却在2007年 8月底才邮寄给我。
6、第四次一审:法庭仍然沿用第一次一审时的无效答辩状。
7、第四次二审:①审判员袁新、楚军荣未参加庭审,只有审判长陈亚超、书记员张小青开庭。②2008年4月1日下的判决书,2008年10月9日我才收到由叶县法院廉村法庭10月7日邮寄送达的判决书。
通过查明以上的证据足以证明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和平顶山中院在处理控告人债务纠纷一案中,是法院故意偏袒一方被控告人,完全违背了事实和法律,以权代法,纯属枉法裁判,更是实体违法,程序违法,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枉法裁判;如果不是一起冤假错案,那么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02年8月14日的(2002)叶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2005年3月31日的(2003)叶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5月21日的(2005)叶民一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下发后,控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均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以上三次判决,发回叶县人们法院再审。可是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和平顶山中院明知此案件是被控告人艾保常等6人编造所为,而法院怕错案追究,怕影响法院形象,怕追究违法法官的责任,不顾事实真相,不顾法律尊严,不惜以权代法,硬是顶着一错再错的错误判决,再次违法审判,最终导致违法地第四次错判的(2007)叶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4月1日(2008)平民终二字第160号判决书,错误的让上访人孟秋玲偿还被上访人艾保常等6人90000元。
上访人绝不服此判决,继续上访、申诉、控告。如果有关上级单位仍然依错不纠,将错就错,袒护包庇法院系统人员违法违纪现象,欺负我们老百姓无人无权无后台,控告人将一告到底,不管告到数年,会继续坚持告下去。上访人坚信:共产党是会为老百姓做主的,我们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会有一天青天再现,还我公平,还我公道!
找主页律师。
为了明天.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大姐:你好!
  只要你所说的是事实,法律终究会还你一个公道!你7年滴血上访路,不是有人13年家破人亡上访路。最后法律终究还他一个公道。

不好说

我很了解,上访的挺不容易的,去哪上访了,在什么时候访的都很关键。有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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