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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规定核电站选址必须考虑地震影响

环保部规定核电站选址必须考虑地震影响

仍处在危机之中的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在震惊世界的同时,也令国人陷入深思:我国的核电厂选址是不是避开了地震带?

今天,环境保护部发布《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要求,我国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在选址时,必须综合考虑厂址所在区域的地质、地震等厂址周围的环境特征,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或人为的外部事件对核动力厂安全的影响。

《规定》同时要求,核动力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

我国在建核电站达21个

据专家介绍,目前,我国核电发展也已驶入快车道。

“自2007年发改委发布《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以来,我国核电事业进入了较大发展阶段。”北京大学核科学与技术研究院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环境法教授汪劲此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曾透露,按照发改委这一规划,到2020年,我国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核电年发电量达到2600至2800亿千瓦时。

汪劲说,这就意味着,在目前在建和运行核电容量1696.8万千瓦的基础上,新投产核电装机容量约2300万千瓦。

迫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压力,2009年10月,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张国宝将4000万千瓦这一数据再次做了刷新,他表示:“在全球关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背景下,国家目前正在研讨是否需要修订原定2020年达到4000万千瓦的目标”。因此,有专家透露,2020年,我国核电装机容量有望突破7000万千瓦,几乎翻了一倍。

据专家介绍,目前,在欧美核电开发陷于停滞的同时,亚洲却掀起了核电站的建设热潮。援引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最新统计,目前,全球在建的核电站一共有56个,其中亚洲国家在建的有37个,而中国就占了21个。

选址必须考虑自然事件影响

日本福岛核电站因建在地震带上并最终酿成至今难以预料的危机。驶入建设快车道的中国核电建设该如何避免类似日本福岛危机,规范核电厂选址被认为是从源头上控制核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举措。

环境保护部称,由该部与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规定》就对核电厂的选址明确提出了多项要求。

“在核动力厂厂址选择的过程中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规定》在评价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厂址的适宜性时,一连提出了4个“必须”,即必须综合考虑厂址所在区域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土地和水的利用、厂址周围人口密度及分布等厂址周围的环境特征;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的或人为的外部事件对核动力厂安全的影响;必须充分论证核动力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特别是事故工况下的流出物排放)、热排放及化学流出物排放对环境、当地生态系统和公众的影响;必须考虑新燃料、乏燃料及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和转运。

规划限制区不应含超万人乡镇

除了在选址时必须考虑地震等自然因素外,《规定》还提出,核电厂必须在核动力厂周围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边界的确定应考虑选址假想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不要求非居住区是圆形,可以根据厂址的地形、地貌、气象、交通等具体条件确定,但非居住区边界离反应堆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公里。”《规定》特别提出,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

按照《规定》,规划限制区范围内如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公里范围内如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等都不适宜建设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

监测重点是对人群组影响较大的放射性核素

人们对核站厂最大的担心就是害怕放射性核素侵入人体。对此,《规定》明确提出,对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的环境辐射监测关注的重点是对关键人群组影响较大的主要放射性核素和环境介质。


《规定》要求,核电厂在运行前,就要启动环境辐射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环境γ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与核动力厂放射性排放有关的主要放射性核素浓度。环境γ辐射水平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50公里,其余项目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20至30公里。

对于核电站运行期间的常规环境辐射监测,《规定》要求,环境γ辐射水平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20公里,其余项目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1公里。

这一《规定》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1986年发布的《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1986)届时将废止。本报北京3月15日讯

(本文来源:法制网 作者: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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