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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判决,实属罕见!!

本主题由 ~花溪~ 于 2011-3-19 14:30 审核通过

如此判决,实属罕见!!

主合同没有履行,从合同何以有效???本案张玉忠向安昌凤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后,安却将款项直接给到第三方马萍手里,以致案发后法院判定张玉忠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请广大网友给个公正评判。




























一、二审重新认定的事实,事实之间矛盾百出。
1、第一个认定采用排除认定的方法,其表述为“除关晓凤、张玉忠因有事未来取款及马萍和管秀莲是受关晓凤、张玉忠取款以外的事实予以确认”。既然认可“以外的事实”,那么“以外的事实”非常重要的事实就是管秀莲和马萍拿用了此款,而管秀莲则是主要用款人。而第二个认定却是用款人单指马萍一人,并且又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第二个认定。不仅如此,且存疑很多。如马萍为什么不签订任何字据就可以从出借方手中轻而易举拿走十四万大额借款?又为什么她要诬陷此款主要是管秀莲拿用了?她与借款人抵押担保人又存在着怎样的法律关系?
二、陈述部分的事实至少有五、六个重要事实没有查明。
“除关晓凤、张玉忠因有事未来取款及马萍和管秀莲是受关晓凤、张玉忠委托取款”这两个事实以外,还有以下四个重要事实根本就没有查明。
1、安昌凤说,“是她要求按直接借款的方式给管秀莲借款的。”(见第四页)安昌凤为什么要这样要求,合理的理由是什么?既然按照关晓凤是借款人签订了手续,就理所应该将借款给付借款人关晓凤才对,但为什么却把借款给付了案外人马萍了呢?
2、安昌凤又说,“直到还款期限到了她才知道此次借款的真实情况是给管秀莲借款。”(见第三页)是签订合同之时就已知道呢,还是还款期限到了才知道呢?如按安昌凤所说,如前她应该把借款给付关晓凤,如后她应该把借款给付管秀莲,怎么却把借款给付马萍了呢?显然是言不由衷。
3、马萍为什么可以不签办任何手续就可以轻易拿走大额借款?又为什么要通知她来取款?又为什么她会给付安昌凤12000元的好处费?又为什么给付了三个月的利息?以上事实又与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有何关系?
4、借款程序明显有误。张玉忠所写的收条时间为2008925日,可取款的日期却是2008926日。且收条做了公证。这不等于提前就锁定了借款人已把这笔借款拿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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