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是否认定工伤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43岁,男。于10年11月24日入职。入职当天没有来得及签劳动合同,直接去了山西工地。12月7日下午6点30分(已经下班)和同事饮酒(这名员工说没有喝醉,其他我公司工人证明他已经喝醉),工地上有分包单位发生些纠纷,此员工前去查看(非他管辖范围),跌入电缆沟,造成右脚骨折。我公司在第二天将他送去南京医院,他要求住院看护3月,于11年3月10日出院(医药费由公司垫付)。由于他违反公司劳动纪律(饮酒后上工地),公司要将他开除。他要求补偿非合同用工的双倍,以及20万赔偿。由此产生纠纷。
请问
1,工地上发生事故的时间,饮酒等情况已经由他本人写事故经过的时候写清楚,并签字。除了是否醉酒这个情况。这种情况怎么辨别是否工伤?
2,若不是工伤,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医药费?
3,公司已经于1月支付了他试用期12月份的薪水和事故慰问金共8000元,是否还要支付余下薪水?(公司已经决定他试用期不合格,1月份开始停止与他雇佣关系,也就是他工作时间是11月24日至12月31日)。
4,应该怎么正确应对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