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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将党委领导纳入问责 问题官员2年不提拔

北京首将党委领导纳入问责 问题官员2年不提拔

昨天,京版问责办法——《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正式对外公布,首度将本市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相比2009年7月出台的“全国版问责办法”,京版问责办法更加严格,“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与此同时,相继出台细则的广东、重庆等地也均将各地的党委领导列入了问责范围。

语录

人只一念贪私,便销刚为柔,塞知为昏,变恩为惨,染洁为污,坏了一生人品,故古人以不贪为宝。

——清·陈弘谋《从政遗规》卷下《言行汇篡》

通过问责党委领导,促使各级党委领导,从以往的“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责任”的“官念”上来,真正懂得权力的含义。

——市纪委有关负责人

■亮点解读

关键词

官员复出

问题官员一年内禁恢复原职

内容:全国版问责办法对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重新复出任用的条件规定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京版问责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重新复出任用的限制条件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京版问责办法规定,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事项调查机关提出意见,报问责决定机关决定。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了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解读:这样规定的意图在于,使得负有决策和领导责任的官员被“问责”以后,无论是勒令辞职还是引咎辞职,政治生命基本到此为止,复出的可能微乎其微,要想重新取得公众的信任很难。否则,问责制对那些政治和道德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官员”就没有威慑力,就起不到法规应有的效力,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而且,从已经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的典型案例来看,被“问责”的官员大多缺乏政治责任心、道德责任心和行政责任心,失去民心和社会公信力,复出会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关键词

问责线索

社会热点问题可作问责线索

内容:京版问责办法规定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问责决定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核实,认为应当问责的按照规定程序启动问责。

解读:京版问责办法扩大了问责线索来源的范围,将社会监督纳入到了领导问责机制中,实际上让公众成为了启动问责程序、行使问责权利的重要组成成员。

除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还规定了几条问责线索来源,即: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政府财政、审计、安全生产监督、信访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以及其他应当调查的案件线索来源,问责决定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核实,认为应当问责的按照规定程序启动问责。

关键词

纪律责任

问责与党纪处分不相互替代

内容:京版问责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京版问责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并不相同,在具体适用时要注意正确把握。一方面,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替代,在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后,仍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一执行也可以共同执行,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否给予处分应当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执行。问责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也是相类似的。为了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处罚相衔接,做了上述规定。

关键词

适用范围

国企“老总”纳入问责范围

内容:京版问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问责的适用范围。规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适用本办法。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责任与风险,是任何一个企业家都必须正视和面对的问题,而问责制作为一种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开始考验中国国有企业的老总。包括来自海内外资本市场规范运作的监督机制压力,也越来越挑战着一批位高权重的国企大公司老板。对于作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家而言,在其拥有相应的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权利与责任的对等。

■附件·应问责领导的7种情形

1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其他亮点

调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京版问责办法对调查过程中存在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一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事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直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二是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除可以直接调查外,可以将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

同时,将调查时限设定为30个工作日。主要是考虑到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同时负有消除重大的事故、事件、案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的作用,调查时限不宜过长的实际特点。

问责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京版问责办法规定,问责调查完毕后,由调查机关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决定机关作出最终的问责决定。作出问责决定应当由问责决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要求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指派专人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马上就访

党委一把手不被问责不公平

京版问责办法将问责的对象由政府领导扩大至党政领导干部,首次将本市党委领导纳入问责范围。

“以前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这对行政官员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党委领导的决策,往往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如果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就无法让被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无法让群众满意。

据介绍,各级党委领导,特别是党委“一把手”,作为一个地区的最高领导者,对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如这个地区的党委“一把手”,科学决策、反腐倡廉、勤政爱民,那么,毫无疑问,这个地区将会风清气正、政通人和;反之,则违法乱纪现象泛滥成灾,党内腐败现象滋长蔓延。

该负责人称,强调问责制要重在“问”, 此次京版问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问”的对象,并在透明度、渠道、范围和力度方面面有所加强。

■案例

宜黄事件党政一把手全免职


宜黄县“9·10”拆迁自焚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被免职,江西省统计局副局长李智富调任宜黄县委书记。宜黄县长苏建国也被提名免去县长职务。专家评论说,宜黄“一把手”被免职,让公众看到了拆迁问责回归常识的开始。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代价。

党委一把手被问责的案例不止这一例,湖北省石首市2009年7月25日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宣布石首市委书记钟鸣因处置 “6·17”事件不力被免职。专家评论称,更令公众乐见的是,此次对石首市一把手问责,表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正由文字威慑转变为实质性的威力,正由以往偶一为之的选择性操作,转变为失责必究的刚性执行。

针对京版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认为,党委政府作为问责第一责任人,问责效果会大大提升。他同时解析了问责制度“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实施问题。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孙乾

既要问领导之责,也要问政治之责;既要问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之责,也要问在位不谋其政之责。

问责主体

党委政府问责增效

京华时报(微博):京版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与全国版相比,哪些值得关注?

李永忠:最值得关注的是,京版办法明确了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主体,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即党委和政府作为问责第一责任人。

问责的实施首先要解决问责的主体问题,过去没明确,实际上主要是纪委和组织部门作为问责主体。但党风廉政建设第一主体是党委,现在北京将问责主体由专门机关和职能部门扩大到党委政府,问责主体提升就是一大进步。

京华时报:如由同级党委政府问责主要党政领导干部,能否执行到位?

李永忠:过去纪委和组织部门问责同级部门是不好问的,现在由党委政府问责就顺利得多。当然,这还没有解决同体监督和同级问责问题,但加大了问责的权力权威。只要党委政府作为问责第一责任人,问责效果就会大大提升。

问责执行

首先问责领导定策用人

京华时报:目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是怎样的情况?

李永忠:现在只是在执行层面问责,原来是对领导干部直接犯的错误问责,后来对大范围出现的问题问责。由于对乱作为和不作为这两方面的判断标准还不是很清晰,这方面的问责也就做得还很不够。问责应是全方位的,对决策、执行、监督这三个环节,都要实行问责,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京华时报:还需怎样完善问责体系?

李永忠:要解决“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

由谁问?党政组织要问责,专门监督机关要问责,群众要问责,媒体要问责,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也要问责。

问什么?应当问决策、执行、监督之责!目前是问执行之责多,而问决策、监督之责少。

怎样问?既要问领导之责,也要问政治之责;既要问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之责,也要问在位不谋其政之责。

毛泽东说过,领导的责任主要有两项,一是出主意,二是用干部。用干部,关键是不拘一格、大胆选拔和使用优秀人才。分管干部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多一些萧何月下追韩信,刘备三顾茅庐的态度和襟怀;出主意方面,领导不仅要会自己出主意,更要会调动大家出主意,会用别人的主意,这样你才会把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治理好。而我们现在不少领导干部不会、不愿、不敢用优秀人才,自己出不了,也用不了别人的好主意,这种治理就很差。而问责制,首先就要问领导干部出主意、用干部之责。

在这个过程中,我觉得就是要依法依纪,按照有关的实体和程序的规定去问责,不能乱问责,这就需要制定和细化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保障。

京华时报:此前的一些事件让大家难免产生“问责力度不够”的想法,对问责的威慑作用有疑虑。

李永忠:从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有一个磨合期,但这毕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我国有500多万公务员和近3000万事业干部,不用问责办法来增强其责任心,解决其“能出”、“能下”,势必要出大问题。毛泽东说“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几千万干部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出不下不流动,怎么能不腐败?

实施制度问责,就是要从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等,一点一点问下去。这样,首先有利于提高我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心;其次,有利于澄清吏治,做到制度反腐;第三,有利于解决干部队伍的能上能下问题。

问责监督

百姓主导问责官难做民好过

京华时报:对北京而言,怎样在现行情况下,将问责制度落实到位?


李永忠:提升问责主体是第一步,但还要有系列配套的措施和政策。比如要把官员的权力细化,具体到哪些权力能行使,哪些不能,怎么算越权,越权怎么办,怎么叫不作为,为自己牟利应该怎么办,这些都要细分。但同时要加强监督。

权力架构是一个金字塔形,对权力的监督应该是一个倒金字塔形。尤其对主要领导的监督,倒金字塔是多层次的,全方位的。如果大家都认为官太好当了,那么可以肯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问责的太少,甚至可能没有问责,才会出现“越是大官越好当,越是小官越不好当”的现象。

比如,经过中纪委中组部在地方试点的经验,更应该大力发展由老百姓主导的问责。通过这种问责形成“官难当民好过”的现象,在百姓的监督之下增强领导干部的服务意识。

■进化之路

从“责令辞职”到“制度问责”

7年后,中央正式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除了“责令辞职”外,“引咎辞职”也开始被人熟知。2004年,中办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于引咎辞职的规定更为细化,共有9类情形适用。

到了2004年底,历经4年起草,13易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上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将“引咎辞职”制度确立为该法的一款重要法条。

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

条例》颁布,出现“责令辞职”一词。这被认为是中国官员问责制的源头。

在中共中央召开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上,*总书记严厉批评某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仅仅一天之后,温家宝总理就在研讨班上强调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高层的严厉表态下,一场问责风暴掀起,一大批政府官员应声落马。

实际上,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说法是,中国官员问责风暴始于2003年。当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由于没有如实向外界透露非典疫情的发展状况、防治不力被免职,包括两人在内的上千名官员被问责,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在共和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张文康和孟学农两位省部级高官的下台,使“引咎辞职”一词开始大范围走进公众视野。

2008年是中国式问责进程中的特殊一

年,被称为“官员问责年”。这一年,重大安全事故在中国各地频发,山西襄汾溃坝、三鹿奶粉事件、瓮安事件等,无不引起巨大反响。

从“不问责”到“问责”,从“责令辞职”到“引咎辞职”,从“弹性辞职”到“刚性辞职”,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到了2008年,一个问责高潮出现,可是评论依然认为,这实质上依旧只是停留在“运动化阶段”,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大多取决于社会和媒体的关注程度。

不过仅仅一年后,《暂行规定》的出台则显示了中央推行制度问责的努力和决心。针对此前官员问责程序不规范、复出不透明的质疑,此次《暂行规定》做出了回应,界定了问责的7种情形,也明确了问责的程序。

2009年出台的《暂行规定》,无论是信息的透明度还是问责本身的力度都迈出了一大步,对官员的问责开始制度化。


昨日,《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部分内容被首次爆出,而实际早在今年1月28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已将这份备受关注的“京版问责”印发。

“京版问责”最引人关注之处在于北京市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北京成为自2009年7月中央出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以来,将党政一把手列入问责范围的又一城市。京版问责办法明确了问责决定机关即为党委、政府,这有望打破“同级问责”的尴尬局面。

实际上,以被称为“全国版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出台为标志,一场寻求制度维稳的中国式问责便在争议与喧嚣中徐徐前进。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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