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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级法院缺失法律准绳判决

本主题由 ~花溪~ 于 2011-3-23 16:12 审核通过

临沂中级法院缺失法律准绳判决

行政抗诉申请书
         人民检查院
    申诉人:李**,男,1955年8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高峰头镇。15806537386
被申诉人:张继亮,男,1961年1月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高峰头镇北张庄村。身份证号:372822196101026133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检查院依法抗诉,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对该案再审,依法驳回张继亮要求撤销申诉人取水证的请求。原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独自建设自来水厂一处,取名为郯城县北张庄水厂。地址在郯城县高峰头镇北张庄村。雇佣张继亮为出纳会计。在水厂经营过程中,张继亮凭自个保管的财务资料,并把申诉人的办公桌撬开,把与水厂相关的资料盗走。然后,使用暴力,将李**打走,强占李**的水厂至今。
张继亮拿到水厂相关资料后,要求撤销李**的水厂取水许可证。临沐县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张继亮的非法请求,申诉人李**上诉,二审非法维持的原判。
就是这么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侵占案件,侵占人在一二审能胜诉,实在是不可思义。
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准予。
   
                                        申诉人: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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