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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嫌疑人被关看守所4天暴死

冤!嫌疑人被关看守所4天暴死

冤!嫌疑人被关看守所4天暴死

我叫谢凤武,男,73岁,湖南省津市市人,是一名有38年工龄的老司法干部,患脑中风偏瘫十余年;老伴张巧云,女,70岁,湖南省津市市人,患肺癌和肺结核;儿媳妇彭惠芝,女,37岁,湖南省津市市人,在广东打工;孙子谢强,男,9岁,湖南省津市市人,在小学读书。
我儿子谢碧清被羁押在津市市看守所仅仅4日时间就因刑讯逼供和暴力殴打故意伤害致使仅仅是嫌疑人身份的我儿子死亡。
谢碧清,男,40岁,2008年5月19日因涉嫌贩毒被羁押在津市市看守所。可是,被关进去才4天后的2008年5月24日凌晨3点半,谢碧清的哥哥谢必章接到津市监狱派出所的电话通知:谢碧清于2008年5月23日11点半死亡在津市市看守所,要求家属前去处理。随即,谢碧清的哥哥谢必章、大妹妹谢惠霞、小妹妹谢惠英和小妹夫宋世泉等人前往津市市看守所,临时事故处理小组向我们家属简单通报了谢碧清死亡情况,并借奥运会召开在即强令家属配合从快处理好善后事宜,之后谢碧清尸体被运送到津市市殡仪馆。但是,家属、理发师和殡仪馆工作人员在给他清洗身体、理发时,赫然发现谢碧清身体上面清晰留有曾遭受刑讯逼供和暴力殴打的痕迹:红色血迹印在嘴角和鼻孔,颅顶、背部、手背、脚踝、双肘内外、双膝内外、右眼眶等处都有大面积暗红色淤瘢(附件:1、现场的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2、当时的电子照片)。2008年5月25日在尸检时发现谢碧清两肋组织间有多处点状血块,肋骨断了7根。
据湖南省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初步报告,谢碧清系非正常死亡。
但后来让我们父母、家属和知情亲友不能接受的是: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九司鉴所[2008]病鉴字第2号)尸体解剖及检验的鉴定结论居然说什“认定死者谢碧清因气管异物(错构瘤)脱落堵塞致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大”。
然而,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在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九司鉴所[2008]病鉴字第2号)上同时记载了死者谢碧清身体的累累伤痕:       
1、头后顶部有10×11cm头皮青紫挫伤区,其间杂有纵行的条索状伤痕(P2第9行),头顶部皮下组织内有淤血(P3第5行);
2、右眶周及颧部6×6cm花斑状淤紫区(P2第10行);
3、左颧部有1×0.5cm皮肤挫伤(P2第11行);
4、颈背部第一胸椎棘突左侧有2×1.5cm陈旧性皮肤挫伤区,已结痂(P2第17行);
5、左肘部可见散在的出血点(P2第17行);
6、前臂上部可见散在的出血点(P2第17行);
7、左手背青紫肿胀(P2第17行);
8、左腕背侧青紫肿胀(P2第18行);
9、右前臂下部青紫(P2第18行);
10、右手背有0.5×0.8cm陈旧性皮肤挫伤区,已结痂(P2第18行);
11、左臀部及大腿上段外侧有12×9cm皮肤擦伤痕(P2第19行);
12、右膝内侧有4×3cm陈旧性挫伤(P2第20行);
13、左足背片状淤紫区(P2第20行);
14、右足背片状淤紫区(P2第20行);
15、左第5、6肋近胸肋关节处骨折(P3第10行);
16、右第2、3、4、5、6肋骨近右锁骨中线处关节处骨折(P3第11行)。
根据权威法医和律师研究分析,这份鉴定结论在逻辑上至少存在如下4个方面的漏洞和缺陷:
(一)既然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不能排除其他的致死原因(如中毒)的可能,但因本所无毒物检验的资质,按法定要求不能进行毒物检测……”(P7倒数第2行),也没有把相关标本送到具备毒物检验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毒物检测,即使发现“气管异物(错构瘤)脱落堵塞”也不能证明“气管异物(错构瘤)脱落堵塞”就是引起死亡的第一死因。那么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怎么能够草率的作出死亡鉴定结论呢?
(二)既然结论为“死者谢碧清因气管异物(错构瘤)脱落堵塞致窒息死亡”,那么在尸体解剖及检验过程中,为什么没有发现“气管异物致窒息死亡”的那些典型体征呢?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九司鉴所[2008]病鉴字第2号)所载体征是:1、唇无发绀(P2第15行);2、颈部……未见明显外伤痕(P2第15行);3、双肺未见明显的肺萎缩(P3第13行),部分肺泡扩张(P5第8行);4、胃粘膜未见特殊(P6第4行);5、脾脏血管扩张(P4第4行),肝脏间质血管扩张(P4第14行),肾脏间质血管高度扩张(P4第2行),肺间质血管高度扩张(P5第7行),胰脏间质血管扩张(P6第8行)。然而,根据《临床症状体征鉴别诊断学》(马智、于柏龙著军事医学出版社)等医学书籍,“气管异物致窒息死亡”的典型体征有:1、口唇和指端发绀;2、抓搔喉部;3、肺泡萎陷;4、胃粘膜发生糜烂、坏死、出血与溃疡;5、心脑血管扩张,其他内脏器官血管收缩,等等。这些足以说明,“死者谢碧清因气管异物(错构瘤)脱落堵塞致窒息死亡”的理由不成立。
(三)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九司鉴所[2008]病鉴字第2号)上面的一些说法,以及鉴定书的补充说明上面的一些说法相互矛盾。比如,对于肋骨骨折的说法,司法鉴定意见书P6第4行“左第5、6肋近胸肋关节处骨折,骨折处无肌层淤血改变,右第2、3、4、5、6肋骨近右锁骨中线处关节处骨折,以右第5、6肋为主,骨折处存在附着肌层淤血,钳断肋骨(P3第10行)(P7第13行)”,这些说明左第5、6肋骨骨折应该是死后伤,右第2、3、4、5、6肋骨骨折应该是死前伤。然而,鉴定书的补充说明(P1第11行)却说成了“左第5、6肋近胸肋关节处骨折,右第2、3、4、5、6肋骨近右锁骨中线处关节处骨折。其中右第5、6肋骨折处附着肌层淤血,说明此处骨折有生活反应,左第5、6肋及右第2、3、4肋骨骨折无生活反应”,这就变成了左第5、6肋及右第2、3、4肋骨骨折是死后伤,右第5、6肋骨折是死前伤。这些前后矛盾,不能说明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连这些常识性问题都弄不明白,只能说明该鉴定明显造假。
(四)作为尸体解剖及检验的鉴定报告,应该鉴定而且需要鉴定结论的几项关键项目却都缺乏:1、死亡时间;2、人身伤害程度;3、人身伤害、疾病与死亡之间的关系;4、致伤物与致伤方式推断。比如头顶部纵行的条索状伤痕(P2第9行)和皮下组织内有淤血(P3第5行)怎么得来的呢?
我们不明白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什么要故意避开这些检验与鉴定的关键项目,而这些关键项目恰恰是我们必须知情的。
我们要求进行尸体解剖及检验,是因为我们相信司法鉴定应该是严肃、严谨而公正的,但是,像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九司鉴所[2008]病鉴字第2号)这样草率、瞎胡闹的鉴定报告,到底能够说明什么问题呢?因此我们现在已不敢再相信省内其他的司法鉴定中心了。为此,我们父母、家属和知情亲友强烈要求聘请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尸体标本进行重新尸检鉴定,重新认定尸体解剖及检验的鉴定结论。
“谢碧清进看守所时人还是好好的,可是才进去只有4天怎么就浑身布满内伤和外伤,连肋骨都断了7根,最后还暴死在看守所了呢?”嫌疑人在看守所上了脚镣手铐之后还要对其刑讯逼供和暴力殴打故意伤害,浑身布满内伤和外伤,连肋骨都断了7根,嫌疑人不暴死在看守所才怪呢?面对这起因刑讯逼供和暴力殴打致使仅仅是嫌疑人身份的谢碧清死亡的重大违法事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却众口一词地说什么嫌疑人“自己用头撞墙”“外伤不构成死亡原因”。可以肯定地说,外伤无论构不构成死因,外伤都构成了死亡的诱发因素。有很多打人事件,死者本身患有疾病,但由于外伤的外因结果致人死亡;也有很多打人事件,虽然没有致命伤,但是长时间的殴打折磨结果致人死亡。我们父母、家属和知情亲友纵使承认谢碧清身体患有这样和那样的疾病,但是这些疾病都只是内因,那么致使谢碧清身体伤痕累累、暴死在看守所的外因是什么呢?死者谢碧清为什么会因气管异物(错构瘤)脱落堵塞致窒息死亡呢??刑讯逼供和暴力殴打与气管异物(错构瘤)脱落到底有多大的因果联系???
2008年5月25日在殡仪馆会议室里的事故协调会上,看守所领导向事故处理小组和家属陈述,谢碧清进看守所时给他手和脚同时都戴上了镣铐,2008年5月23日晚上22点谢碧清出现危急,当时王所长和值班干警就在现场。他还陈述谢碧清从进看守所起到出现危急直至死亡这期间一直没有狱医出现过(为什么谢碧清从进看守所起到出现危急直至死亡这期间一直没有狱医出现过?)。
既然看守所长和值班干警一直亲临现场,手和脚都戴上了镣铐的嫌疑人却还是被“气管异物(错构瘤)脱落”折磨得遍体鳞伤直至死亡?这真是见所未见闻所未闻的奇闻!
为什么要对一个仅仅涉嫌贩毒的嫌疑人手和脚都戴上了镣铐等刑具后还要对其进行如此残酷残酷地刑讯逼供和暴力殴打直至死亡呢?
哪些人要对一个仅仅涉嫌贩毒而且手和脚都戴上了镣铐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嫌疑人进行如此残酷地刑讯逼供和暴力殴打直至死亡呢?
无论是谁,无论为了什么要对一个仅仅涉嫌贩毒而且手和脚都被戴上了镣铐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嫌疑人进行如此残酷地刑讯逼供和暴力殴打结果致使仅仅是嫌疑人身份的谢碧清死亡的重大违法事件,看守所应该负有哪些责任呢?
嫌疑人谢碧清进看守所时还是照旧给他手和脚同时都戴上了镣铐,并且还进行了如此残酷地刑讯逼供和暴力殴打结果致使仅仅是嫌疑人身份的谢碧清死亡的重大违法事件。这正是国际社会和各界刑事权威专家呼吁的中国公民基本人权问题反面典型的具体体现!我们不明白看守所到底如何依法办案、依法行政?为什么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命被看守所肆意剥夺了?(作为死者家属,我们至今未得到津市市公安局关于谢碧清涉嫌何罪的法定结论!死者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何结论?)
这些问题始终让我们父母、家属和知情亲友百思不得其解。我们一直祈盼公正的法律最后能还谢碧清不明死亡事实的真相,还死者一个公道。
2008年5月23日谢碧清在津市市看守所不明死亡,此时正值奥运会前夕,我们父母、家属和知情亲友作为炎黄子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为了祖国的尊严和民族的形象,我们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始终表现得很克制。然而,让我们父母、家属和知情亲友感到寒心的是:面对这起因刑讯逼供和暴力殴打致使仅仅是嫌疑人身份的谢碧清死亡的重大违法事件,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居然于2008年10月15日,向我们父母和家属下达了《不立案通知书》(湘津检反渎不立[2008]01号)。
谢碧清涉嫌贩毒,即使他触犯法律,犯了国法,即使他是十恶不赦的大毒枭,罪该枪决,无论是公开还是在看守所秘密执行死刑,我们父母、家属也应该接到法院死刑判决的布告。纵使津市市公安局和看守所先斩后奏,我们父母、家属也应该接到法院死刑判决的补充布告。

                              谢碧清的爸爸:谢凤武                                            
              20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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