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东山县“疯狂官员”团伙犯案残害纳税人

本主题由 ~花溪~ 于 2011-3-28 14:39 审核通过

东山县“疯狂官员”团伙犯案残害纳税人

东山县“疯狂官员”团伙犯案残害纳税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叫陈水金,由于某些人利用职务之便合谋进行团伙犯罪,特此报案,谨请您们立案查办,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他们在一起拍卖案中团体合谋维护剽窃私卖国有土地的犯罪人员,把非法手续变为合法;把拍卖中合法合同撕毁;把“商服” 改为“工业”; 把“出让” 改为“划拨”; 把2178平方改为1880.1平方;把40年改成了28年……。他们的犯罪经过如下: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 简称“三经部”) 向东山县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申请。
        1996年6月11日东山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宣告 “三经部”破产还债,下达的《民事裁定书》《企业破产预案》等11份文件进入组建“三经部破产清算小组” (简称“清算组”)、委托东山审计事务所对该部账务、资产进行审计清理、清点、登记、评估和造册等一糸列法律程序。
        1996年漳州审计事务所“漳审事估字第30号” 文件核实、公证了“三经部” 实用土地为2178平方(3.3亩)。
        1996年东山县地价评估事务所(1996)95号文件核实、公证了“三经部” 实用土地为2178平方。
        1996年9月5日“东山县水产局”、“清算组” 盖公章立“以上具结如有不实本单位愿负法律责任” 的军令状给了东山县土地确权办公室一份“具结书” ,写明水产商店(“三经部”)土地使用权3.3亩,四至止界为:东自墙至县保险公司、南自墙至临居民区、西自墙至小巷、北自墙至西铜公路。(没有“朱文忠宗地”)
        1996年至1998年间,“清算组” 为配合拍卖和“具结书” 内容做了收回失地的准备工作:
        1、 1992年“三经部”发包给职工林镇生,林用私章于93年8月15日将“三经部” 址在西埔镇东埔街霞云巷1389号135.9平方米沿街门市贰座房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用《协议书》形式以人民币9万元整私卖给林茂顺(资金去向不明), 98年拍卖时东山县法院以“该地糸非法交易、手续不全、要收回拍卖”等理由将其收回,“清算组”退还给林茂顺人民币17.9万元。
        2、1995年9月27日“三经部” 承包人林镇生用私章将“三
经部” 原仓库及其土地使用权用《协议书》形式以人民币17250元整私卖给“朱文忠”。拍卖时东山县法院不但没有将该非法交易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犯罪人员还为其直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1996年开始在电视、报纸、传单及97年“闽、粤经贸洽谈会”中都做了大量的招商(拍卖)工作,近两年未果。
        1997年1月2日东山县人民政府以《东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7)01号》授权破产拍卖事宜“具体请县法院监督执行”, “由土地局予以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
        1997年6月3日经东山县人民法院批准,“清算组”发布 “三经部” 全部厂房设备及3.3亩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1998年下半年西埔商户陈水金、林秀燕相信了拍卖公告之诚信,向东山县工商银行贷款100多万元以165万元承拍。
        1998年9月29日 “清算组” 与 陈水金、林秀燕签订了《关于变卖原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厂房、设备合同书》,合同条款注明:土地面积2178平方,拍卖款165万元包括“出让金”……。
        1998年9月29日“清算组”同时交给陈水金一份自1996年9月12日填写,盖有“清算组” 公章的“三经部”《 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作为拍卖依据,内载明四至:东:自墙至县保险公司;南:自墙至临居民区;西:自墙至小巷;北:自墙邻西铜公路……。
        1998年9月29日 “清算组”同时交给陈水金一份盖有“清算组” 公章的“三经部”《 地籍调查表》作为拍卖依据,内载明四至:以“三经部” 原外围墙为准,批准面积3.3亩、批准用途“商服”…… 。
        签合同后陈水金对“三经部”地皮丈量验收时发现少了近300平方,马上去找该案负责人——东山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现任东山县人民法院付院长)甘色忠,甘色忠说:“可能是以前国土局用皮尺丈量有误……。”遂当着陈水金的面把第一份合同撕毁丢入其办公室的纸蒌里,过了几天重立了壹份(第二份)土地面积剩1880.1平方米(该数字是“三经部” 原档案、地籍调查表内所填“三经部” 原建筑面积)的合同给陈水金、林秀燕,第一份合同土地面积2178平方米,四至中:西自墙至小巷。第二份合同土地面积1880.1平方米,四至中出现:西至朱文忠宗地。从中剽窃了近300平方,时值人民币30多万元(包括出让金。现值人民币100多万元),东山县人民法院给这一犯罪行为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1999年2月26日东山县土地确权办公室按照程序,配合拍卖需要对“三经部” 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确权,制立了东国用[1999]4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存档,内容: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商服” 用途……。其中非法安插“朱文忠宗地”。
        1999年3月3日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操作人签名:原东山县国土局付局长梅鹤庭、原东山县国土局地籍股股长陈福秋)不顾 “三经部” 拍卖前从1973年划拨土地3.3亩(2178平方)、“商服” 用途的档案记载 和《关于变卖原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厂房、设备合同书》内的“出让金” 条款, 渎职侵权犯罪办理给陈水金、林秀燕东国用[1999]49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工业” 用途(50年)、 “划拨” 性质、面积只剩1880.1平方米。不顾“东山县水产局”、“清算组” 己按法律要求具结上缴“三经部” 3.3亩原土地使用权面积,监守自盗,强行安插“朱文忠宗地”, 并办给“朱文忠宗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住宅”用途(70年),“出让” 性质。其拍卖款和“出让金” 均由陈水金、林秀燕所付。至此“三经部” 拍卖前原档案中标准资料己全部灭失。
        2006年陈水金、林秀燕申请改建,东山县国土局以该地是
“工业” 、“划拨” 为由要收回重新拍卖,陈水金、林秀燕在无奈之下关闭了“东山县岸青摩托车行”, 走上了痛苦的维权之路。
        2009年底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东山县县政府、东山县国土局新一届领导对错登的“用途” 与“ 性质” 下了几道文件主持了公道。   
        2010年1月15日东山县土地确权办公室将[1999]49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的“工业” 用途、 “划拨” 性质更正办理了[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商服” 用途、 “出让” 性质,终止日期为2038年9月29日。可悲的是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在[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继续渎职侵权犯罪:
1、把《土地法》规定的“商服” 用途40年改成了28年(办
证日期2010年1月15日,终止日期为2038年9月29日)。
        2、把原面积2178平方米继续侵权篡改成1880.1平方米。
3、把非法剽窃的“朱文忠宗地” 继续四至止界留在图纸里。
4、利用“拐角座标数据” 代替“拐角座标图” 蒙骗陈水金、
林秀燕,另再剽窃20平方给“朱文忠宗地”,还恶意操作致使“陈水金、林秀燕宗地” 土地面积再亏失半亩地 (比旁邻建筑“恒盛超市” 更退红线5米之距,直接经济损失现值近200万元)。
请您们查究:
        一、以“三经部”承包者身份出具的土地买卖协议书办理、发放“朱文忠宗地” 土地证手续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1、“东山县水产局”、“清算组” 己将土地具结上缴政府,东山县国土资源局还办理“朱文忠宗地” 算不算违法犯罪?
        2、以承包者身份出具的《关于房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可以做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证据吗?
        3、承包者有权私卖被承包之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吗?
        二、东山县人民法院撕毁合法、生效的《合同书》并隐瞒真情指导重立《合同书》 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东山县人民法院在该拍卖案中本应是起监督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东山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甘色忠有权撕毁陈水金、林秀燕与“清算组” 签订的己生效的《合同书》吗?
         2、既然拍卖公告、“三经部” 原 档案土地面积均为3.3亩(2178平方),监督部门的东山县人民法院撕毁了第一份《合同书》并指导陈水金、林秀燕与“清算组” 再签订第二份土地面积剩2.8亩(1880.1平方)的《合同书》,是否违反《合同法》?
        3、甘色忠欺骗陈水金说:“可能是以前国土局用皮尺丈量有误……”,撕毁了合法“买卖合同”,是否谋合私卖的非法“手续”?
        4、隐瞒真情撕毁生效合同重立的第二份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5、甘色忠隐瞒真情擅自撕毁生效合同算不算违法犯罪?
东山县国土局说办理、发放“朱文忠宗地”土地证有依据:
        陈水金多次向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交涉讨回被剽窃的300平方,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领导的答复是:
        1、“拍卖公告上土地面积的确是3.3亩,可是后来你们的“合同” 改成了2.8亩,我们是根据法院提供的资料办理的,少300平方跟我们无关。” “你们既然同意并签了第2份合同,那就不得更改”。
        2、我们办理、发放“朱文忠宗地” 土地证手续是根据上级政府的指示和文件办理、发放的。(请查实上级政府的指示和文件依据)
2178平方被剽窃了300平方的证据和依据:
(1)“三经部”拍卖公告上的土地面积为3.3亩。
(2)“三经部”拍卖时“清算组” 与陈水金、林秀燕所签的第一份合同内土地面积均为2178平方,也以该面积缴纳拍卖款和出让金。
(3)拍卖前“清算组”给东山县国土局的“具结书” 里写3.3亩。
(4)“三经部”拍卖前二个律师事务所评估丈量土地面积均为3.3亩。
(5)拍卖时提供的“三经部”《地籍调查表》也填写土地面积3.3亩。
(6)拍卖时提供的“三经部”土地图纸止界也标明土地面积3.3亩。
        (7) “三经部” 倒闭前向四大银行贷款资料也标明土地面积3.3亩。
(8) “三经部” 倒闭前3.3亩由公安局核实门牌号为1389号,拍卖后核实新门牌号为96号,被剽窃的300平方从来就没有门牌号。
(9)拍卖时提供给陈水金的《地籍调查表》内四至止界图纸没有“朱文忠 宗地”,拍卖后图纸内四至止界冒出了“朱文忠宗地”。
(10)法律规定,办理证件需提供土地的合法来源和出处,东山县国土局知法犯法,强行办理“朱文忠宗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1)“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倒闭、清算前财产和土地均不得私卖……”。
(12)1985年6月5日东山县土地管委会在“东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 申请开发“综合营业大楼”《 申请批准书》中批准注明止界为:东邻水产品商店(即:三经部),并无“朱文忠宗地” 。
(13)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内存“三经部”早期档案均为3.3亩。……
        两年前有部门查过说:“该地糸以前‘三经部’承包人私卖的两块地中的一块,当年拍卖时收回了‘林茂顺宗地’, 而东山县法院没将‘朱文忠宗地’收回,现东山县国土资源局答复该地糸违法私卖,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给‘朱文忠’……。”“如果承包人抓到是要判刑的……。”
        谨请您们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立案侦查、鉴别和确认,若不予立案谨请用文书答复,以便我们向上一级政府报案为荷!
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受害的纳税人:陈水金
        2011年3月 22日
身份证号:350626195305090510,住址: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虾云巷93号,电话:13806908389。邮箱:Csj3389@126.com
(敬请上网搜索“东山县陈水金”, 参考博客内的资料和证据。)
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陈水金,男,5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虾云巷93号。
赔偿请求人:林秀燕(糸陈水金之妻),女,54岁,汉族,工作单位和住所:同上。
赔偿义务机关:东山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蒲继山
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赔偿请求人因赔偿义务机关东山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至2009年底止在“福建省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简称“三经部”) 拍卖案中渎职、玩忽职守没尽到“监督执行” 之责,导致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中实施的违法行使职权之行为给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害,应负主要责任。现请求东山县人民法院予以赔偿,具体请求是:
1、        赔偿东山县国土资源局把 “商服”用途篡改成“工业”用途,赔偿请求人用4年维权后,40年的“商服” 用途被东山县国土资源局用“工业” 用途强行扣除了12年,剩28年的“商服” ,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2、        赔偿东山县国土资源局把“出让” 性质篡改成“划拨” 性质,赔偿请求人从2006年申请基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百般刁难,导致今后基建多方成本损失约100万元;
3、        赔偿东山县国土资源局违反土地政策至今渎职不签出让 合同,造成了违法后不可预见的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4、 赔偿东山县国土资源局用红线图让该地基建时倒退7.5米深乘以沿街54米长,实际让该地切除约400平方,赔偿请求人按目前该地段约值300万元的损失;
5、 赔偿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从实际剩下2.8亩(1880平方)还再剽窃约20平方给违法的“朱文忠宗地” 使用,经济损失约15万元;
6、 赔偿赔偿请求人为维权“岸青摩托车行”的多年事业在无奈中倒闭,其经济损失至今约50万元;
7、 赔偿请律师、多年来的上访、信件、差旅费用约10万元。

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
一、东山县法院没履行“监督执行” 职责,利用职务侵权:
“三经部” 1996年倒闭被宣布破产拍卖, 1997年元月2日东山县人民政府以《东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7)01号》授权破产拍卖事宜“具体请县法院监督执行”,“由土地局予以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东山县人民法院被授权发布拍卖公告:“三经部” 因破产拍卖;“商服” 用途;“出让” 性质; 土地面积3.3亩……。赔偿请求人怀着对“政府部门应有诚信”的信赖,自筹资金并向银行贷款在东山县人民法院的“监督” 下,购买了原“三经部” 的部份财产和在西埔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可东山县国土资源局没有遵循法纪法规办事,过户时把赔偿请求人陈水金、林秀燕的东国用[1999]4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应有的 “商服”用途篡改成“工业”用途;把“出让” 性质篡改成“划拨” 性质;至今违反土地政策不签“出让” 合同;在不告知、不公开、不公平的暗箱操作下将拍卖公告中的2178平方缩水近300平方。2006年赔偿请求人申请基建时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多次下文件狡辨,扭曲法律,要把该地使用权强行收回“重新拍卖”或做“储备用地”, 行政乱作为, 导致赔偿请求人为维权而事业(卖摩托车的店)倒闭,因土地不给用“商服” 也不给用“工业” 而无法基建,可按“物权法”、 “土地法”、“ 合同法” 等等法律立案的案子却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强行推进“行政诉讼” 的陷阱,致使多年维权无门,某些人的暗箱操作和违法乱纪让赔偿请求人几年来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生不如死!赔偿请求人本着对党和国家之政策的坚信,通过多年上网当“网民” 公开维权后,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东山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15日确认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侵权,也让赔偿请求人知道,并责令东山县国土资源局更正办理了[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商服” 用途、 “出让” 性质。可悲的是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在[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以终止日期为2038年9月29日而继续侵权。
二、用途、性质虽更正但利用年限之距继续侵权:
1880.1平方米被篡改为“工业” 用途、“划拨” 性质,于2010年1月19日才落实更正回“商服” 用途、“出让” 性质,但新土地证里的始用日期却被提前至1998年9月  29日(原“工业” 旧证上写1999年3月  3日),侵权12年的结果是用12年“工业” 用途换走了赔偿请求人12年“商服” 用途。虽然12年来土地在我们手里,但坚持违法错案和不予改建、不给用“工业” 也不给用 “商服”,让我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即使残、破、旧、危的店铺出租都不够当年承拍款的银行利息,即使“工业” 用途可换“商服” 用途的话,其损失也应由渎职、侵权的部门来赔偿。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的“商服” 用途使用年限40年在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弱肉强食下可以变成12年“工业”+28年“商服”= 40年“商服”。
三、剽窃了近300平方的事实不容抵赖(以后另案处理):
“三经部”拍卖公告中以3.3亩(2178平方)土地面积做为招商诱饵,实际缩水300平方,其实案中有人从中剽窃了近300平方建立了“朱文忠宗地”(“商住” 用途、“划拨” 性质,70年),该案中案相信总有一天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因为“三经部” 拍卖案中法院的11份文件及民事判决记载清楚;
因为“三经部” 的拍卖公告中写明了: 三经部面积3.3亩;
因为拍卖案中两个律师事务所都公证了:三经部面积2178平方;
因为签第一份2178平方“三经部” 买卖合同的人证俱在;
因为东山县人民法院有人撕毁第一份2178平方合同后重签第二份1880平方“三经部” 买卖合同的人证俱在;
因为“朱文忠宗地” 拍卖前己纳入消算程序;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划拨” 性质土地不得私卖;
因为没交一分钱拍卖金和出让金的“朱文忠宗地” 不可能变成70年“商住” 用途使用权土地;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越来越建全;
因为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机未到!……”
……
这就够了!试想:如果犯罪所得的土地都能获得正当的手续,那么国家的法律岂不都可以当成了儿戏?
综上所述,赔偿请求人在强权面前确实还有诸多无奈:
1、        赔偿请求人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时“商服”用途被篡改成“工业”用途,赔偿请求人维权后“土地法” 规定的“商服”用途40年被东山县国土资源局用12年“工业”用途扣去了12年,属于再侵权,除非得到赔偿或追回权利外将按国法继续维权。
2、  赔偿请求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出让” 性质被篡改成“划拨” 性质,导致12年来无法使用土地。划拨地不得上市拍卖,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知法犯法,社会影响极坏!难道赔偿请求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还会受到阻挡和刁难吗?
3、        东山县国土资源局违反土地政策至今不签“出让” 合同,造成了违法后不可预见的经济损失,例如土地政策千变万化,赔偿请求人何以为保障?被侵权的人为何要来承担这个风险?
4、  拍卖公告中以3.3亩(2178平方)土地面积做为招商诱饵,实际剽窃了约300平方,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己提供了拍卖时“朱文忠宗地”没公开的细节答复,但“合同法” 规定隐瞒真情、没预先告知情节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鉴于问题的复杂性和该地的使用完整性,赔偿请求人曾考虑过想请有关部门出面协调,由赔偿请求人出合适资金将“朱文忠宗地” 收回。
5、        东山县国土资源局用红线图让赔偿请求人在该地基建时倒退7.5米深乘以沿街54米长,实际损失约400平方。城市改造建设需让出土地,赔偿请求人无异议,但不能无偿侵犯权利人的利益,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几次拒绝回答红线图切割土地赔偿问题,使该地无法基建和无法正当行使使用权,属继续侵权。
6、        有人以为可以利用职权与赔偿请求人开法律玩笑,可赔偿请求人则以为公民糸依赖国法而生存,自以为可以用人民给的权利来开人民的玩笑的人终将自食恶果!
可以坦言:本次申请也是在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赔偿请求人才按新《赔偿法》索赔。……..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东山县人民法院若能让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停止侵权,或协助赔偿请求人尽早行使使用权,即可缩减赔偿金额。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赋予公民财产被侵权后有“追求赔偿的权利”等条款,特向东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水金
       林秀燕
2011年5月5日
附:1、陈水金、林秀燕《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东国用[1999]4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壹份
3、[东国用(2010)第T042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壹份
有关资料可以上网搜索“东山县陈水金” 参考。电话:13806908389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