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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辜的老公和婆婆

我无辜的老公和婆婆

事情是这样子的,我老公从1983年出生就跟我公婆和他奶奶(也就是原告)同住在四川北路,到2000年四川北路的房屋动迁,用动迁款和我公婆多年的积蓄才买了现在的大连西路的房子,直到2007年我公公去世,原告才住到她的大儿子家里,也就是说我公婆养了原告26年,因为原告是没有工作的;现在原告年迈94岁了,根本就毫无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到现在连我公公去世了3年她都不知道,于是她的子女就利用原告,以原告的名义向虹口区人民法院告我婆婆和老公,要拿回原告的所谓的六分之一遗产20万元,因为他们自己急缺钱,所以拿原告当摇钱树找我们要钱,当时他们找我们要10万,我们没同意,他们就以原告的名义将我婆婆和我老公告上了法庭。
     首先这房子的来源很清楚,是当年的动迁款和我公婆多年的积蓄才买的大连西路这套房子,并不是我公公自己买下来的房子,这个房子是租赁房并不是产权房,所以我认为这套房子并不是所谓的遗产;但是法院认为房产证上是我公公的名字(因为当年可以用工龄工资买下房屋产权,所以我公公就用他的工龄工资买下了产权)所以就说是我公公的遗产,这点我觉得不合理。
     二、原告与我公婆共同居住了26年,原告与我婆婆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好的,我老公也是原告从小带大的,三代人的关系很好,原告根本不可能告我婆婆和老公的,而且原告连我公公去世都不知道,怎么可能告他们要拿什么遗产?很明显是原告的其他子女要钱而已;原告与我公婆居住的26年里,他们从来没有来看过她,从来没有给过一分钱的赡养费用,现在把原告带走只是为了利用她向我们要钱。
     三、法院现在非要判决这房子属于我公公的遗产,让我婆婆和我老公共同支付给原告六分之一的遗产,按现在的房价折算就是20万元,但是法院考虑到我公婆养了原告26年,所以减掉了5万元,判我老公和公婆共同支付给原告15万元;我婆婆养了原告26年,这26年的金钱和精力才值5万元吗?而且当年买这套房子他们也贴进去了六万元,没有他们贴进去的这个钱光靠动迁款根本买不到这套房子,如果要算钱的话,那我公婆当年贴进去的6万元是不是也应该按现在的房价折算给我们呢?这26年养原告的费用和精力是不是也应该算给我们呢?
     四、如果非要算房子是遗产的话,那我老公同样与原告享有六分之一的遗产,而且我老公还占有两份动迁款,为什么要我老公一起支付呢?再者,我老公只是住在父母家里也就是自己的家里,试问哪个孩子出生下来不是与父母同住呢?住在自己家里还要付钱这个说法没有道理。而且我们刚刚结婚,我没有工作,孩子明年也要出生了,我老公微薄的工资能养活我们一家三口都很难,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和我婆婆去共同支付原告15万元。再说了,我公婆养原告的26年里已经都将钱用了,现在哪来的钱再去给原告?
     现在我们觉得判决不合理,所以打算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现在一审强行判决我老公和婆婆共同支付原告15万元,现在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我老公能否将他的六分之一让出来给我婆婆,因为我老公没有责任去共同承担原告这所谓的遗产,但是我老公要保留居住权,因为孩子住父母的房子天经地义的事情。
     谢谢各位帮我们出出主意,给点意见,不胜感激!期待你们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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