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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是违法的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是违法的

前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在《关于的说明》中指出:“考虑到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孩子,给社会增加了负担,理应对社会给予适当补偿。”可见社会抚养费不是惩罚性的而是补偿性的,并不是望文生义,而是立法的本意。

既然社会抚养费是补偿性的,那就应该用多少收多少,不用不收。我们使用水、电、煤气不都是这样收费的吗?政府应该根据每年的儿童福利实际支出,按人头平均,计算出每个“超生”孩子所享受的社会福利,并不得强迫使用自费疫苗、就读私立学校的孩子的父母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只有这样,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才跟把“准生证”改为“生育服务证”、把“超生罚款”改为“社会抚养费”的立法精神相符,才跟国家领导人和外交部发言人的一再声明(“中国的计划生育是自愿的”)一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做出具体规定,而是于第四十五条把这一权力不加任何限制地授予国务院:“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一规定不但包含了当地人均收入和当事人实际收入两个不同的基准,而且完全没有幅度限制,似乎从征收一倍到征收一万倍都是可以的。如此不明确的规定,等于没有规定。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还规定生育行为发生地、户籍地、居住地、发现地都可征收社会抚养费,当这些地点属于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就会适用不同的标准。世界上哪有这样不明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际上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几乎全部转授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了,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第三款“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变“超生罚款”为“社会抚养费”的立法精神不符——“超生”一个孩子所增加的公共投入并不因为孩子的家庭收入高而增长,也不会因为孩子多而增长,甚至相反,因为富人的孩子可能上贵族学校,多生孩子的公共投入通常会因为规模效益而递减。

通过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非法授权,各省2002年后修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并不像张维庆在《关于的说明》中所说的那样是补偿性的,而是惩罚性的。

社会抚养费由于名义上是行政收费,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限制,但是其惩罚性反而达到了令人恐怖的程度——“超生”者成了计生委“砧板上的肉”。

户籍和主要财产在温州市鹿城区的“超生”者黄某把他与计生局戴副局长谈话的录音公布了。计生委要罚他86万,他说:为什么要罚这么多啊?戴副局长说:今天交就86万,明天交就160万!黄某说:罚多少就是你们一句话的事啊?戴副局长说:超生者就是砧板上的肉,我们想怎么剁就怎么剁!(2010年4月7日《青年时报》)尽管温州鹿城区计生局开出的书面决定是110万,但如果考虑到被撤销的广东省大埔县(黄某工作的地点和“超生”孩子上户口的地点)计生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64850元,说“超生”者是“砧板上的肉”有错吗?

一个人只要“超生”了,生育行为发生地、户籍地、居住地、发现地都可征收社会抚养费。可以说中国大陆任何一个地方都可向任何一个“超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无论它是否给“超生”儿童提供了一丝一毫的福利。不管是否享受了或是否打算享受本地儿童福利都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次性预收十多年。即使孩子没活几个月就不幸夭折了,也分毫不退。不同地方的征收标准不同,而且即使同一地方的征收标准也极富弹性,收多收少也全凭计生办一张嘴。虽说不能重复征收,但可以申请撤销原来的征收决定书后重新征收,或者竟可以重新征收后再申请外地撤销先前的征收决定。世界上有这样的收费吗?土匪收“买路钱”也没这么离谱吧?

有人说,姚明敢在上海“超生”一个孩子要征收10亿元社会抚养费。这是错的。姚明夫妇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第二个孩子,但如果生第三个,以姚明2009年3.6亿元人民币的年收入(福布斯排行榜),在上海生要交21.6亿元社会抚养费(6倍),在北京则最高可征收72亿元社会抚养费(20倍)。但是如果姚明能隐瞒他的收入,查不到证据的计生委只能按人均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征收,20倍也就50多万元,按最低的6倍计算则不到17万元。17万元和72亿元相差不是4万多倍吗?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普遍明目张胆地对没有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第一胎的父母或单身母亲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生育第一个孩子是法律“提倡”的,至少双方未育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无需申请,不在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之列。这进一步把“社会抚养费”变成了藐视计生委(不来办证)的处罚,而跟公共财政对“超生”孩子的“额外”支出无关。

为了确保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发明了“社会抚养费保证金”,在发现无证怀孕后收取一笔保证金,生育后冲抵社会抚养费,堕胎则退还。湖南省就是这样。这本身就是间接强制堕胎,而且还默许了直接强制堕胎。无证怀孕而又交不起社会抚养费的怎么办呢?计生干部就对她采取“补救措施”。*总书记不久前访美时对美国联邦众议院议长说,“中国不允许强制堕胎。”但是湖南等若干省确在地方法规中明示或默示可以强制堕胎,更多的地方虽然法规上没有但事实上也存在强制堕胎。更有一些县或乡镇的民政局与计生委串通,在申领结婚证时就收取一笔“计划生育保证金”,无证生育了孩子就没收,遵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则于妇女绝育或绝经时退还。尽管这么干的地方多是穷山恶水之地,要的钱不多,但这种违法收取保证金的做法还是妨碍了少数赤贫者的婚姻自由,导致交不起保证金就无法结婚。

由于存在约20%的不婚、不育和婚前意外死亡,实际上“超生”的孩子远比国家计生委十几年不变的6%多,社会抚养费的执行负担相当重。各地常用的执行方法,一个是跟当地公安部门串通,不交社会抚养费不给孩子上户口,让孩子无法享受义务教育等社会福利。北京市就常用这个办法。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剥夺了“超生”孩子的绝大部分基本人权。

另一个常用的执行方法就是成立“计生法庭”,譬如广东等地就是这样。基层法院的人马远不如计生系统,就是放下所有的其他案件不办,恐怕也难以应对全部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案。不得已的办法,就是成立所谓“计生法庭”,由法院行政庭的某个法官挂名,实际执行者全是乡镇计生办的。这种干法,使计生行政行为打着法院的旗号,免受法官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程序违法和突破强制执行限度是家常便饭。偶尔甚至有收社会抚养费收出人命来的,例如2010年11月15号上午河南方城县博望镇农民王海江就因交不起社会抚养费在被强制扭送当地镇政府途中“意外死亡”(据中新河南网方城11月18日电作者:杨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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