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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引探视权难题

“隔代抚养”引探视权难题

  近日,北京的吴老太太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是吴老太太用来向儿子“追债”的--要求儿子向她支付抚养孙子的费用。
  审理此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随着“独一代”逐渐步入育龄阶段,在日益攀升的生活成本、紧张繁忙的工作压力和传统文化面前,他们的父母“隔代抚养”“独二代”的现象越来越多,而这一浸润着亲情的社会现象目前正越来越难以承受来自法律的无奈和隐忧。
  “独二代”成长费用谁埋单
  刚过而立之年的李军被自己的母亲吴老太太告到了法院,原因是老母亲向他和前妻发出了给付孙子抚养费的“法律通牒”。
  2009年,李军和妻子林琳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儿子小伟由李军抚养,林琳每月担付子女抚育费800元,小伟从此和奶奶一起生活。
  2011年年初,吴老太太眼瞅着自己的身体越来越差,左思又想后,决定向西城区法院起诉儿子和林琳,要求他们担负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用。
  法院查明,李军和林琳离婚后,经协议小伟由李军抚养,林琳按约定每月支付了抚养费,对吴老太太要求再行给付的要求,有理由拒绝。而李军作为孩子的父亲,并没有实际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应该向自己的母亲支付小伟的生活费和相关的一些其他费用。因此,法院最后判决,李伟向自己的母亲支付1万多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法律层面来讲,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但在“隔代抚养”成为普遍社会现象的当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经济上的过多付出直接导致了“独一代”对老人的过度依赖。老人因经济问题与子女发生矛盾的隐忧成为“隔代抚养”对亲情的最直接伤害。法院对此的处理因“独一代”婚姻状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独一代”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他们的父母出于自愿为“独二代”做出经济上的付出。在这种情况下,因偶然的家庭矛盾等因素促使老人向子女追索
孩子抚养权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不过,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引起的追讨情形除外。
  对于“独一代”离异的情况,如小伟的父母在没有对他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祖父母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的支持。
  “独二代”监管之责存争议
  2010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女婿状告岳父赔偿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由岳父照看的孩子,在老人打盹时攀爬自家的窗户,不幸坠楼身亡。女婿认为岳父照顾孩子失职,向法院起诉索赔30万元。岳父举证证明自己曾以安装护栏等措施提前尽到了可能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法院最后认定纯属意外,没有支持女婿的诉求。考虑到女婿的感受,判令岳父向女婿赔付1万元。
  西城区法院的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现实生活中,这种“隔代抚养”模式下“独二代”发生死亡或伤残的意外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所有人都不愿意面对的事实,真正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的案例并不多见。大多数情况下,自认为失职的老人往往主动背负沉重的
电话车险导购网精神枷锁,独自包揽全部责任。
  据了解,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一序列担任监护人。
  “在当前‘隔代抚养’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的情况下,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不或者主动承担了抚育‘独二代’的责任,‘独一代’作为他们
车险计算器的法定监护人,依然负有直接责任。除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顾‘独二代’的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无需承担失职之责。”西城区法院的法官说。
  “隔代抚养”引探视权难题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独一代”离异后,对孩子的抚养多由一方老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不直接抚养“独二代”的一方老人,往往在探视“独二代”时遇到很多障碍,而现行法律规定的狭窄成为他们维护自身探视权的最大制约。
  据了解,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法律明确了父亲或母亲是探视主体。但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以作为探视权的主体,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西城区法院的法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最新婚姻法解释(一)对此作了一些补充:“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主要看他们是否是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但在“独一代”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法律程序又不允许赋予曾进行过“隔代抚养”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监护权,因此老人若想探望曾经一起生活的“独二代”,由于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条件,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探视权被迫受到剥夺。
  (本文案例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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