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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丹堡全体业主致三河市人民政府的一封信(转)

纳丹堡全体业主致三河市人民政府的一封信(转)

尊敬的三河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贵政府辖区内商品房纳丹堡(地中海风情汇福苑)小区一期的业主,都说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老百姓的事情就是政府的事情,在我们京东明珠--燕郊,这块风水宝地上,我们这些怀揣着梦想,一直想拥有美好家园的人们,在三河汇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大力广告推动下--纳丹堡销售沙盘彰显的高品质,花园式的园林,美伦美幻的地中海风情…….纳丹堡所有的宣传册所勾画出的迷人景色,动静结合的景致,小桥流水,纯正的欧式建筑,精工细做,燕郊的星河湾,给我们描绘出的梦境般的画面,盖好的房子像石克荣老总的儿子,充滿了高品质………在来自谋权威媒体的报道中,石克荣老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自豪的、负责任的,情深意重的表达也证实了这一点。以下摘自《石克荣愿做当代的胡雪岩》的报道。(质量是第一原则。开发商是赚钱第一还是责任第一?汇福地产肯定是责任第一,也就是质量第一,我宁愿花高价请好的设计公司,好的建筑公司。好的建筑,会成为时代印记,留存千古。……“做粮油我就让人们吃到最好的油,做地产就让人们买了我的房子不后悔。”石克荣以行动证明着自己的承诺。),所有的宣传都让我们坚信我们的房子--纳丹堡(石克荣老总的儿子)是高品质的。几乎倾其所有,有的人甚至还搭上了今后大半辈子的时间背负着沉重而巨额的房贷债务在这里买了房子。
可是,我们盼星星,盼月亮,盼来的纳丹堡并非燕郊的星河湾,完全没有了高品质。就这样开发商还是给我们下达了强行收房的通知,可实际工程并没有完工,完工的部分也和承诺的大相径庭,令所有业主目瞪口呆。各种销售册上的一切高品质的宣传,都成为了瞎话。,当初销售和楼书上所说的人性化设计的高品质电梯只有0.8米宽,如果一个人两手提物得侧身才能进去。在销售及力的推存下,我们掏了地暖的钱现在变成了普通的暖气片,美丽的有大理石的大堂变成了瓷砖铺设的拐弯的过道,最窄的只有0.96米宽,最宽的也不过1.2米,我们连家具都搬不进去。外墙上所用的高档涂料,已出现大面积脱落,号称北新厂的高档彩钢窗,安装后成了白色,而且是三河一个小厂做的,新窗上到处是划痕,黄色的胶水永远擦不掉,房间内的插座高低不平,各种管道“错落有致”,楼道处处破烂不堪,楼道内出现了不该出现的裸露的暖气管道,高品质的外墙十分的粗糙。沙盘上展示的梦幻般的园林成了大坑,小桥流水也没有了踪影…….开发商没有按时完工就要强行交付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
1.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2. 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3. 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或者商品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 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材料,或者未在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证件的。
5. 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不相符的(包括售房商业广告)(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包括销售沙盘)
6. 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
7. 商品房销售后,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消费者,消费者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退房。
8.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消费者认为质量问题要求重新核验,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有权退房。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买房人是弱势群体,我们的合法利益在这里完全没有了保证,因此我们全体业主恳请贵政府为人民大众谋福利,给我们讨公道,要说法,还小区高品质,兑现承诺!让交易公平,让买卖阳光,让所有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护,不在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不在控诉无门……让我们相信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政府!我们盼望政府给我们做主!!!

                     此致:
       敬礼!

                                                            纳丹堡全体业主

张海亮律师的回复

张海亮律师 15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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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073277135212223368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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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受害业主:

   

对于你们目前的困境,我首先表示理解。

1、从我经办的案件,无论是商品房预售纠纷,还是商品房交付后好几年不能办房产证,抑或是商品房建成后的质量瑕疵,每一件案件都能体现出开发商的处处强势,他们或者利用手头掌握着的大量的合同原件、或者利用业主对商品房知识的欠缺,使业主在维权路上充满艰辛酸楚。

2、现在开发商的日子和以前相比较,也不太好过,所以,他们更会处处为难业主。

3、政府更多地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处理问题。在社会形势可控的范围内,他们完全希望开发商和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但是,从我个人来讲,我更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1、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大多数国人遇到事情都是想通过政府解决,通过信访信访再信访,殊不知,有些问题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可能早已解决。通过信访途径,蹉跎了岁月,花费了金钱,结果一无所获。

    2、要信心律师,相信法律。尤其像这种群体性的事件,在法律的框架内,是完全可以得到合理解决的。律师肯定会在法律的范围内,殚精竭虑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3、本案件,开发商完全违法了法律,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我号召全体业主,要 精诚团结、理性行动、相信法律、争取全胜。



张海亮律师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811室(马甸桥东北侧) 邮编:100029

联系电话:13521223368    E-mail:lawyerqtds@gmail.com

更多请登录:中华知法律师网  www.bj64.net

购房人可以退房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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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房屋质量不合格。首先是开发商难以拿到《竣工备案表》,无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3、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4、开发商把房子抵押。
5、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6、延迟交房。是指到了合同中约定交房日后,业主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约定的延迟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 
 7、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8、开发商未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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