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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纳丹堡业主书(转)

二告纳丹堡业主书(转)

  邻居们:
  我们用花了大半辈子的心血挣来的钱在纳丹堡买了房子,为的是能有一个舒心的家,为的是能给老婆孩子一个安乐窝,为的是能让父母安享晚年,为的是让我们的后代能有一个良好的就学环境……可是,纳丹堡--京郊的纯正欧式城邦,我们所有业主期待的异国风情的世外桃源。所谓的高品质,而且是用石克荣老总的名声以及号称国家500强的汇福集团做担保,与石克荣老总儿子的身份承诺我们业主的也不过只是经济适用房的品质标准,请问:现在双语学校在哪里?什么时候开办?所谓的花园般的园林现在在哪里?小桥流水又在哪里?高挑而华丽的入户大堂又在哪里?变更规划和设计也不依据合同事先通知,连基本的交付条件都没有达到就要强行交付使用。房子存在这样或那样十分严重的问题,也不应许反映,拒绝任何答复,强硬到连看一眼都不让!这里还有没有天理?还有没有国法?家法又何在?堂堂500强的大企业如此的藐视国法家规,置国法于何地?置地方政府职能于何地?我们都是平民老百姓,我们的要求很简单,我们只是想要拥有一个舒心的家,进行常规的交易和买卖,公正合理,让钱花的有一个说法。而开发商从广告,到销售,然后是合同,最后到收房,给我们设了一个又一个圈套,玩弄我们于股掌之间,欺负我们大多数购房人对房产知识的匮乏,对《合同法》的一知半解,对工程质量的不专业,肆意、嚣张的践踏我们的人格,剥夺我们的知情权。在这里没有公理,没有国法,更没有堂堂500强企业的风范,只有弱肉强食,只有流氓地痞!难道我们真的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我们中间一些热心正义的业主出来为大家维权,讨要个说法,就要遭到开发商的威胁和毒打,这是堂堂5000年的文明古国,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民意的社会主义的新社会,我们的社会文明在这里受到了挑战,我们的国法在这里完全被蔑视!有的只是强硬,傲慢,嚣张和蛮不讲理!这些说明了什么?狂妄和嚣张更加映证了房子存在问题的严重性。
  试问:讨要个说法就要被恐吓和毒打,那即便我们能争回些补偿,住在这里还有什么安全可言?连收房前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那以后还有我们业主自由呼吸的空间吗?我们千万不要软弱,我们更加不要惧怕,不要轻易妥协,因为我们是合法合理的主张!
  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开发商无视国法到了让人瞠目结舌的地步,从擅自挖补篡改合同,到变更规划设计的毫不理会,再到违法强行交房,有哪一条履行了合同?更加讽刺的是在2009年1月1日开发商的全权代表程某在答业主问时说:“一切照合同办!”让人震惊,让人愤怒!
  邻居们,我们不能等了,我们不是房产专家,我们不是经济学家,我们不是工程监理,我们只知道我们受到蒙蔽,受到了欺骗!我们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法律是公正的,任何欺诈,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都将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我们主张我们的权益,更是捍卫法律的尊严!任何与文明相悖的行为都要付出代价!我们反对欺诈,我们追求阳光和公正,拥护正义!我们通过司法途径坚决退房!
  
  
  
  
  
  纳丹堡全体维权业主
  2009年1月5日

张海亮律师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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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受害业主:

   

对于你们目前的困境,我首先表示理解。

1、从我经办的案件,无论是商品房预售纠纷,还是商品房交付后好几年不能办房产证,抑或是商品房建成后的质量瑕疵,每一件案件都能体现出开发商的处处强势,他们或者利用手头掌握着的大量的合同原件、或者利用业主对商品房知识的欠缺,使业主在维权路上充满艰辛酸楚。

2、现在开发商的日子和以前相比较,也不太好过,所以,他们更会处处为难业主。

3、政府更多地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处理问题。在社会形势可控的范围内,他们完全希望开发商和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但是,从我个人来讲,我更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1、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大多数国人遇到事情都是想通过政府解决,通过信访信访再信访,殊不知,有些问题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可能早已解决。通过信访途径,蹉跎了岁月,花费了金钱,结果一无所获。

    2、要信心律师,相信法律。尤其像这种群体性的事件,在法律的框架内,是完全可以得到合理解决的。律师肯定会在法律的范围内,殚精竭虑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3、本案件,开发商完全违法了法律,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我号召全体业主,要 精诚团结、理性行动、相信法律、争取全胜。



张海亮律师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811室(马甸桥东北侧) 邮编:100029

联系电话:13521223368    E-mail:lawyerqtd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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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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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受到侵害就要维权,是理所当然的.但要理智,首先要收集有关证据,分析那些对我们有利,固定这些证据.单单发牢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张海亮律师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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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房屋质量不合格。首先是开发商难以拿到《竣工备案表》,无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3、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4、开发商把房子抵押。
5、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6、延迟交房。是指到了合同中约定交房日后,业主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约定的延迟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 
 7、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8、开发商未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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