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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

2008年5月,2008年12月,山西省吕梁市。因朋友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吕梁市某处职工曹某人借款3万元1次和10万元一次。他当时说只是周转两个月,也没有告诉我月息4分钱。当时我出于朋友得到面子,也没有多过问什么,就在担保人一栏签下了自己的名字。2010年5月我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我才猛然清醒,当时他们让我签字的时候,是贷款,而并非是借款。我们约定的合同上是4分的利息。从08年5月12日一直支付利息到2010年5月月底。当时法院判决我连带清偿责任(当时债务人还未申请破产)。也就是说,在当时债务人有能力偿还部分债务。但是,法院却不执行债务人的还款责任,而是把主要还款责任全部转接到我们(担保人)头上。先是向我要房产,后面要转要汽车。当然我没同意。后来又要执行银行存款。我想请问,要是债务人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我们(担保人)的执行还款额度是多少?要是执行银行存款,应该怎么执行,最低的生活保障我们又能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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