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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房产的归属

离婚案房产的归属

我在婚前买了个房子,是按揭,用于结婚的。当时用了女方的名字,我们有口头协意房子是我来买,用她的名字。我们已经登记了,现在却为离婚整天打官司。可是买房子的手续都是她办的,我只有两个录音可以证明是我买的房子,录音是当时买房子时跟她的电话录音,和以后离婚时的。在整个诉讼中,对方做假证,做虚假陈述,这些都证实了,她违反了〈物权法〉第4条,第5条《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民法通则〉第第4条,第92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第36条。在民事诉讼中一方违法,法庭愿意追究就追究,不愿意追究就可以不追究责任,这样对吗?请问我可以要回我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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