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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院推向民事诉讼被告三年未果

将法院推向民事诉讼被告三年未果

将法院推向民事诉讼被告三年未果

根据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9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2008年4月8日华侨杜宏依法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状告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职务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给不予受理裁定。2008年11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民在接访中,将起诉状和相关材料接收,告知研究后给予答复,时至三年没有回音。
二、包头市昆都仑区(简称昆区)法院的侵权事实,(1997)昆民初字第485号涉侨民事离婚判决,法官王进霞故意伪造国家外交机关文书,编造已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送达华侨杜宏的虚假事实为审判依据,剥夺了华侨杜宏在日本定居和工作的诉求,造成华侨杜宏
被迫于1998年5月回国,回国后至今一无工作、二无住房、三无养老和医疗保险,如今年已五十三岁的华侨杜宏陷入生存困境。
三、十四年来所走的法律途径,(1997)昆民初字第485号涉侨民事离婚案,检察院抗诉后,经过再审、二审均没有改变华侨杜宏的生存困境状况,之后向包头市中级法院、内蒙古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确认,均不予确认国家赔偿。
四、《民法通则》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通过《国家赔偿法》解决不了的侵权纠纷,可以适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而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9项确定为“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的案由,昆区法院和法官王进霞属于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法律昆区法院侵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法官王进霞的行为属于职务侵权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六、要求包头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华侨杜宏起诉昆区法院的民事诉讼,给予立案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
联系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少先30街坊5栋2号;
邮政编码:014010;
联系电话:15247297367;1303955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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