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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在侵害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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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河北省沙河市工商局聘用的协管员,已连续工作了10-20多年了,在这二十几年的工作中,虽是非正式人员的身份,但却和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一样从事各项工商监管工作。服从组织安排,负责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收取管理费,可以说一年365天没有节假日,没有雨雪天之分,没有上下班时间之分,年年超额完成工商局下达的市场管理任务包括收费任务。由于成绩突出,有的曾多次受到工商局的嘉奖,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个人。但我们的付出并未得到应有的报酬,我们的工资从最初参加工作的70元到现在2008年的240元,远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680元),并且没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我们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干的活一点不比那些公务员少,可挣到的工资得到的待遇却与他们有着天壤之别。我们曾与2008年3月4日向工商局递交过要求增加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提高福利待遇的请示,但局里一直杳无音信没有给与任何答复。协管员的青春.毕生的精力都贡献给了工商局的市场管理和收费事业。

    2008年11月,工商局以停收“两费”、工资没有来源、“小金库断粮”为由突然单方口头提出清退协管员,按工龄每年5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处理方案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属违规操作。我们认为已经和工商局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法》执行。

1  《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法执行”。国家机关也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2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虽然我们与工商局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但我们在长达二十几年的时间里,不间断地以单位名义从事市场监管工作,已与工商局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监管、收费},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

1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也就是说我们已成为单位的内部职工了,更不能称呼为“临时工”了,显然应该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协管员是历史遗留问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聘用的一支协助市场管理的补充力量,也是工商管理队伍中的一支主力军,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执法,历尽了千辛万苦,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增过光、添过彩。 1995年《劳动法》生效后,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没有了全民工、集体工、临时工,而统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据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0月9号)、劳办发(【1996】215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了。就是这样一支辛勤工作、任劳任怨、把青春和生命中最宝贵的时光奉献给工商事业的队伍,却遭到工商局如此不公正的对待,竟落得如此下场。大到跨国公司,小到个体工商户,工商局都能管理了,却连内部人员的工资问题、养老问题都解决不了。我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上级领导反映情况,沙河市工商局竟然使用不正当、甚至卑劣手段百般阻挠,在他们的软硬兼施、威逼利诱下,使我们在完全被动的情况下写下了辞职信,绝非自愿。明明是工商局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为什么不给我们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为什么要让我们写辞职信?这只能更加说明我们和工商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关系是劳动法所不容许存在的,是非法的,但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过错应当在工商局,是工商局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因此,我们的权益应当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工商局口口声声称是在照顾我们,按照政策早该把我们清退回去。现在看来,恰恰相反,根本是工商局在利用我们,利用我们只知道干活而不挣钱的廉价劳动力。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沙河市工商局为了部门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置广大协管员利益于不顾,制造混乱,激化矛盾。这样的后果难道要我们承担吗?我们的要求并不高,一是由沙河市工商局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的书面证明文件。二是补齐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及差额部分的赔偿金。三是补缴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我们曾咨询过国家有关部门,这样的要求合理合法,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忠告沙河市工商局别在侵害我们的权益。

我们要生存!我们要保障!我们要誓死捍卫我们的权利!

呼吁社会各界、各位领导能够倾听我们处于弱势群体的协管员的呼声,能够在百忙之中关注此事,关注我们的合法权益,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使我们在以后的生活中无后顾之忧 ,使社会少一些不安定因素,多一份和谐,使我们全体被清退的协管员能够带着欣慰而自信的笑容平静地离开,带着工商的兄弟情谊愉快地踏上新的人生征程。                  

.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日

是谁在侵害我们的权益

我们是河北省沙河市工商局聘用的协管员,已连续工作了10-20多年了,在这二十几年的工作中,虽是非正式人员的身份,但却和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一样从事各项工商监管工作。服从组织安排,负责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收取管理费,可以说一年365天没有节假日,没有雨雪天之分,没有上下班时间之分,年年超额完成工商局下达的市场管理任务包括收费任务。由于成绩突出,有的曾多次受到工商局的嘉奖,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个人。但我们的付出并未得到应有的报酬,我们的工资从最初参加工作的70元到现在2008年的240元,远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680元),并且没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我们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干的活一点不比那些公务员少,可挣到的工资得到的待遇却与他们有着天壤之别。我们曾与2008年3月4日向工商局递交过要求增加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提高福利待遇的请示,但局里一直杳无音信没有给与任何答复。协管员的青春.毕生的精力都贡献给了工商局的市场管理和收费事业。

    2008年11月,工商局以停收“两费”、工资没有来源、“小金库断粮”为由突然单方口头提出清退协管员,按工龄每年5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处理方案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属违规操作。我们认为已经和工商局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法》执行。

1  《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法执行”。国家机关也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2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虽然我们与工商局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但我们在长达二十几年的时间里,不间断地以单位名义从事市场监管工作,已与工商局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监管、收费},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

1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也就是说我们已成为单位的内部职工了,更不能称呼为“临时工”了,显然应该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协管员是历史遗留问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聘用的一支协助市场管理的补充力量,也是工商管理队伍中的一支主力军,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执法,历尽了千辛万苦,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增过光、添过彩。 1995年《劳动法》生效后,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没有了全民工、集体工、临时工,而统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据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0月9号)、劳办发(【1996】215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了。就是这样一支辛勤工作、任劳任怨、把青春和生命中最宝贵的时光奉献给工商事业的队伍,却遭到工商局如此不公正的对待,竟落得如此下场。大到跨国公司,小到个体工商户,工商局都能管理了,却连内部人员的工资问题、养老问题都解决不了。我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上级领导反映情况,沙河市工商局竟然使用不正当、甚至卑劣手段百般阻挠,在他们的软硬兼施、威逼利诱下,使我们在完全被动的情况下写下了辞职信,绝非自愿。明明是工商局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为什么不给我们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为什么要让我们写辞职信?这只能更加说明我们和工商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关系是劳动法所不容许存在的,是非法的,但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过错应当在工商局,是工商局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因此,我们的权益应当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工商局口口声声称是在照顾我们,按照政策早该把我们清退回去。现在看来,恰恰相反,根本是工商局在利用我们,利用我们只知道干活而不挣钱的廉价劳动力。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沙河市工商局为了部门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置广大协管员利益于不顾,制造混乱,激化矛盾。这样的后果难道要我们承担吗?我们的要求并不高,一是由沙河市工商局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的书面证明文件。二是补齐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及差额部分的赔偿金。三是补缴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我们曾咨询过国家有关部门,这样的要求合理合法,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忠告沙河市工商局别在侵害我们的权益。

我们要生存!我们要保障!我们要誓死捍卫我们的权利!

呼吁社会各界、各位领导能够倾听我们处于弱势群体的协管员的呼声,能够在百忙之中关注此事,关注我们的合法权益,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使我们在以后的生活中无后顾之忧 ,使社会少一些不安定因素,多一份和谐,使我们全体被清退的协管员能够带着欣慰而自信的笑容平静地离开,带着工商的兄弟情谊愉快地踏上新的人生征程。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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