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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包庇袒护放纵犯罪受害人举案无门

本主题由 ~叶子~ 于 2011-6-8 17:59 审核通过

有意包庇袒护放纵犯罪受害人举案无门

有法不依,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有意包庇放纵犯罪以权代法,检察院袒护违法人员不予监督
  我受害人是一名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劳动者。2002年因承包工程被冒称西安灞桥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政治处工作人员为名的诈骗团伙,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战防工程相关文件及其它合同 ,骗取我现金达三十余万元。06年5月27日区公安局立案受理【000247858号】,在长达三年多时间内案件侦破未果,我于09年3月信访于省厅,省厅批转市局,市局予09年4月22日批转于灞桥分局处理【编号:2009001】,我日思夜盼的案件终将有望,将会以法讨个公道,解救受害人于危难之中,但万万没想到又是一次公文旅行。在办案调查询问期间,办案人对我心存不满,认为我向省厅反映了我的案情,说你胆子太大把我们告到上边去了,利用公权力,执法特权实施打击报复。把一起经司法界人士均认为是一起典型诈骗案认定为无犯罪事实【2009003号】。我于09年6月22日复议申请,09年6月23日第二天就接到复议决定书【西公灞字2009001号】,‘维持原决定’无奈我向灞桥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立案监督并要求公安机关给不予立案的理由及答复,公安机关迟迟不给答复,我多次向市检察院反映情况下,市院要求区院履行司法程序必须给予答复。在市院的摧促下公安机关给区检察院递交一份答复意见书,理由是团伙中一人08年7月死于车祸而无法追查,因此不予立案。【“灞检控不立审200901号”】而事实嫌犯还见在,我与死者毫无关系,把不立案的理由按在死人身上而放纵活人的犯罪,有意包庇袒护犯罪嫌疑人,不知办案人的用心何在,用意何在。难道此案背后涉嫌有大人物,害怕连累到自己,还是怕把不可告人的事暴露出来。如此草草了结此案实有渎职,徇私枉法之嫌,对,《刑法》是一种亵渎。对公民合法权益是一种重大的伤害,民意的强暴,使受害人陷入茫然之中,当我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苦苦拼搏敖战数年,耗费大量的精力与财力深深感到权与法根本无法衡量,法律难道制约不了有权之人,平等又如何解释,掌据权利的人难道不知权利是谁给的吗?权利只能是服务于社会造福于人民,而不是压制百姓为个人谋利的工具,尽管我是弱势群体中的一员,无力与权势抗争,但作为一个公民也不能丧失良机及尊严,我求助法律而得不到合法财产及正当权益的保护,让公民举报违法犯罪又如何解释。正因为个别执法人员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任由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给公民造成财产的严重损失,给社会造成不合谐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我将个人的遭遇,不幸的、残酷的事实向全社会公正公开,望大家给予评判。无论维权之路有多艰难,我在有生之年不惜一切代价走下去,我将会以血的代价换得法律的正义和公正,对检察院公安局不作为的行为,对公安机关处理的这一案件,依据事实,证据讨个说法,让大家看看铁的证据面前是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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