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职工集资款恢复和转让
海南省职工集资款恢复和转让
尊敬的律师:
您好!本人是某企业职工,在1999年间,该企业为维持正常生产和及时发职工工资,便以职工集资形式向本人借款,本人当时是以自己父亲的名义借款给该企业的,借款上面是我父亲的名字。
到2004年初,本人已经将其借款给该企业的债权恢复或转让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当时借款上面写着“我父亲账号转入我名下”。
那么请问:到2007年该国企公告破产后,这笔集资款应视为我的职工集资款还是外人的普通集资款?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琼府【2002】72号《海南省改制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所欠职工的工资,并依法按照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一顺序给予清偿?非常谢谢!
符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