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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腐败、不公、不作为!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腐败、不公、不作为!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腐败、不公、不作为!


我与惠安县公安局自1982年10月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泉民终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惠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惠仲裁字(2009)24号仲裁裁决,惠安县公安局应与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惠安县公安局应为本人补缴1993年6月至今住房公积金。但惠安县公安局至今仍不为本人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本人分别于2009年10月24日和2010年6月9日通过惠安县邮政局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寄交书面请求,请求惠安县公安局为本人补缴1993年6月至今住房公积金。时至今日,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人的请求,既不作出责令惠安县公安局为为本人补缴1993年6月至今的住房公积金决定,也不给本人一个书面答复。为此,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于2010年9月15日及2010年9月30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其法定职责,作出责令惠安县公安局为本人补缴1993年6月至今住房公积金决定。但时至今日,鲤城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人的起诉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事后,本人又多次咨询鲤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了解本人这起案件的受理情况,立案庭又推给行政庭说:“我们已经将你这起案件移交行政庭审查。本人又多次到行政庭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都是我们正在审查这句话。这样,我感到无奈,于2010年11月5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至今没有收到立案通知书这样,我左等右盼,盼来的还是一颗闭门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期限内审查并作出处理。审查处理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对于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问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案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根据此规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鲤城区人民法院是典型的司法不作为。
从本人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部门受利益驱动、受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司法权论为一些掌握权力和特殊利益群体的工具,此时,司法权失了基本能力和正义的立场,向权力低头,这极大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侵害了一个弱势劳动者的利益。司法是人类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司法对社会正义的维护,首先是通知自身的坚守来实现的,司法腐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任何一个执法机关和执法者都清楚的事实,但是,问题在于,为什么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要“知法犯法,以身试法“。请问,我国规定的宪法法律和制度是为谁制定的,法律面前是否真正平等。
为此,本人特上级机关领导请求,责令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领导应引起高度重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取信于民,对本人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立案决定,以示法治社会公平正义,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惠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管员

郑培钦

公平只是一刹那的平衡

这个世界哪有公平啊?公平只是一个安抚群众的口号。又或许中央领导人对百姓负责,可是他们这些老人家们又哪里有时间处理这些琐碎的事情,索性等到事情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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