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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名下别墅被拍卖 支付80万补偿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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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律师 10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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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多,记者昨天从广州中院执行局了解到,新《民诉法》新增设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比较“热门”的类型,是有关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一套自住产权房应否执行拍卖的问题。

  不久前,广州市一对夫妻因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分割了夫妻财产,两名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但其后,女方没有按生效判决支付约80万元的补偿款给男方。于是,男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女方名下的价值约300万元的别墅拍卖,以清偿债务。此时,女方提出,别墅是她唯一房产,而且两名子女一出生就有优越的生活学习环境。如拍卖别墅,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价值高达近300万元,即使拍卖上述房产,所得的款项扣除执行款后,余款仍足以保障女方及其抚养家属继续享受优质生活。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女方的请求。法律规定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而非保障被执行人房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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