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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有权剥夺单位付与的合法权益

法院是否有权剥夺单位付与的合法权益

律师你好:我是一单位职工,我原配  是盂县的一小报记者,我们在2007元月离异,当时我知道她  在法院有关系离异也是想利用法律手段吓唬我了,没有想到的是那时候已经有人了,我的家庭里财产有我们共同购置我们单位使用权的一房子(产权系我们单位所有,单位关于对职工  宿舍规定是:只有使用权和维修维护权,没有转让,买卖权),另我们有共同租赁河北的一部双桥153,那时候有9万 余元 的外债,和一个儿子在 06,元月她抱养了一女儿(没有任何手续),当时开庭法院法官就说:她一个女人也不容易,你单位的房子 她 也卖 不了你的,你就让他先暂时居住,我也知道现在的汽车不好做,你先用心经营 你的汽车,那女儿虽然没有任何的手续,但她 毕竟是一生命,不是你想要就要不想要就不要的了,你们 一家一个,我就要了我儿子了,法官说了过半个月以后给我们调解,那时候我没有任何的法律意识,我就签字  走人了,到第 2  天我上法院说因为我感觉离婚经济损失太惨重,我要反悔 ,并且我叫了反悔书,可是那已经有法律效果了,后来我又 申诉,法院的审监厅去我们单位征求我们单位,单位领导出具 了只允许本单位职工居住并且有关于单位对职工宿舍的有关规定的证明)在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我回我单位宿舍居住,给她  一定  的经济补偿孩子还 是那样一人 一个抚养,她 不服就上诉带阳泉中级人民法院,那时候 她  在法院找了一对象,案子就发还重审,在单地法院对此 案一拖再 拖,8 个月当中民厅厅在长让我再行起诉就房子的问题,看房子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我没有起诉(在上诉期间那女方把房子的使用权  转让给他人),在去年的快过年了,又 开一次厅,前一天开庭,第 2  天我拿  到了判决书,判决房子 由  女方居住使用,汽车让我继续经营,那也不是永远可以经营 的东西了,(我在离异后半年就卖 ,现在是负债屡屡)可是法院不认可其债务,我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我也不知道我的官司难道他们判 的对吗?一个普通的离婚案,同一个法院两次不同的判决,其中有什么的蹊跷 了,真的是让人 费解,我真的是不知道现在真的是经济社会,还 是法制 社会,请问尊敬 的律师 ,你说我的官司 应该  怎样 判决?!!请问尊敬 的律师:法院是否有权 剥夺单位付与本单位职工福利住房使用权权利,而上次征求单位意见的审判监督厅的判决本法院就可以否决吗?另户主是我我是不是有权利居住此房,我们离异的协议对房产的个人行为直接影响第 3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定有法律效益,还 有那孩子领养 一年没有任何的手续,我是否有义务承担抚养费,请给于答复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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