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就是变相强拆

本主题由 ~花溪~ 于 2011-6-21 16:54 审核通过

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就是变相强拆

省法制办:
你好
      我请求撤销《吉政发2010(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文件》中以下部分:
 四、优惠政策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建设资金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一点、居民合理负担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长春市政府根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一点、居民合理负担一点”的规定,制定出长府办发〔2010〕28 号《长春市“暖房子”工程实施方案》文件,该文件规定“我市“暖房子”工程所需要的资金由政府、企业和相关居民共同承担。并网改造分散锅炉房热用户承担部分改造费用,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
我认为该规定侵犯了居民的直接利益,并网改造费用不应该由居民承担。
    理由:
一.        我们对原供热管道的使用权是合法的。
我们对原供热管道的使用权是合法取得的,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出现违法情况,那么政府无权取消我们的使用权。在我们依然有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政府拆除了原来的热网,让我们再次入网,再次缴纳入网费,实质就是让居民买回原本属于我们自己的合法合理的使用权。
     根据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政府允许当年我们使用某个热网,我们就有理由相信这个热网我们可以一直使用下去。政府不能在我们的热网使用权合法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来的热网,如果强制拆除,应该补偿我们的信赖利益损失。政府应该给予我们不低于原来标准的采暖使用权,而不应该由居民自己再次购买使用权。
二,直接受益人不是居民,而是供热公司
在供热标准没有改变的前提下,大锅炉供热和小锅炉供热对于居民来说没有本质区别,都必须达到规定温度,并不是大锅炉供热必须比小锅炉供热高几度,也就是说供热标准没有提高。而对于供热公司来说,他们的热用户越多,效益越好,他们才是真正的受益者。热用户只要交纳采暖费就可以了,而不应当承担管网改造费。
举例说明:政府为了保护环境,取消小公共汽车,变成大公共汽车,对于乘客来讲,我只要乘一次车买一次票就可以了,不必承担买大公交车的费用。
三,我们没有再次缴纳并网费的义务
当时市政府并没有规定我们的入网的使用期限,也就是说,只要我们入网后,我们就相信在我们的产权房存续期间,我们可以一直使用这个采暖网,直到使用70年(土地证期限为70年),在这期间我们不必再次缴纳入网费、并网费。
四,我认为“暖房子”工程中供暖管道并网是省、市政府的行为,而不是市民的个人行为,根据现代法律精神,公民不应当为他人的行为负责任,我们市民不应该为省、市政府行为负担费用。
温总理提出:国不与民争利。直接让居民负担城市改造费用,是一种典型的摊派行为,不符合法律,不符合中央精神。
综上理由,我认为:““暖房子”工程所需要的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一点、居民合理负担一点”侵犯市民利益,请求撤销,并给予书面答复。
长春市民:王赛
                               2011.3.14
通讯地址:长春市小城子街1199号
    邮编:130114
    电话:0431-85820862
    手机:13843064626  白天无法开机,可短信联系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