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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车辆就不是劳动者了吗?

自带车辆就不是劳动者了吗?

自购车辆,通过中介公司并且支付了居间费进入公司任司机一职,签定过带车求职居间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06:30-18:00),工作内容,接着员工上下班以及运送货物和行政用车,约定薪资(包括工资、车辆折旧费、养路费,车辆保险),因为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所以约定了加班工资20元/天。其实工作中,受公司行政管理,实际工作时间为34个月。工作其间接受与公司所有员工一样的管理,即和同公司司机一样的工作要求,车辆是不能随意开离公司,必须完成各项指派的任务等。还包括国定的休假,年中员工福利物品。
一审合议结果已判定我胜诉,但公司再上诉,目前二审受理中,
公司的观点是,没有签定过劳动合同,只有带车求职居间合同,
我的观点是,我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没有跟我签定劳动合同,但居间合同里明确很多劳动合同的条款。而且我的工作时间是34个月,是一处长期稳定的工作状态,而且受到了管理和被管理的约束,而且我是通过劳动来换取报酬的。其中争议点有一条,居间合同约定期为三个月,其中有一条条款,这份合同不能算做劳动合同,所以不承担四金。我认为这一条是明显的有失公平的条款,应该视为无效条款。
《带车求职居间合同》为期三个月,因为是通过中介入职的,所以签定了该份合同,中介向我和公司双方都收取了佣金,因为这份合同是三方的。除此之外没有其它合同了。我追讨的也就是该份合同期满后的31个月的劳动关系确认!
现在公司无理的直接让我回家,并且完全否认我与公司有劳动关系,认为居间合同期满后没有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就是对居间合同的继续覆行,我应该从哪几些方面为自己争取?我的证据有部分考勤表和三年以来的司机出车表还有就是居间合同

[ 本帖最后由 小石头 于 2009-3-19 05:27 编辑 ]
没人能帮着看看吗?
有人可以讨论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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