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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端::含泪控告暴力拆迁

孙端::含泪控告暴力拆迁

尊敬的浙江信访局领导:
        民情民意在信访局的重视下,得到了充分的表达,我们被暴力拆迁的受害者受到阳光般的温暖,特向省信访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投诉非法强拆事件,请求依照国家政策与法律进行调查处理。
   投诉人:陈越   男 汉族 住浙江省绍兴县红鲍村11号,
   投诉人:陈传殷 男 汉族 住浙江省绍兴县孙端镇红鲍村11号,
   被控告非法暴力拆迁者:苗阿土 男 汉族 建筑商人 住浙江省绍兴县孙端镇双盆殿村。
                               控告请求
        含泪控告暴力拆迁,非法损害公私财物,请求上级领导依法受理此控告书,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法律给予惩处。
                         事实理由
    我们是绍兴县永红印刷厂,系个私企业,在孙端镇新河工业区内有办公楼及传达室、卫生间等,底楼系框架结构,层高3.9米,合计建筑面积263。78平方米。被控告人苗阿土专搞建筑,对新河工业区的地块早有企图,千方百计要把这块风水宝地搞到手,牟取非法商业暴利,为早作准备就作好周密的偷拆计划,一个月黑风高的深夜,趁我们不在,偷偷停在工业区待命,巳经三天三夜的壹台挖掘机,突然逼近办公楼下,在挖掘机的强力推动下,楼上部份顷刻坍塌,房中设施及物品尽在废墟之中. 使我们企业蒙受极大的损失,精神遭到巨大的催残。 我们立即报警, 孙端镇派出所作了笔录后, 去了案发现场并拍了照, 派出所作了笔录后,答应全力侦破,我们又去绍兴县公安局报警并请求立案,恳求抓紧侦破。过了几天,我们去派出所询问案件侦破进展情况,派出所领导明确地说:“偷拆这个案件,明摆着得益者是谁,你们自己去找他们论理吧!”我们前去与被控告人说理,回答是:“我们直接与你说不清爽,你们去告吧。”
        2009年8月15日被控告人准备动手打桩,建造11层商品楼房及连体别墅,指使雇佣人员用推土机将残存叁间办公楼底楼及传达室,还有部份附属设施全部强行夷为平地,我们上去评理,他们仗人多势众,蛮不讲理地说:“这个地方已是我的,此事你应找镇政府,我与你说不清楚。”强势群体,财大气粗,“你去政法部门告吧!”
  据查此SD3地块,拍卖时为24。4亩,每亩价为80。89万/亩。总成交价为2080万。现在用地面积,建筑商自称已达28,4亩(据知情人透露建造实际面积大大超出购卖面积)实际面积巳超30亩多。向上申批时假称是拆迁安置用地,实际却纯用作建商品房牟取非法暴利,被控告人没有办理《拆迁许可证》也没有对拆迁户进行安置,更没有与被拆迁户协商,就采取深夜偷拆的突然袭击罪恶手段,简直是胆大妄为,藐视法律,雇佣社会涉黑人员,实施偷拆行为已违国法,国务院政策强调不能违规拆迁,而被控告人连《拆迁许可证》也不办理,就依仗财大气粗,肆意妄为、深夜违法拆迁。
        第一次深夜暴力偷拆,孙端派出所答复:“明摆着得益者是谁” ,明眼人视案件已大白,从严格讲:证据不全只能作为嫌疑犯,但在2009年8月15日将残存底楼及附属设施强行推平,确确实实是被控告人所作所为,大白天进行拆迁众所周知,并有照相可以作为佐证,目前我们被摧毁办公楼的地基上,建成的商品楼房已将竣工,并已实际预售卖完毕,货币化而购置的新房主在竣工后,即将乔迁建在我厂地基上的新居。被控告人所建楼房确确实实建在我厂办公楼地基上,这就是铁的证据。为什么在未查清的基础上,被控告人急于毁没证据(残存的底楼及围墙等设施推平),足见“司马懿之心路人皆知。”被控告人凭财大气粗,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给控告人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失,精神遭受莫大的创伤。我们向绍兴县法院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中级法院又不予受理,多次要求受理,由于是拆迁案,至今不予受理,合理的诉求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我们特此请求国家信访局领导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则,请求基层法院依法受理此“特殊刑事案”,责令被控告人改正错误,归还办公楼及传达室与其它附属设施,使我们能恢复正常经营生产。由表衷心感谢!
  (证据和证据来源:,1,企业营业执照2。办公楼及传达室残存底楼照片 3。已具规模的商品楼房照片。)
        此致  

浙江省信访局                  

        含泪投诉人:陈越

        陈传殷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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