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网 络 起 诉 书 !!!

网 络 起 诉 书 !!!

网 络 起 诉 书

被告: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行政厅”(一审)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厅”  (二审)
原告:殷 光 ;  工作单位:抚顺市戏曲艺术剧院退休职工
被告有法不依、知法违法、营私舞弊,保护贪商勾结违法犯罪,不审既判、颠倒黑白、枉法裁定,涉嫌权钱操控。证据事实:
证据:(一审)裁定书;(二审)中法不审既判的裁定书
原告要求法院公开开庭、预先公布开庭消息、全程音像记录、媒体舆论监督参与,推进司法公开透明以规避腐败特权暗箱操作,维护司法政策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威严神圣的公信力;认真履行宪法赋予公民法律维权各项合法权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实际上法院执法并非如此!
请问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评估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签署的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行政仲裁》及《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现在是否生效???!!!
    事实: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哪条法律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以买空卖空、暗箱操纵无效文件,进行欺骗、掠夺、暴力、强盗式拆迁不属违法???!!!
二、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虚设空壳组织“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真正法人代表都没有,实施贪商勾结、以权谋私、套贷洗钱、侵吞国有资产、鱼肉百姓合法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法规有:无合法手续实施拆迁,期间私自实施“五停”,剥夺公民“居住权”、“自主权”、“生存权”、“人权”,违法违规,严重侵权,不属违法???!!!
四、中国法律法规哪条有:雇佣不具备拆迁资职的社会流氓团伙,实施强买强卖,以铜价买黄金。不卖就恫吓威胁、半夜踹门入室,持刀威胁,砸透墙壁门窗,破坏一切生活设施,实施打、砸、盗、抢、烧,光纵火案大小十余起,无任何合法手续就强铲住房,重伤房主。已构成伤害罪,触犯《刑法》。这难道合法吗???!!!
五、被害住户、商家,包括国企饭店,多次上访市政府、市委、市人大、公安、房产管理局长史有成、拆迁办主任袁伟力。包括省建设厅、省政府信访局、电视台、均不能解决非法暴力强迁。请问法官:这些暴力侵权、践踏公民“人权”,这难道不是地方党和政府行政司法的渎职?!难道不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司法为民”政治理念下,行政与司法的悲哀吗???!!!
六、拆迁前《评估》暗箱操作,恶意串通,损害百姓、商家切身利益,私定违法霸王条款,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哪个拆迁法有:抚顺私定之规,这难道不属违规吗???!!!
七、原告平安居住30年家园违法吗???曾多次遭围攻、暗袭、被打头破流血。家产、财产被多次打、砸、盗、抢、烧,洗劫焚烧一空,包括三件文物,积存半个多世纪极其珍贵的音乐资料和本人撰写的教材作品及进口的高级葡萄品种,本人嫁接改良品种。积存四十年来的腐植土壤,众人皆知。为达毁罪灭证,侵吞本人合法长期自用的建筑面积。在既无行政裁决、又无法律判决、更无任何协议、补偿下,于2005年11月2日晚偷偷铲平家园。实施合谋抢劫违法犯罪!致使原告有家变无家,流浪社会6年到处租房。请问法官什么是违法侵权?!被告的渎职、第三人的所作所为,难道不构成多项侵权违法犯罪吗?!原告全家及朋友无数次行政维权,逐级上访上告至中央无果,回抚后于2007年8月28日,通过法律维权。“民事诉讼”不予立案,“行政诉讼”百般刁难。几经周折于2008年1月28日行政厅立案。一审两次开庭审案不到30%,草草做出行政裁定书。上诉中法长达8个半月,没开过一次庭,审案超限,不审既判!其结果让人难以置信。请问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加勒比海盗”、索马里强盗的法律吗?!难道新抚区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在中国版图。不受中国法律制约。法官是加勒比、索马里海盗派来的?!抢劫合法??!!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一切法律作废,本人不告了!另想别的办法解决。否则法官必须受指控!查清事实、依法判案,这是法院法官的天职!!!违法侵权事实证据确凿。原质量恢复原貌或按现市场价折价赔偿。包赔家产损失及六年经济损失和全家精神伤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司法圣洁的公信力,以正法治!!!
致 辽宁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
事实附件:《十大罪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一、二》、《行政上诉状》、《行政诉讼》、《查清事实、依法判案一、二、三》、《驳被告及第三人答辩》、《因非法拆迁损失的音乐资料和物品》、《调节答辩通知书》、《锦联2005年10月21日拆迁通知》、市房产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省建设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及相关证据、资料。
上诉原告:殷 光
联系电话:0413-8100837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