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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公司不诚信,严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投诉书

本主题由 ~花溪~ 于 2011-8-12 10:05 审核通过

对保险公司不诚信,严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投诉书

对平安保险公司不诚信、承诺不兑现,严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投诉书
投诉人:江津龙哥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102251963111139**
联系电话;1361*362001;邮编; 402260

被投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73号大礼堂南楼   
联系电话;95512:95511邮编; 400015   

一、投诉请求事项:
    1、两份正式保单、发票和强制保险标志送交投诉人。
    2、赔偿投诉人一个多月不能用车的经济损失和多次投诉费用。
    3、赔偿投诉人一个多月的保险经济损失和在正规媒体公开道歉。

二、投诉事实及理由:
    投诉人是平安车险的续保客户,上年车险至2011年07月02日就到期了。投诉人于2011年06月18日在平安网上车险直销平台续保,购买了保单号为:11821001900002624004和保单号为:11821001900002560144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一份,两份保单至今(2011年08月11日)还没有收到。可是平安网上车险在购买时承诺:48小时内保单、发票和强制保险标志就送交客户的呀?!
    为了这两份保单,投诉人从2011年6月23日起,就一直打电话到平安车险客服热线“95512” ;“4008000000”催促,和通过登陆平安公司网页:www.pingan.com留言、投诉,以及到平安保险江津门店核实和索要我购买的两份保单、发票和强制保险标志,但时至今日都未见我购买的两份正式保单、发票和强制保险标志。对于平安保险公司这种不诚信、承诺不兑现,严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实在是让人太气愤了!真是后悔选择平安车险,平安保险公司究竟还要多少个“48小时内” 正式保单、发票和强制保险标志才能送交客户???
    2011年07月02日我的上年保险就到期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可以依照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为此,平安保险公司应付全责,应赔偿投诉人一个多月不能用车的经济损失和保险经济损失。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平安保险公司应给投诉人一个满意的交待,并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对平安保险公司虚假宣传予以惩处。

              此致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投诉人;江津龙哥
                                                2011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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