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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款抵商品房 房价上涨 对方反悔

关于工程款抵商品房 房价上涨 对方反悔

2001年,A承包的开发商的工程,我又分包A的土建工程。工程完成后,我把结算单给A了,A没钱给我,也没跟我结算。
开发商没钱给A,抵给A几套房子,然后A又同意抵1套给我,由我给A出具借条,等结算完再一起算账,工程款肯定比房子的总价钱多。
然后我跟开发商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且有开发商开的收据,收据上也是我的名字。
10年的时候房屋能办理房产证了,拿预售合同找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找到开发商,一个员工说房屋是A的,打电话给A说“A,你的房子现在有人说是他的,来办理房产证了”。然后,开发商以此为由不给办理。
2011年3月份我起诉了开发商,然后2011年4月份A又起诉我,理由为房屋所有权确认,而且开发商帮助A开具证明说,当时签的合同只是一个抵账的凭证。A现在说房屋是他的,并且说我当时是他的员工,是他委托我跟开发商签的合同。现在法院不审理我起诉的案件,先审理A起诉我的案件,法院这种做法合理吗?
另外2011年8月16日开庭,原告没有出庭,法院打电话问对方,对方律师说记错日期了,原因是法院没有给原告下传票,法院解释说一般原告都是打电话通知的。我们要求8月17号开庭,对方律师说材料没有准备好。现在法院说8月23号开庭。。。当时抵房子的时候房价500元/平方,抵给我们工程款是968元/平方,对方看到现在房价上涨了很多倍,要求我们把房子给他。把当时的20万工程款给我们,当然了这是我们找到对方的时候,两家坐下来商量的时候对方这么说的。现在我手上就是没有当时A同意把房屋抵给我们的凭据。
很明显开发商跟A现在是一伙的,请问这个这种情况官司可以打赢吗?
2011年8月23日下午开庭。A又拿出一张“函”,是关于让开发商解除跟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函,年月日为2001年7月2日,也就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01年6月25日)的第7天。而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这份函,而且我们怀疑这张函的真伪。这张函上面只有开发商的盖章,并未有我的签字。如果这个函是真的,时隔10年,一定可以鉴定出来吧。A出示的此函也不是原件,而是在他们所谓的原件基础上复印一份,并且在复印件上盖了鲜红的章,如果开发商帮助A出示假的证据应该负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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