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我负的全责.但在处理事故中对方踢了我一脚. 我去了医院检查. 不伤到筋骨. 但肌肉非常痛. 去到天河区东圃前进派出所.该所民警没有正式录口供. 只叫我和对方协商. 但双方协商不成功. 便由派出所处理. 但该所民警叫对方签个名就让对方走. 我问怎么不对对方作出处罚. 该所民警说他只是踢到你痛而已. 不伤到你筋骨. 过几天就没事了. 而且处罚有很多种. 口头警告也是其中一种. 但根据
法规口头警告不是处罚,必须有治安处罚决定书才行.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后来我问他我刚才去医院检查的药费谁出。该民警 说去做司法鉴定. 鉴定到有伤。去法院告法院说要赔就赔 才有赔尝. 还跟我说你不要怕他走。要是你真去告他我再找他回来就是了. 该所民警小事化大. 故意提高难度来叼难. 试问一个小市民哪里来那么多时间为了一点小事而去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去法院呢. 这分明就是受贿包庇. 该办案民警态度极其嚣张的拉起自己衣服上的警号大声说这就是我的号. 有什么不满意去投诉我吧. 该民警的警号是0295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