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大 罪 状
(上诉附件)
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主要领导多年来不依法行政,上下官商勾结、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套贷饱私、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记实:
一、2003年4月14日抚顺市新抚区站前34方块商业开发,房产管理局利用其下属行政单位市综合开发公司,以买空卖空,非法手段暗箱操纵无效文件(抚证地字[2002]214号,市人民政府2002.12.20)此批复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二款、三款、五款)、第五条(一款);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三条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六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规定。属无效文件。 违反《宪法》第十条(三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根据《宪法》第五条(一款):“一切法律、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
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
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
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
第二十六条:“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抚顺市房产管理局利用“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联”)之名对站前商业区中心34、39方块进行欺骗、掠夺、暴力、强盗式非法拆迁。从各项运作审批程序(包括抚顺市政府2次批复文件、房产管理局下达2次拆迁许可证)、其拆迁前房地产评估、拆迁实施、拆迁管理、仲裁程序均属违法违规,无一项合法!
二、虚设抚顺市“锦联”: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十条规定:①、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③、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④、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⑤、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庭证实:只有组织名称,其余四项条件均不具备,原告和所有被拆迁户会上、会下及原告在法庭上两次追问其法人代表是谁?至今没有;无合法性。无营业执照,法庭出示模糊不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只有2007年印章,其余均无年检,法庭均未出示原件和副本,无逐年“审记”、无政府部门备案记录、无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无交付全部土地抵押款收据证明、无拍卖“竞标证书”、出示2500万元资金证明是沈阳银行(锦华在沈注册)。在2008年4月7日开庭,当庭已逐项查实:“锦联”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规定条件,属空壳黑组织。邢新鹏是“锦华”(幕前)法人代表,更何况“邢”不承认是“锦联”法人代表(拆迁户与原告2004年就跟邢交谈过几次),邢说:“我们是沈阳的,和“锦联”两码事。”本人质问:“早在1994年“锦联”就以商业网点名义企图侵吞站前34方块未遂?”(证据确凿)。邢说:“十年前我们公司还没成立呢。房产管理局对此如何解释?足证以房产管理局上、下勾结贪官们耍的阴谋:让“锦华”法人代表邢新鹏(幕前)戴上“锦联”“空壳帽子”,所以不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包括“营业执照”在内的合法手续,纯属欺骗。
2005年2月下旬,无任何合法手续强铲高平、王建亮、韩志刚门市房后,10多户居民找到市房产管理局,本人受托亲眼过目法人代表邢新鹏注册资金人民币800万元。完全证实房产管理局、“锦联”、市综合开发公司和“锦华”互相勾结、套贷开发河东榆林桥下,“锦华”房地产,其规模占地建成至少七八亿资金,开发至今以七八年之久,其资金来源——银行贷款。抚顺市顺城区土地局长郭某(女)因贪污受贿1.6亿元被捕。据新抚电业某局长说:“房产局副局长王革成爆发户了,趁好几百万”(拆迁户2003年夏,因停电、私掐34方块电源,多次找新抚电业获悉)。
站前34方块3200万元土地抵押款是“锦华”以“锦联”名义抵押。市综合开发公司2003年9月10日,将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转让给“锦联”并签下合同:“2004年建成至2029年(25年),归市综合开发公司使用;2029年之后归“锦联”使用。”不打自招。(2005年夏,“锦联”在大酒店后楼租用“尹歌模特培训班”为临时拆迁指挥部,被拆迁居民及本人均亲眼目睹)。另人费解的合同真实内涵——套贷洗钱、中饱私囊、各得其利。2005年辽宁省拍卖38亿不良资产,只有6亿固定资产,其余资金去向?!抚顺市在其例。
“锦联”在2005年以年租金500万元租下“紫文轩珠宝金店”,为临时安置坐落34方块交通银行营业场所。后因欺骗案件暴露,副市长毛少华被免职,更无合法手续银行不予贷款、资金匮乏,拆迁时限早以过期无望,深知踏入陷阱,将3200万元土地抵押款打入青岛市银行帐户,在青岛买了两块土地使用权,此款还没等用上,被抚顺市交通银行急时查获追回,但已被挥霍100多万元,央视2006年已对此暴光。据悉抚顺市电业局长郭晓秋(因贪污公款被逮捕)与其姐参与站前34方块商业开发,此案早以破获。为什么抚顺市、房产管理局还在继续欺骗蒙蔽本人。立即还我家园!赔偿损失!
在贪官们保护伞下:2006年8月16日,抚顺市高弯农场征地拆迁造成农民2死3伤横尸铁路,中断沈吉线路三个多小时,沈铁让抚顺市政府赔偿损失两千万元,市政府让房产管理局赔偿一千万元,并封锁消息不做报道。抚顺市政府完全清楚:这就是贪商勾结不依法行政所造成的重大恶果!包括永寿路拆迁、零道街至大官屯车站改建拆迁,开发商卷款外逃,使千家万户多年无家可归上告中央激起民愤!群众多次聚集上街中断铁路公路交通,沈铁多次上报中央影响极坏。这些都是市房产管理局上下贪商勾结所犯下的罪行,请司法部门提起公诉;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三、2003年9月10日市综合开发公司将站前三十四方块土地使用权(批复文件:抚证地字[2002]214号,市人民政府2002.12.20)、抚顺市人民政府抚政地字[2003]14号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03年8月6日、市纪委基本建设临时计划通知书 抚计投资[2003]078号2003年6月25日转让给“锦联”。以上无效文件均系违法!
(1)、市综合开发公司是房产管理局下属行政机构,不但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违法,转让更是违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条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2008年4月7日行政厅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均以证实:“市综合开发公司”无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任何合法手续:无交付全部土地抵押款收据证明、无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无拍卖“竞标证书”。更何况市综合开发公司无商业开发权,纯属买空卖空、非法暗箱欺骗操作——无效文件。进行诈骗,这是一帮有组织长期洗钱犯罪黑团伙。
(2)、政府职能早以转变成服务形政府,无权搞房地产商业开发。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定程序、逐级审批直至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批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经审批后不得随意更改。违反《宪法》第十条(三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抚顺市人口超过230万须经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审批。被告第三人时至6年,至今无市、省及中央无任何合法批件手续,更无34、39方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市政府文件纪委临时计划均违此规定)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此买空卖空行径可以看出:以前市长王大平、副市长毛少华(均以免职)、市房产管理局史有成、袁伟力为首的上下勾结:包括辽宁省建设厅房产处张宝和、省政府信访办高主任与抚顺市常驻省特派员“郑”某、下至市房综合开发公司、“锦联”、房产经营公司一脉相承、一丘之貉。至今站前34、39方块近6年残墙断壁仍未拆完,土地使用权至今根本就没拍卖。这是真实事实。(有市规划局局长江润黎、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大勇、闵怀仁2005年4月27日行风热线佐证),江润黎后因受贿达400多万元,另有25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被依法查处(2008年11月)。
四、房产管理局下达的2次拆迁许可证(1证):市综合开发公司拆迁时限2003年4月14日至2003年5月14日;(2证):锦联开发公司拆迁时限2003年9月10日至2003年11月10日,均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证)违反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证据显示2003年4月14日就是“锦联”拆迁,5月13日办理停止冬季供暖下网手续、5月14日停水、停电通知,分明是欲盖弥彰,掩盖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2证)违反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规定。2003年4月14日拆迁(包括2证),只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证缺其四证,证照不全、手续不备,至今也无土地使用权证,市房产管理局两个拆迁许可证均属行政违法违规、滥用职权、违反法定审批程序、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性。
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而房产管理局自己就是这帮长期洗钱黑组织的马前卒,能吊销为自己下发的“拆迁许可证”吗?即使证照不全、手续不备、触犯《宪法》《刑法》及国家规定的各项法律
法规也不可能吊销阻止洗钱饱私、贿买升官梦想!因此,拆迁居民无数次上访上告也不能解决非法暴力强迁。国务院2004年下发通知“纠纷集中地区一律停止拆迁”而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是谁在私定政策
法规?对抗国家法律文件拒不执行!把国务院下达的政令通知当耳旁风、阳奉阴违,难道抚顺市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之内?不受中国法律
法规制约?!是另立
法规、针插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这难道不是违法违纪的罪证?!
五、房产管理局(被告)下属单位市经营公司,侵吞国有资产证据详见《站前三十四方块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站前三十九方块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30%资金由市房产经营公司所得。请问房产经营公司有什么权利侵吞国拨土地、国有、集体资产?其资金占有、去向是单位、个人、还是上缴国库?据息:自改革开放以来,以改革转制为名抚顺市的贪官们以转制承包、房地产开发、改造市貌公益事业,搞承包工程回扣,大肆侵吞国拨土地、国有和集体资产成为百万、千万不等的富翁(暴发户)以市房产管理局史有成、袁伟力为首10多年来组织严密、上下勾结、侵吞国有资产、鱼肉百姓,与其说房产管理局,莫不如说政府各职能部们的贪官们侵吞国拨土地、国有资产、以权谋私、套贷洗钱、侵害国家、工人阶级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黑团伙,搞工程吃回扣就是贪官们中饱私囊的妙决,必须依法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就是侵吞国有资产、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又一罪证。
六、拆迁前评估暗箱操作、私定违法霸王条款,违反公平公正、合理合法透明原则。按法律规定2003年评估必须在2002年注册认证有专业资职评估师,可“天成”并没有注册(根据
律师事务所提供),据查“天成”是私家。地址:高尔山西二百米,原市畜牧局下面。本人去查访三次,人走房空(到青岛工作签10年合同)。
违犯«房地产估价规范»。法庭出示的整体及分户评估报告属后伪造,其报告本身不属于分户报告之例,无各户实地查勘记录、内外测绘录影、户型坐向、建筑结构及细节等,拆迁前根本就没做,能骗的了全体住户吗?违反法定评估程序,完全属后伪造。所有被拆迁居民均不知晓,也没公布、更无一户接到过分户评估报告;违犯«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第十五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象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拆迁人公示7日,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产管理局、“锦联”竟将站前三十四方块商业区中心寸金之地,评估出每平方米2026元,简直放鬼屁!市场比较:百货大楼一楼一个柜台年租费10万元、万隆一柜台年租费6万元,2003年“锦华”在沈上市,每平方米6—7万元......“重置价格是指新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的价格。”违反《房地产评估法》、《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属恶意串通危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属违法欺诈行为。”
私定违法霸王条款:扩大45平、90平,按户计算如:20平米房票,有两户就扩大至90平方米,每平米按3000元计算,扩大部分每平米扣除900元,有失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原则。请问哪个拆迁法上有抚顺市私定之规(不是国家拨款投资改造棚户区公益事业,这是商业开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城市房屋拆迁参照当地的市场商业价格进行评估。
七、关于建筑面计量: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在内,按建设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2.0.14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23飘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计建筑面积)
《城市房屋拆迁答疑解惑》90页:“这里特别强调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费用的意义。不是用居室面积X1.3即为计价基础的建筑面积,是鉴于每单位面积房屋的同值同价性和各类房屋的差异性,应当实际计量每一宗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可分摊的自用面积、公共部位分摊面积,使得计量结果更接近每宗房地产实际状况。缩小由于计算方法形成的利益差距。”116页:什么是房屋的附属物:平厦(平台)、杂房、厨房、厕所、过道、院落、占地均属建筑面积。原告2003年夏至2005年10月前,曾多次会上、会下要求测绘,史有成(局长)当面交代袁伟力给本人测绘,但被告与被告第三人始终不予测绘(这是黑白脸唱的双簧骗局,本人早以识破,提前找人测绘、录影保全了证据)。法庭均以证实;被告、第三人违反规定,必须承担本人长期合法自用的174.45平方米建筑面积(还没包括楼内厕所、水房、走廊、楼道公摊面积在内)的法律责任。更何况本人已付费(有房票收据、测绘录影为证)。这是鱼肉百姓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为达到毁罪灭证的真实证据(原告以往复核答辩均有)。
八、拆迁实施与管理更是违法违规,拆迁期间,实施“五停”,破坏一切生活设施,违法、违宪,剥夺公民居住权、生存权、人权,属于严重违法侵权。
雇佣多起不具备拆迁资职的社会流氓团伙,采取恫吓、围攻、半夜踹门入室持刀威胁、打、砸、盗、抢、烧,多次砸坏玻璃、门窗、砸通墙壁。百分之八十以上住户均受其害,(本人家多次被砸被盗被抢被烧)大、小纵火案达十余起。国务院、建设部三令五申,中央电视台播报有其中之一经举报:撤消拆迁资格、吊销拆迁许可证。可居民无数次上访上告市政府信访办、市委、市人大,住户多次找到房产管理局,一直不能制止解决暴力拆迁。触犯《宪法》十三条、三十九条,触犯《刑法》,严重侵犯了公民“居住权”、“财产权”、“生存权”、“人权”属违法、侵权犯罪行为。(证据确凿)。其违法违规罪行可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一、二》。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筑房[2003]252号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延长拆迁时限、扩大拆迁范围(站前三十九方块),法庭出示的站前34方块“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为2003年9月10日至2003年11月10日。房产管理局贪心不死,又在2005年5月20日至2005年6月20日房屋拆迁公告(抚房拆[2005]第8号),实施拆迁三十九方块,私自延长拆迁时限、扩大拆迁范围,违反《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违反第四章:罚则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完全属于行政滥用职权、行政违法!
十、动用城管执法、公安部门参与站前34方块欺骗、掠夺、暴力、强盗式非法拆迁。贪商上下勾结,以“权”“钱”贿买手段打通各种渠道,被拆迁居民合法权益遭非法侵害,无数次的找到市房产管理局、市政府及信访办、市委、市人大、站前派出所、新抚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站前三十四方块拆迁,光纵火案大、小火灾达10余起,本人家被2次大火焚烧,家产被砸、被盗、被抢多次到站前派出所报案拨打
110至今犯罪分子仍没归案,受害居民到省建设厅、省政府上访、上告;到辽宁、北方电视台均不接待、无法解决非法暴力强迁问题。住户忍受不了就被迫离开了。本人无名弱势群体一滴水,跟这群贪官不法分子搏斗了五年多,靠的是什么:先天不可战胜的正义灵魂之剑,泣天地、驱鬼神、百折不挠坚定意志——中华民族之魂魄、国器之法典、地球人类之公理。超百次依法逐级上访上告均无果,自2007年全家上访中央国务院信访局(永定门一号304室接访无果)回抚后,通过法律维权:于2007年8月28日提起“民事诉讼”不予立案、“行政诉讼”百般刁难,几经周折于2008年1月30日终于得到新抚法院“行政诉讼”立案通知交费。经新抚法院行政厅(3月28日、4月7日)两次开庭审核查实:一、无行政裁决;二、无法律判决;三、无任何协议;四、无任何补偿。本人平安居住三十多年住宅被“锦联”开发商打、砸、盗、抢、烧,贵重物品,包括三件文物,极其珍贵音乐资料及本人撰写的初、中、高笛子演奏教材(初稿)、竹笛制做经验汇总、多年创作音乐作品均被洗劫、焚烧一空后,在2005年11月2号晚家宅被偷偷非法铲平,全家流浪社会5年到处租房,有家变成无家。给本人及全家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和无法衡量的精神、身体伤害;完全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房产管理局与“锦联”相互勾结、不依法行政、不依法监督,违反《宪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法律
法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所造成的渎职侵权,必须承担给本人造成的“不动产”灭失、家产被洗劫焚烧一空及五年多经济损失和精神、身体伤害后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这都是市房产管理局多年来上下贪商勾结所犯下的一桩桩罪行,也是辽宁省、抚顺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套贷洗钱、目无党纪国法!必究之!
《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根据《宪法》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新抚法院主管立案的赵副院长干预本人行政诉讼,强加立意让原告申请仲裁,违《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认为,应尊重事实,无“行政裁决”、更无协议何来仲裁?一审应承担中法“不审既判、颠倒是非”裁定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厅2008年3月28日、4月7日两次不公开开庭,(1)、庭审有误导嫌疑,强抢原告揭案话语权,原告提出质疑:(2)、为什么原告三人揭露的事实与有关案情主要质询不予记录!(3)、两次开庭审理案件不到30%,事实还没查清就草草作出行政裁定书,对和议庭这种不认真严肃执法行为,原告认为“涉嫌操控营私舞弊”,是对法律的亵渎。一审需院长签字。为什么没有。
(三)、原告诉状中及“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都有“暗箱操作无效文件”不属后补,即使后补也属合法,《行诉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被告称2005年9月8日“终止了裁决”书面告之了被告第三人(锦联),由于原告联系不上,书面通知但没送达。原告认为是在为欺骗找借口。2005年9月6日“调解答辩”送到本人单位,为什么“终止裁决”书谎言不能送?更何况“调解答辩”后,多次找到被告早已答应的测绘面积,不但不测建筑面积,违《拆迁法》规定,也没给原告“终止裁决”书。承担法律责任 。
既此:为何出现2005年10月10日与10月21日动用城管执法,流氓团伙,无牌铲车。围观群众达数千人,包括39方块居民。后
110到场强铲未遂。
又为什么在原告三个人于2005年11月2日上午8点多,到房产局(被告)送达辽宁省建设厅上访信,要求被告处理结果上报信件交给被告拆迁办主任袁伟力,袁说:“月内答复”的当天晚上,就将原告住房偷偷铲平?!原告认为属合谋强抢。
至今原告也没收到“终止裁决书”,法庭更没出示。
(四)、新抚区人民法院 一审行政裁定书(2008)新抚行初字第00014号违反《行政诉讼法》立意的基本原则六条法律提示重点内容 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宪法》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工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土地管理法》七十八条(二款):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七十四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
法规定给予赔偿;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法律责任 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七十一条;《物权法》、《民诉法》、《国家赔偿法》均有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原告法庭出示均系原件,被告出示证据均无原件及副本,法庭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法释[2002]21号)第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相关法条证据链,作出是与否的判决裁定,没有调解余地。
有些重要证据没展示给原告,如:后伪造评估报告、刘红房票(均系背后暗箱操作)更无分户评估报告,违反《拆迁评估法》规定。当庭承诺给原告所有复印件,没兑现。
(六)、法庭为什么不展示:市综合开发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锦联”签定的合同:“站前34方块2004年建成至2029年(25年)归市综合开发公司使用,2029年以后归锦联使用”?法庭证实:无任何转让的合法手续,被告第三人连法人代表都没有,为什么不记录在案。
法庭为什么不核实,1994年“锦联”就以商业网点的名义,拆迁站前34方块未遂。(这是板上定钉证据确凿的事实)很多证据都没查实。
(七)、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告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4]10号)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本规定发布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受案范围 第一条、三条、四条、五条规定。
二、管辖 第八条;三、诉讼当事人 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九)、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三款)、《宪法》十三条《国家赔偿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国家赔偿的含义与履行机关】第三条(二、五款)、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求偿主体】受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第八条【复议机关的赔偿责任】;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要求的提出】(一款);第十条【选择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一条【数项赔偿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第四章 赔偿方式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赔偿方式】;第二十八条【侵犯财产权赔偿的处理】三、四、七项规定。
(祥见2005年11月11日《损失物品清单》、《行政诉讼》、《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一、二》、《查清事实、依法判案一、二、三》、《驳房产管理局锦联答辩状》、《行政上诉状》、《十大罪状》)做出依法判决!
(十)、原告要求市综合开发公司及辽宁省建设厅、省政府信访办两家行政复议机关单位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同时列入被告,予以赔偿。
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上述上告人:殷 光
联系电话:0413-8100837
2008年5月22日
(本人证据具全包括非法拆迁前后录影光碟测绘及罪行证据请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