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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这么做对么

国土局这么做对么

A公司以其厂房做抵押向我公司借款1000万,以土地抵押在银行贷款1500万,后来,该公司经营不善,法人代表潜逃失踪,单位已人去楼空,无法偿还我公司和银行得借款,我公司随即向法院提出了诉讼,银行也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后并案审理,被告A公司缺席,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我公司以1000万的价格购买了银行的1500万的债权,法院判处以A公司的厂房和土地抵偿我公司的借款和债权共计2000万,我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到国土局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被告知我公司需要替A公司缴纳土地转让环节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否则不给办理手续,请问,国土局这么做有法律依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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