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没有一份医疗记载医院却胜诉 请主持公平正义

没有一份医疗记载医院却胜诉 请主持公平正义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2日(2008)桂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6行说,再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新证据提供。那么,广西南宁市中医院在指令再审中,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什么证据呢?提供证据共16项,没有一项是患者何军住院的医疗记载。所提供的证据中,只是拿患者何军提交法院的门诊病历来掩饰、充数,就是一份市级医疗鉴定书也是从市卫生局复印得来的。但南宁市中医院却不会忘记的一点是,在证据第15项所证明对象中说“被答辩人股骨颈骨折,治疗结果符合疗效评定治愈的标准”,在内容简要一栏中说,第21.3.1目规定:“治愈:对位满意,局部无疼痛,无跛行,伸髋正常,屈髋超过90°,X线片示骨折线消失。”最后第16项在证据证明对象一栏说“治疗达到了功能复位标准”,“下肢允许1—2CM”。
    可想而知,患者何军一案法院已立案,没有法院委托,本应就是违反法定程序,广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又没有对患者进行检验,连面都没有见过而在鉴定书第4页作出“右股骨颈骨折愈合,无并发股骨头坏死,右髋关节功能伸髋正常,屈髋超过90°”。认为纯属造假。从市中医院入院检查,神志清,言语清楚,心肺腹正常。市级鉴定书说“入院检查:生命征正常,神清,痛苦面容。心肺腹检查无异常。”证明不属医疗过错的前提不存在了。市级鉴定书认为“漏诊漏治,致使右股骨颈骨折部位畸形愈合并致功能障碍。”,医院违反操作规程,当时四肢长骨拍片没有照邻近关节,致使右股骨颈骨折漏诊半年之久才被发现,但已畸形愈合。大家看完被南宁市中医院漏诊半年之久所照的“骨盆平片”后,右股骨颈短缩没有了,你们还能相信南宁市中医院的造假吗?
    《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解释》一书第50页指出,证据的证明力是随着证据的产生而产生,随着证据的存在而存在。证据的证明力只证明证据记载的事实信息。这种事实可能是真实,也可能是虚假事实。在医学记载中的病历、化验结果报告、经医院盖章的诊断证明等在证明事实时均具有证明力。如果这些记载是原始事实记录,则成为真实事实的材料,也就是具有真实事实的证明力。如果这些医学记载是经过人为事后修改或伪造,则成为虚假事实的证明材料。医疗记载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形成文字、影像学照片等资料,包括病历、各种理化检验结果、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病理检验结果、X光片、CT片等。这些资料记载了疾病诊治的依据、过程、医护人员操作的程序等信息,是对医疗过程的全程记载。因此,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是最关键、最重要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记载事实的证明力。医疗记载中的病历记录,包括入院病历、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手术记录、医嘱单、处方笺等是医护人员通询问、观察病人和根据相关检查检验结果所作出的对疾病诊断、治疗护理决策和操作过程的记载,反映了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的全过程,记录了医疗处置的全过程。既有观察所得和直观反映实际操作过程的客观记录,也有医护人员的主观判断。医疗病历所反映的信息,基本上能够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违反操作常规的案件事实。
    可是,我们自广西电视台《焦点报道》《医疗鉴定“结”难解》其中提到医院拒绝记者查看患者何军病历后,多次向法院提出要医院拿出住院病历来证明医院有无过错,但得不到法院的采纳。南宁市中医院在再审的证据中连一份医院住院医疗记载都没有,那么法院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2日(2008)桂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南宁市中医院对何军治疗过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本院认为,南宁市中医院对何军治疗过程中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没有过错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枉法裁判,是主观臆断的违法行为,请社会各界给予患者何军主持公平正义!谢谢!
   

                                              作者:何定民  2011年7月30日
                   联系电话:13100712385(武汉) 13240415872(北京)13077763610(南宁)
                   电子邮箱:1416405534@qq.com    邮政骗码:530022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5号区水产局宿舍 4栋1单元3楼1号
                              
     附证据 5份:(请在各网站输入或点击“何定民新浪博客”查看)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