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我单位的福利集资房,产权一直是我个人所有,他趁我外出打工之机,他还去过我打工的城市(有旅店老板证明),说我失踪,申请法院判决离婚,法院仅凭单方片面之词,当天立案,当天登报传唤,以我缺席判决,房产评估是我当初购买的价格,法院明确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我只分得评估房产的一半价格,
购房款是我辞职买断钱一次全部偿还,
男方是国家公职人员,科级干部,
我现在是下岗职工。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婚姻法明文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财产分割照顾妇女为原则。
我现在有他
律师的电话录音,明确告之知道他去过我打工城市的录音电话
我拿到的是被告之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
为什么我的房子却被判给男方?所谓判决给我的,却是我的陪嫁?他还私自转移了许多共同财产,并隐瞒了债务,
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