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后面简称T)于03年8月进入某学校工作,09年7月5日该学校校长告诉T学校要辞退他,并补偿一个月基本工资,其原因是学校的发展和T工作方式合不来(T的最后份合同是07年签署的三年期合同)!事后T
咨询了劳动局了解经济补贴并非如此,所以T找到该校校长要求按劳动法给于相应的经济补贴,该校校长告知需要和学校法律顾问及领导商量后再做答复,09年7月13日校长叫T去了办公室告知学校商量后的做出以下决定(谈话内容摘要,全部内容有录音):学校决定给T两条路选择,一是同意上次补偿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条件而办理离职;二是如果不同意,学校将让T继续在学校工作,但将重新安排T的工作岗位,可能将T安排到宿舍或实操场做管理,这样继续到合同期满(T从03年进入该学校至今都是任形体艺术教育课程),并告知这样的话T的工资将少于以前的工资(T进校以来平均工作在2000左右,如果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将只有1000不到的工资),如果T不同意学校的安排的话将按照合同不服从学校领导安排而辞退T。现在T两条路都不会选择,T怎么办?(T自己那份合同已经丢失)他能不能以学校威逼职工更换较差的工作岗位而要挟职工同意少量的经济补偿而离职的理由提出劳动仲裁吗?这样的情况T是不可能再在这学校工作了,因为去了也是被别人当猴耍!T要怎么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希望给予全面的分析!谢谢你们的帮助!!!